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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工学校教师(高、中、初级)
发表时间: 2018-10-29 08:50 信息来源: 广东省职称改革办公室 浏览字号:


广东省技工院校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正高级讲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我省公办技工院校(包括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和民办技工院校(包括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以及技工教育教研机构从事教研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二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热爱技工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身心健康,教风端正,学术严谨,为人师表,具有团结协作、改革创新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本职岗位的各项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合格(称职)以上次数不少于学历资历规定的受聘年限,其中近年(学历资历规定的受聘年限)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合格(称职)以上。

  二、2年内没有出现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材料和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或违反学术规范等情况。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持有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达到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法规、政策的要求。

第三章   专业条件

  第五条  育人工作 

  一、技工院校

  任现职以来,能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思想道德教育和职业指导,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

   任现职以来,能够指导技工院校开展学生思想道德教育、职业指导或学生管理等工作,成效显著。

   第六条  教学工作

   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在教育教学教研一线工作10年以上,教书育人成绩显著。任现职以来,技工院校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工院校

  (一)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具有较高理论研究水平,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前沿发展动态;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和现代化教学手段;教学水平高超,教学业绩卓著,教学特色鲜明。

  (二)熟练担任本专业(学科)课程的教学工作,专任教师平均学年授课不少于320课时;校级领导平均学年授课不少于80课时;兼职教师平均学年授课不少于120课时。

  (三)专业课教师要熟悉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具有解决生产实践中具有一定难度技术问题的能力,在技术革新方面有较大贡献,具有相关职业(工种)技师以上技能操作水平,且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经历符合有关文件规定。文化基础课教师要到企业或社会进行调研,有3次以上带领和指导学生进行有成效的社会实践活动。

  (四)能够承担高级工以上职业培训任务。 

  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

  (一)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较高理论研究水平,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和技工教育发展动态。

  (二)熟悉学校技能人才培养情况,到学校或企业调研或实践3次以上。专业课教师具有相关职业(工种)技师以上技能操作水平。

  (三)能够承担技工院校师资培训工作;听课、评课30课时以上。

  (四)指导技工院校开展教研教改、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课题研究或教学质量评估与诊断等工作,成效显著。

  第七条  教研科研

   一、任现职以来,教研科研成效显著,技工院校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分别至少具备4项条件:

  (一)技工院校

   1.积极参加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

   2.主持学校本专业一体化课程教改工作,在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

  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获国家级、省(部)级奖项或地市(厅)级一等奖;或作为主持人完成的教研成果获国家级、省(部)级奖项或地市(厅)级一等奖。

  4.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项目(课题)研究1项或地市(厅)级以上项目(课题)研究2项,通过验收。

  5.本人或作为教练所指导的选手参加本专业(工种)或相近专业(工种)技能竞赛,获国家级一类竞赛前5名或国家级二类竞赛前3名或省(部)级一类竞赛前3名;或本人作为教练或专家所指导的选手进入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队。

  6.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3期以上,成效显著;或主持过企业攻关难题。

  7.主持编写或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或2门以上课程的课程标准;或主持开发职业标准,或配套题库;或主持制(修)订与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有关的标准、规范或规程等;并被地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采用。

  8.主持研究形成的教育教学改革创新的模式或方法;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研发的仪器、设备、装置,或研发完成的本专业新技术、新产品,通过成果鉴定。

  9.主编1部或参与编写2部省(部)级以上统编教材。

  10.作为发明人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授权发明专利1件以上。

  11.主持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等成果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成果转让项目交易额累计达到20万元或多个成果转让项目交易额累计达到50万元的,每个项目或每50万元可作为一项业绩。

  以上1至11项若属同一成果,不可重复计算。

  (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

  1.积极参加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

  2.主持过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或师资队伍建设等研究工作,并发挥关键作用。

  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获国家级、省(部)级奖项或地市(厅)级一等奖;或作为主持人完成的教研成果获国家级、省(部)级奖项或地市(厅)级一等奖。

  4.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项目(课题)研究1项或地市(厅)级以上项目(课题)研究2项,并通过验收。

  5.撰写高水平调研报告3篇以上,或主持制订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政策文件2项以上。

  6.承担地市(厅)级以上师资专项培训授课5次以上,效果明显。

  7.主持编写或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教学计划),或2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大纲;或主持开发职业标准、配套题库或课程资源库;或主持制(修)订与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有关的标准、规范或规程等;并被地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采用。

