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称改革办公室文件粤职改办字〔1995〕3 号
转发人事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职称改革办公室,省直各单位:
现将人事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研究贯彻。
1986 年以来,我省各级职改部门是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人事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职称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有个别地方自行制定政策规定,扩大评审范围,降低条件标准;有的自行制发本地资格证书等,各市要按照国办发〔1995〕1 号文精神和人事部的贯彻意见进行一次检查清理,凡有违反的必须按人事部的贯彻意见予以纠正。请将贯彻情况和意见于4月5日前书面报告省职称改革办公室。
附:
人事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1995年1月28日 人职发〔1995〕1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科干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国办发[1995]1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通知》要求,各级人事部门要认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未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自行建立的职称系列,必须自行纠正,不能因此增加工资,兑现待遇。
(二)对各部门制定下发的有关职称改革的政策规定进行一次清理。凡未经国务院或原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和人事部同意的职称评定或资格考试,均不予承认,更不能据此增加工资,现待遇。
(三)凡未经人事部联署的、其他部门自行制发的涉及职称改革内容的规定、文件,各地各部门人事部门均不得执行,各项职称评定和资格考试或试点工作均不得实施。
(四)深化职称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经国务院批准后将作出部署。在此之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各项经常化工作按有关规定照常进行,严格防止突击评审、扩大范围、降低标准的现象发生。
(五)今后各地区有关职称工作的部署和安排要同时抄报我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