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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家具、皮具、鞋类设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18-10-29 16:19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浏览字号:

广州市人事局文件穗人发〔2005〕96 号


关于开展家具、皮具、鞋类设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家具、皮具、鞋类专业设计人员队伍建设,我市将在家具、皮具、鞋业设计人员中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具体评审办法依照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开展家具、皮具、鞋业设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复函》(粤人函〔2004〕1909 号)、《关于〈广东省家具、皮具、鞋类专业人员助理设计师资格考试办法(试行)〉的复函》(粤人函〔2005〕938号)执行。

 

附件:
  1.《关于开展家具、皮具、鞋业设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复函》(粤人函〔2004〕1909 号)
  2.《关于〈广东省家具、皮具、鞋类专业人员助理设计师资格考试办法(试行)〉的复函》(粤人函〔2005〕938 号)

 

 


广东省人事厅
关于开展家具、皮具、鞋业设计人员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复函

(2004 年9月2 日 粤人函〔2004〕1909 号)

省二轻工业集团公司:
  你司《关于将家具、皮具、鞋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纳入广东省艺术设计评审范围的请示》(粤二轻人事字〔2004〕44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从本文发文之日起,开展家具、皮具、鞋业设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请你司组织专家拟定家具、皮具、鞋业设计专业高、中级资格条件,报我厅核发。在相关资格条件未印发前,请参照广东省工艺美术高、中级资格条件受理审核申报材料和开展评审工作。
  家具、皮具、鞋业设计专业纳入艺术设计专业评审范围,其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由省相应评委会评审。
  二、家具、皮具、鞋业设计专业人员中,凡学历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所学不是本专业的专业人员,须参加专业知识、技能考试,考试成绩作为评定初级专业资格的条件之一。请你司提出考试实施方案,报我厅批准后实施。
  三、鉴于家具、皮具、鞋业设计专业人员是首次申报高、中级专业资格,在比照同等学历、从事专业工作年限不少于相应资格所需最低年限要求的前提下,允许业绩突出、符合要求的优秀人才今年直接申报评审中、高级专业资格,其中:(一)今年外语条件不作必备要求;(二)论文条件问题,考虑目前国内有关家具、皮具、鞋业专业杂志不多,申报高级专业资格的,提交解决本专业技术问题的专项技术报告3 篇以上;申报中级资格的,提交解决本专业技术问题的专项技术报告2 篇以上。

 

 

 


广东省人事厅
关于《广东省家具、皮具、鞋类专业人员助理
设计师资格考试办法(试行)》的复函

(2005 年5月18 日 粤人函〔2005〕938 号)

省二轻工业集团公司:
  《关于上报< 广东省家具、皮具、鞋类专业人员助理设计师资格考试办法(试行)> 的报告》(粤二轻人事字〔2005〕13号)悉。经研究,同意你司拟定的《广东省家具、皮具、鞋类专业人员助理设计师资格考试办法(试行)》,请按办法组织实施。在组织实施过程中,望你司加强领导,多与各地人事部门沟通,精密实施,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保证考试工作顺利健康进行。如有意见和建议,请迳与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
  专此函复


附:《广东省家具、皮具、鞋类专业人员助理设计师资格考试办法(试行)》

 

 

 


广东省家具、皮具、鞋类专业人员
助理设计师资格考试办法(试行)
(2005 年7 月12 日)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我省家具、皮具、鞋类专业设计人员队伍的建设,切实做好家具、皮具、鞋业学历非本专业或不足的设计人员助理设计师资格考试评定工作,根据省人事厅粤人函〔2004〕1909号文“关于开展家具、皮具、鞋业设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复函”的精神,特制定《广东省家具、皮具、鞋类专业人员助理设计师资格考试办法》(简称为《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从事家具、皮具、鞋类设计工作,但学历非本专业或不足的专业设计人员。
  学历非本专业是指:持有教育部门认可的,但非家具、皮具、鞋类设计制造专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
  学历不足是指:高中或高中以下毕业学历。
  第三条 组织
  广东省家具、皮具、鞋类助理设计师资格考试工作,在广东省人事厅领导下,由广东省二轻工业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职责
  广东省人事厅负责对全省家具、皮具、鞋类专业设计人员助理设计师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审核考试大纲、审定考试试题、公布考试成绩;广东省二轻工业集团公司负责组织编写考试大纲、命题、组织实施考试考务工作、负责核发合格成绩证书。
  第五条 考试时间与考试方式、方法
  广东省家具、皮具、鞋类助理设计师资格考试工作,实行全省统一试题、统一考试、统一证书。考试合格作为评定助理设计师资格条件之一。
  考试采取集中时间、地点,理论与实操相结合的方法。原则上每年2 次(初定当年3 月和6 月),时间为1 天。专业基础理论知识考试采取在试卷或计算机上完成,实操技能采取手工绘图和出格打板的考试方式。各门成绩100 分为满分,60分为及格。成绩3年内有效。
  第六条 考试内容
  (一)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包括:设计概论、结构设计与制图、人体工程学、材料选用、专业技术工艺等。
  (二)实际操作技能。包括:产品设计、手绘透视效果图、三视图、工程图等。以上考试内容,可根据行业发展需要进行调整。
  第七条 报考条件
  (一)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设计工作1 年以上;
  (二)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设计工作2 年以上;
  (三)中专及以下学历毕业,从事相关专业设计工作3 年以上。
  第八条 评定
  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可按助理设计师资格评审条件,申报评审助理设计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评审通过人员,核发《广东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九条 费用
  按省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收费。
  第十条 其它
  (一)艺术设计类除家具、皮具、鞋类专业以外的其它专业,可参照此《实施办法》试行。
  (二)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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