  8.主持研究形成的教育教学改革创新的模式或方法;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研发的仪器、设备、装置,或研发的本专业新技术、新产品,通过成果鉴定。

  9.主编1部或参编2部省(部)级以上统编教材,或主持编写教育教学研究文集2部以上,并公开出版。

  10.作为发明人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授权发明专利1件以上。

  11.主持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等成果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成果转让项目交易额累计达到20万元或多个成果转让项目交易额累计达到50万元的,每个项目或每50万元可作为一项业绩。

  以上1至11项若属同一成果,不可重复计算。

  二、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本专业(学科)论文或出版学术专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译著)1部或合著本专业学术专著(独立撰写字数总计在12万字以上)。

  (二)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其中至少1篇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

  任现职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论文可不要求在核心期刊发表:

  (一)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奖(不含集体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优秀奖(发明人排名前3)、广东发明人奖或授权发明专利奖(排名前3)。

  (二)主持研发的技术创新产品(项目)近3年销售收入600万元以上或缴税80万元以上。

  (三)本人参加或作为主教练指导的选手获得国家级一类竞赛第1名,或本人作为中国技术指导专家组成员指导选手参加世界技能大赛。

  第八条 示范引领

  任现职以来,技工院校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工院校

  (一)掌握技能人才培养规律,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

  (二)在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在指导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训室建设、专业(学科)建设或技能竞赛等方面有创新。

  (三)在本地区能起到专业(学科)带头人作用,在指导和培养其他层级教师开展教学教研、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

  (一)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和学校情况,具有主持和指导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

  (二)在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在主持和指导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实训室建设、专业(学科)建设或技能竞赛方面成效明显。

  (三)在本地区能起到带头人作用,在指导其他层级教研人员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九条  任现职以来,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本人作为中国技术指导专家组成员指导选手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获得国家级表彰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可直接申报本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评价标准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我省公办技工院校(包括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和民办技工院校(包括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二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热爱技工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身心健康,教风端正,学术严谨,为人师表,具有团结协作、改革创新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本职岗位的各项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合格(称职)以上次数不少于学历资历规定的受聘年限,其中近年(学历资历规定的受聘年限)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合格(称职)以上。

  二、2年内没有出现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材料和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或违反学术规范等情况。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持有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达到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法规、政策的要求。

第三章  专业条件

   第五条  育人工作 

任现职以来,能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思想道德教育和职业指导,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条  教学工作

   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10年以上,教书育人成绩显著。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具有较高理论研究水平,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前沿发展动态;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和现代化教学手段;教学水平高超,教学业绩卓著,教学特色鲜明。

  (二)熟练担任本专业(学科)课程的教学工作,专任教师平均学年实习教学不少于480课时;兼职教师平均学年实习教学不少于240课时。

  (三)熟练掌握企业生产、服务流程,熟悉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协助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合作研发,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技师技能操作水平,且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经历符合有关文件规定。

  (四)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业绩突出,直接指导学生在企业进行专业技能、创新创业和教学实践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

  (五)指导过高级工以上实验、实训、顶岗实习、社会调查或毕业设计等教学工作,或独立承担过预备技师以上毕业课题指导工作。能够承担高级工以上职业培训任务。

  第七条  教研科研

  一、任现职以来,教研科研成效显著,至少具备下列4项条件: 

  (一)积极参加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

  (二)主持学校本专业一体化课程教改工作,在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获国家级、省(部)级奖项或地市(厅)级一等奖;或作为主持人完成的教研成果获国家级、省(部)级奖项或地市(厅)级一等奖。

  (四)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项目(课题)研究1项或地市(厅)级以上项目(课题)研究2项,通过验收。

  (五)本人参加本专业(工种)或相近专业(工种)技能竞赛,获国家级一类竞赛前5名或国家级二类竞赛前3名或省(部)级一类竞赛前3名。

  (六)作为教练所指导的选手参加本专业(工种)或相近专业(工种)技能竞赛,获国家级一类竞赛前5名、国家级二类竞赛前3名或省(部)级一类竞赛前3名;或本人作为教练或专家所指导的选手进入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队。

  (七)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3期以上,成效显著;或主持过企业研究课题,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

  (八)主持开发职业标准或配套题库,或主持制(修)订与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有关的标准、规范或规程等被地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采用。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研发的仪器、设备、装置,或研发的本专业新技术、新产品,通过成果鉴定。

  (九)主编1部或参编2部省(部)级以上统编教材。

  (十)作为发明人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授权发明专利1件以上。

  (十一)主持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等成果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成果转让项目交易额累计达到20万元或多个成果转让项目交易额累计达到50万元的,每个项目或每50万元可作为一项业绩。

  以上(一)至(十一)项若属同一成果,不可重复计算。

  二、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本专业(学科)论文或出版学术专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译著)1部或合著本专业学术专著(独立撰写8万字以上)。

  (二)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任现职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论文可不要求在核心期刊发表:

  (一)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奖(不含集体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优秀奖(发明人排名前3)、广东发明人奖或授权发明专利奖(排名前3)。

  (二)主持研发的技术创新产品(项目)近3年销售收入600万元以上或缴税80万元以上。

  (三)本人参加或作为主教练指导的选手获得国家级一类竞赛第1名,或本人作为中国技术指导专家组成员指导选手参加世界技能大赛。

  第八条 示范引领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掌握技能人才培养规律,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

  二、在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在指导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训室建设、专业(学科)建设或技能竞赛等方面有创新,成果显著。

  三、在本地区能起到专业(学科)带头人作用,在指导和培养其他层级教师提高技能操作水平和实习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九条  任现职以来,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本人作为中国技术指导专家组成员指导选手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获得国家级表彰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可直接申报本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评价标准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高级讲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我省公办技工院校(包括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和民办技工院校(包括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以及技工教育教研机构从事教研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二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热爱技工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身心健康,教风端正,学术严谨,为人师表,具有团结协作、改革创新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本职岗位的各项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合格(称职)以上次数不少于学历资历规定的受聘年限,其中近年(学历资历规定的受聘年限)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合格(称职)以上。

  二、2年内没有出现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材料和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或违反学术规范等情况。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持有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或者具备博士学位。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达到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法规、政策的要求。

第三章  专业条件

   第五条  育人工作 

  一、技工院校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思想道德教育和职业指导,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二)担任班主任或从事学生管理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

  任现职以来,承担3次以上学生思想道德教育、职业指导、学生管理等活动或指导2所以上技工院校开展学生思想道德教育、职业指导、学生管理等活动,成效显著。

   第六条  教学工作

  任现职以来,技工院校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工院校

  (一)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了解本专业前沿动态,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手段,教学经验丰富,教书育人成绩突出。熟悉企业对人才培养的需求,能够承担企业在职职工等群体的职业培训工作。

  (二)胜任本专业2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能进行规范的教学设计。专任教师平均学年授课不少于360课时;校级领导平均学年授课不少于80课时;兼职教师平均学年授课不少于160课时。

  (三)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工作任务,教学效果好,其中4个学期的授课学生满意度均达80%以上;承担学校公开课或示范课,其中3次评价为优秀。

  (四)专业课教师协助过企业开展技术攻关或合作研发,具有本专业相关的职业(工种)高级以上技能操作水平,且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的实践经历符合有关文件规定。文化基础课教师要到企业或社会进行调研,有2次以上带领和指导学生进行有成效的社会实践活动。

  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

  (一)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技工教育发展动态,熟悉学校技能人才培养情况。

  (二)要到学校或企业调研或实践2次以上。专业课教师具有本专业相关的职业(工种)高级以上技能操作水平。

  (三)能够承担技工院校师资培训工作;听课、评课20课时以上。

  (四)指导技工院校开展教研教改、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课题研究或教学质量评估与诊断等工作,成效显著。

  第七条  教研科研

   一、任现职以来,教研科研成效显著,技工院校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分别至少具备3项条件:

   (一)技工院校

   1.积极参加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获得地市(厅)级以上表彰。

   2.主持完成学校本专业一体化课程教改工作,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骨干作用。

  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以上项目(课题)研究,或者主持地市(厅)级以上项目(课题)研究,通过验收;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教科研成果获地市(厅)级以上奖励。

  4.参加地市(厅)级以上本专业(工种)或相近专业(工种)技能(知识)竞赛,获省(部)级以上竞赛前5名或获地市(厅)级竞赛前3名。

  5.指导选手参加地市(厅)级以上本专业(工种)或相近专业(工种)技能(知识)竞赛,获省(部)级以上竞赛前5名或获地市(厅)级竞赛前3名。

  6.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2期以上,成效显著;或主持过企业研究课题,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

  7.参加地市(厅)级以上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等比赛之一,并获得表彰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开展地市(厅)级以上精品课程或教学资源库建设,通过验收并获得表彰。

  8.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写或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或2门以上课程的课程标准,或完成职业标准或配套题库的开发与建设;或完成与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有关的标准、规范或规程的制(修)订,被地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采用。

  9.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形成的教育教学改革创新的模式或方法,通过成果鉴定;或研发的仪器、设备、装置、新技术、新产品等,通过成果鉴定并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成果转让或技术服务项目交易额累计达到10万元或多个技术成果转让或技术服务项目转让项目交易额累计达到30万元的,每个项目或每30万元可作为一项业绩。

  10.参编至少1部省(部)级以上统编教材。

  11.授权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件,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项。

  以上1至11项若属同一成果,不可重复计算。

   (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

  1.积极参加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获得地市(厅)级以上表彰。

  2.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教育、教学和咨询等专项研究2项以上,成效显著。

  3.参与省(部)级以上项目(课题)研究,或者主持地市(厅)级以上项目(课题)研究,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教科研成果获地市(厅)级以上奖励。

  4.本人或指导选手参加地市(厅)级以上本专业(工种)或相近专业(工种)技能(知识)竞赛,取得优异成绩。

  5.作为主要完成人制订地市(厅)级以上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等比赛之一的技术文件。

  6.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制订与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有关的政策文件1项以上;或撰写高水平的调研报告2篇。

  7.承担地市(厅)级以上师资专项培训授课3次以上,效果较好。

  8.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写或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或2门以上课程的课程标准,或完成职业标准或配套题库的开发与建设;或完成与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有关的标准、规范或规程的制(修)订,被地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采用。

  9.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形成的教育教学改革创新的模式或方法,通过成果鉴定;或研发的仪器、设备、装置、新技术、新产品等,通过成果鉴定并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成果转让或技术服务项目交易额累计达到10万元或多个技术成果转让或技术服务项目转让项目交易额累计达到30万元的,每个项目或每30万元可作为一项业绩。

  10.参编至少1部省(部)级以上统编教材,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撰教育教学研究文集2部以上,并公开出版。

  11.授权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件,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项。

  以上1至11项若属同一成果,不可重复计算。

  二、任现职期间,撰写与本专业工作相关论文著作,至少具备下列1项条件:

  (一)参与撰写并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二)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三)独立完成3000字以上的专项技术报告1篇,经实践证明确有成效。

  第八条  示范引领

  任现职以来,技工院校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工院校

  (一)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学改革创新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二)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骨干作用,能够带领团队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训室建设或技能竞赛等工作,对推动学校专业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三)在培养指导青年教师开展教学教研或班主任工作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能够指导青年教师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

  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

  (一)积极组织开展教研教改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二)指导青年教研员或兼职教研员开展业务工作,成效显著。

  (三)能带领团队开展教研教改、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等工作,对推动技工教育内涵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九条  任现职以来,本人获得或指导学生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担任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获得省(部)级表彰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可直接申报本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评价标准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我省公办技工院校(包括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和民办技工院校(包括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二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热爱技工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身心健康,教风端正,学术严谨,为人师表,具有团结协作、改革创新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本职岗位的各项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合格(称职)以上次数不少于学历资历规定的受聘年限,其中近年(学历资历规定的受聘年限)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合格(称职)以上。

  二、2年内没有出现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材料和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或违反学术规范等情况。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持有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并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或者具备博士学位。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达到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法规、政策的要求。

第三章  专业条件

  第五条  育人工作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思想道德教育和职业指导,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二、担任班主任或从事学生管理工作3年以上, 经考核合格。

   第六条  教学工作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能够承担企业在职职工等群体的职业培训工作。

  二、胜任本专业实习课和工艺课教学工作,能进行规范的教学设计。专任教师平均学年授课不少于600课时;兼职教师平均学年授课不少于240课时。

  三、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工作任务,教学效果好,其中4个学期的授课学生满意度均达80%以上;承担学校公开课或示范课,其中3次评价为优秀。

  四、指导过实验、实训、顶岗实习、社会调查或毕业设计等教学工作,或承担过预备技师以上毕业课题指导工作,成效比较突出。

  五、熟练掌握企业生产、服务流程,熟悉企业对人才培养的需求,能够协助过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合作研发,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技师技能操作水平,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经历符合有关文件规定。

  第七条  教研科研

   一、任现职以来,教研科研成效显著,至少具备下列3项条件: 

  (一)积极参加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获得地市(厅)级以上表彰。

  (二)主持完成学校本专业一体化课程教改工作,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骨干作用。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以上项目(课题)研究,或者主持地市(厅)级以上项目(课题)研究,通过验收;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教科研成果获地市(厅)级以上奖励。

  (四)参加地市(厅)级以上本专业(工种)或相近专业(工种)技能(知识)竞赛,获省(部)级以上竞赛前5名或获地市(厅)级竞赛前3名。

  (五)指导选手参加地市(厅)级以上本专业(工种)或相近专业(工种)技能(知识)竞赛,获省(部)级以上竞赛前5名或获地市(厅)级竞赛前3名。

  (六)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2期以上,成效显著;或主持过企业研究课题,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

  (七)参加地市(厅)级以上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比赛之一,获得表彰;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开展地市(厅)级以上精品课程或教学资源库建设,通过验收并获得表彰。

  (八)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职业标准或配套题库的开发与建设,或完成与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有关的标准、规范或规程的制(修)订,被地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采用。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研发的仪器、设备、装置或研发的本专业新技术、新产品,通过成果鉴定。

  (九)参编至少1部省(部)级以上统编教材;或撰写具有较大价值的本专业论文2篇,均为第一作者。

  (十)授权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件,或在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取得2项。

  (十一)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研发的技术(产品)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成果转让或技术服务项目交易额累计达到10万元或多个技术成果转让或技术服务项目交易额累计达到30万元的,每个项目或每30万元可作为一项业绩。

  以上(一)至(十一)项若属同一成果,不可重复计算。

  二、任现职期间,独立撰写与本专业工作相关的专项技术报告1篇。

  第八条  示范引领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组织和开展实习教学研究和技术革新能力,并取得突出的成果,技能人才培养经验丰富。

  二、在教学团队中发挥带头人作用,能够带领团队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训室(实验室)建设或技能竞赛等工作,对推动学校专业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三、在培养指导青年教师提高技能水平和实习教学能力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九条  任现职以来,本人获得或指导学生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担任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获得省(部)级表彰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可直接申报本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评价标准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讲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我省公办技工院校(包括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和民办技工院校(包括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以及技工教育教研机构从事教研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二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热爱技工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身心健康,教风端正,学术严谨,为人师表,具有团结协作、改革创新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本职岗位的各项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合格(称职)以上次数不少于学历资历规定的受聘年限,其中近年(学历资历规定的受聘年限)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合格(称职)以上。

  二、2年内没有出现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材料和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或违反学术规范等情况。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并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且持有教师(上岗)资格证书。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达到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法规、政策的要求。

第三章  专业条件

  第五条  育人工作 

  一、技工院校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思想道德教育和职业指导,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二)担任班主任或从事学生管理工作2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

  任现职以来,承担2次以上学生思想道德教育、职业指导、学生管理等活动或指导1所以上技工院校开展学生思想道德教育、职业指导、学生管理等活动,成效较好。

  第六条  教学工作

  任现职以来,技工院校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工院校

  (一)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掌握本专业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了解企业对人才培养的需求。能够承担职业培训任务。

  (二)胜任本专业1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能进行规范的教学设计。专任教师平均学年授课不少于360课时;校级领导平均学年授课不少于80课时;兼职教师平均学年授课不少于160课时。

  (三)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工作任务,教学效果好,其中2个学期的授课学生满意度均达80%以上;承担学校公开课,其中1次评价为优秀。

  (四)专业课教师必须具有本专业相关的职业(工种)中级以上技能水平,且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的实践经历符合有关文件规定。文化基础课教师有1次以上带领和指导学生进行有成效的社会实践活动。

  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

  (一)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技工教育发展动态,熟悉学校技能人才培养情况。

  (二)要到学校或企业调研或实践1次以上。专业课教师必须具有本专业相关的职业(工种)中级以上技能水平。

  (三)有参与技工院校师资培训工作的经历;听课、评课20课时以上。

  (四)参与指导技工院校开展教研教改、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课题研究或教学质量评估与诊断等工作,成效较好。

  第七条  教研科研

  一、任现职以来,教研科研成效较好,技工院校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分别至少具备2项条件:

  (一)技工院校

  1.积极参加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获得校级以上表彰。

  2.完成校级以上项目(课题)研究1项,或参与完成的教科研成果获校级以上奖项1项。

  3.本人或作为教练所指导的选手参加地市(厅)级以上本专业(工种)或相近专业(工种)技能(知识)竞赛,获地市(厅)级以上竞赛前5名。

  4.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1期以上,成效较好。

  5.参加校级以上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等比赛之一,并获得表彰。

  6.参与校级以上精品课程或教学资源库建设,通过验收并获得表彰。

  7.参与编写或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或1门以上课程的课程标准,或参与完成职业标准或配套题库的开发与建设;或参与完成与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有关的标准、规范或规程的制(修)订,被地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采用。

  8.参与研发的仪器、设备或装置等,通过成果鉴定并应用,成效明显。

  9.申请本专业相关发明专利1件,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1件,或授权外观设计专利1件,或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1项。

  10.参与研发的技术(产品)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成果转让或技术服务项目交易额累计达到6万元或多个技术成果转让或技术服务项目交易额累计达到20万元的,每个项目或每20万元可作为一项业绩。

  以上1至10项若属同一成果,不可重复计算。

   (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

  1.积极参加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获得表彰。

  2.参与教育、教学和咨询等专项研究2项以上,成效较好。

  3.参与完成的教科研成果获得奖励,或参与完成的项目(课题)研究,通过验收。

  4.参与制订地市(厅)级以上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等比赛之一的技术文件。

  5.撰写较高水平的调研报告1篇。

  6.参与制订与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有关的政策文件1项以上。

  7.参与编写或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或1门以上课程的课程标准,或参与完成职业标准或配套题库的开发与建设;或参与完成与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有关的标准、规范或规程的制(修)订,被地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采用。

  8.参与研发的仪器、设备或装置等,通过成果鉴定并应用,成效明显。

  9.参与编撰教育教学研究文集1部以上,并公开出版。

  10.申请本专业相关发明专利1件,或实用新型专利1件,或外观设计专利1件,或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1项。

  以上1至10项若属同一成果,不可重复计算。

  二、任现职期间,撰写与本专业工作相关论文著作,至少具备下列1项条件:

  (一)独立撰写本专业论文1篇。

  (二)独立完成专项技术报告1篇。

  第八条 示范引领

  任现职以来,技工院校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工院校

  (一)积极组织参加教研教改活动,取得一定成效。

  (二)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骨干作用,能够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或实训室建设或技能竞赛等工作,对推动学校专业建设发挥一定作用。

  (三)在指导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方面经验丰富,成效明显。

  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

  (一)指导青年教研员或兼职教研员开展业务工作,成效明显。

  (二)参与开展教研教改、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等工作,对推动技工教育内涵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九条  任现职以来,获得地市(厅)级表彰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可直接申报本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评价标准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一级实习指导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我省公办技工院校(包括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和民办技工院校(包括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二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热爱技工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身心健康,教风端正,学术严谨,为人师表,具有团结协作、改革创新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本职岗位的各项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合格(称职)以上次数不少于学历资历规定的受聘年限,其中近年(学历资历规定的受聘年限)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合格(称职)以上。

  二、2年内没有出现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材料和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或违反学术规范等情况。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持有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学历,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二、具备大学专科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3年以上。

  四、具备硕士学位,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达到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法规、政策的要求。

第三章  专业条件

  第五条  育人工作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思想道德教育和职业指导,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二、担任班主任或从事学生管理工作2年以上, 经考核合格。

  第六条  教学工作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掌握本专业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和教学方法,能够将弘扬工匠精神贯穿教学过程中,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比较好。

  二、了解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能够进行规范的教学设计和胜任本专业实习课和工艺课教学工作。专任教师平均学年授课不少于600课时;兼职教师平均学年授课不少于240课时。

  三、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工作任务,教学效果好,其中2个学期的授课学生满意度均达80%以上;承担学校公开课,其中1次评价为优秀。

  四、了解企业对人才培养的需求,具有相关职业(工种)技师以上技能操作水平,且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经历符合有关文件规定。

  五、能够承担职业培训任务。

  第七条  教研科研

  一、任现职以来,教研科研成效较好,至少具备下列2项条件: 

  (一)积极参加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获得校级以上表彰。

  (二)主持或参与学校该专业一体化课程教改工作,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完成校级以上项目(课题)研究1项,或参与完成的教科研成果获校级以上奖项1项。

  (四)本人或指导选手参加地市(厅)级以上本专业(工种)或相近专业(工种)技能(知识)竞赛,获地市(厅)级以上竞赛前5名。

  (五)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1期以上,成效较好。

  (六)参加校级以上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比赛之一,获得表彰;或参与校级以上精品课程或教学资源库建设,通过验收并获得表彰。

  (七)参与完成职业标准或配套题库的开发与建设;或参与完成与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有关的标准、规范或规程的制(修)订,被地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采用。

  (八)参与研发的仪器、设备或装置等,通过成果鉴定并应用,成效明显;或参与企业研究课题,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成效较好。

  (九)申请本专业相关发明专利1件,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1件,或授权外观设计专利1件,或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1项。

  (十)参与研发的技术(产品)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成果转让或技术服务项目交易额累计达到6万元或多个技术成果转让或技术服务项目交易额累计达到20万元的,每个项目或每20万元可作为一项业绩。

  以上(一)至(十)项若属同一成果,不可重复计算。   

  二、任现职期间,独立撰写与本专业工作相关的专项技术报告1篇。

  第八条 示范引领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积极组织参加教研教改活动,取得一定成效。

  二、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骨干作用,能够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训室(实验室)建设或技能竞赛等工作,对推动学校专业建设发挥一定作用。

  三、在培养和指导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提高技能水平和实习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九条  任现职以来,获得地市(厅)级表彰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从企业直接录用的具有工作经验的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本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评价标准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助理讲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我省公办技工院校(包括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和民办技工院校(包括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以及技工教育教研机构从事教研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二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热爱技工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身心健康,教风端正,学术严谨,为人师表,具有团结协作、改革创新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本职岗位的各项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合格(称职)以上次数不少于学历资历规定的受聘年限,其中近年(学历资历规定的受聘年限)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合格(称职)以上。

  二、2年内没有出现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材料和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或违反学术规范等情况。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持有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具备硕士学位。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达到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法规、政策的要求。

第三章  专业条件

  第五条  育人工作 

  一、技工院校

  任现职以来,能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思想道德教育和职业指导,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基本胜任班主任工作。

  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

  任现职以来,参与组织开展1次以上或指导1所以上技工院校开展学生思想道德教育、职业指导、学生管理等活动,成效较好。

  第六条  教学工作

  任现职以来,技工院校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工院校

  (一)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理和方法,了解任教专业的基本概况,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课程设计合理。

  (二)胜任本专业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较好。专业课教师必须具有相关职业(工种)初级以上技能水平。

  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

  (一)听课、评课10课时以上。

  (二)积极参与组织区域性的教师培训、经验交流、教学研讨、课堂示范、学术年会等活动,独立撰写经验总结材料或案例。专业课教师必须具有相关职业(工种)初级以上技能水平。

  第七条  教研科研

  任现职以来,技工院校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工院校

  (一)积极参加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提交见习1年期间的教案。

  (二)任现职期间,能结合教学实际进行教学反思与总结,提交独立撰写本专业教学经验总结1篇。

  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

  (一)积极参加教研教改等工作,能独立承担教学研究工作任务。

  (二)任现职期间,能结合实际进行反思和总结,提交独立撰写的本专业教学研究经验总结1篇。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评价标准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二级实习指导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我省公办技工院校(包括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和民办技工院校(包括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二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热爱技工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身心健康,教风端正,学术严谨,为人师表,具有团结协作、改革创新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本职岗位的各项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合格(称职)以上次数不少于学历资历规定的受聘年限,其中近年(学历资历规定的受聘年限)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合格(称职)以上。

  二、2年内没有出现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材料和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或违反学术规范等情况。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持有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学历,受聘三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3年以上。

  二、具备大学专科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受聘三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2年以上。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受聘三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 1年以上。

  四、具备硕士学位。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达到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法规、政策的要求。

第三章  专业条件

  第五条  育人工作 

  任现职以来,能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思想道德教育和职业指导,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基本胜任班主任工作。

  第六条  教学工作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掌握本专业知识、技能和生产实习教学法,掌握本专业相关职业(工种)各种工具、设备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有一定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能够在教学过程中弘扬工匠精神,教学效果较好。

  二、胜任本专业实习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良好。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以上技能操作水平。

  第七条  教研科研

  一、任现职以来,积极参加实习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提交近2年的教案。

  二、任现职期间,能结合实习教学实际进行教学反思与总结,提交独立撰写本职业(工种)实习教学经验总结1篇。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评价标准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三级实习指导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我省公办技工院校(包括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和民办技工院校(包括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二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热爱技工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身心健康,教风端正,学术严谨,为人师表,具有团结协作、改革创新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本职岗位的各项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合格(称职)以上次数不少于学历资历规定的受聘年限,其中近年(学历资历规定的受聘年限)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合格(称职)以上。

  二、2年内没有出现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材料和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或违反学术规范等情况。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持有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学历,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达到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法规、政策的要求。

第三章  专业条件

  第五条  育人工作 

  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和职业指导,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条  教学工作

  一、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本职业的相关知识、技能和生产实习教学法,能够承担本专业(工种)部分实习教学工作。

  二、了解本专业相关职业(工种)各种工具、设备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基本了解企业对人才培养的需求。具有相关职业(工种)中级以上技能操作水平。

  三、见习期间,能承担1门实习课程的教学工作,提交一年的教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评价标准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附录

广东省技工院校教师水平评价标准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本专业:指申报的专业。
  2.本资格:分别指广东省技工院校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助理讲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三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
  3.学历、学位:指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
  4.资历:指从被聘为现层级专业技术职务之日起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或休产假者,扣除学习或产假的时间。资历计算截至申报当年8月31日。不同系列职称之间的晋升,需按现行转系列规定执行。
  5.凡贯有“以上”“不少于”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2门以上”含“2门”,“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不少于20课时”含“20课时”。
  6.任现职:指被聘的专业技术职务。
  7.职业培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指由人社部门批准设立并管理的职业培训机构和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
  8.技工教育教研机构人员:指在省(市、县)级教研机构中专门从事教研工作的人员。
  9.专任教师:具有教师(上岗)资格,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
  10.兼职教师:具有教师(上岗)资格,以部分时间担任学校教学工作的人员。包含担任班主任的教师。
  11.校级领导:指学校的正、副校长,正、副书记。
  12.班主任:指全面负责一个班学生的思想、学习、健康和生活等工作的教师。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享受班主任同等待遇。
  13.从事学生管理工作人员:指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或团委主要负责人。
  14.授课学生满意度:指由所在学校组织,存入学校教学管理档案的学生满意度测评。
  15.学校公开课或示范课:指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统一组织,面向全校,各类教师均可参加的公开课或示范课。
  16.地市(厅)级:指行政区划为地级市以上市(含顺德区)。
  17.系统掌握:指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18.掌握:指充分理解并能较好地应用。
  19.主持:指对课题或项目全面负责,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和解决有关难点问题,负责协调整个项目的工作的人员。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
  20.主要完成人:指在完成技术项目(技术工作任务)中的项目(任务)责任人及承担关键或重要技术任务的分项技术主管或技术骨干。从事辅助性工作任务的人员,不能视为主要完成人。国家级项目中,该项目完成人中前8名;省(部)级项目中,该项目完成人中前5名;市(厅)级项目中,该项目完成人中前3名。
  21.项目(课题):指国家、省(部)、地市(厅)、县(区)及本单位下达或合同规定的教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要求有中期检查报告或成果鉴定或结题报告。课题的资格审查以评委会最后审定为准。
  22.统编教材:指由省(部)级教育专门机构组织编写且统一使用的教材。
  23.发明专利:指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
  24.项目交易额:指项目开发、项目转让、项目咨询或项目服务的成交额。
  25.第一作者:指本专业学术论文或学术专著(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论文、著作(译著)的学术、技术问题起主要把关作用。
  26.学术专著:指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能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系统的、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专著。要求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学术水平需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并取得国际标准书号(ISBN书号)。
  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作品集、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不能视为学术专著。
  27.译著:将用外语(汉语)写成的著作译成汉语(外语)的著作。
  28.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应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内容。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总结、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所有论文的清样稿或录用通知(证明)不能作为巳发表的依据。
  29.核心期刊:指被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或南京大学CSSCI收录的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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