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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18-10-29 16:19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浏览字号:

广州市人事局文件穗人发〔2009〕87 号


转发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事局、教育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9〕167 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市2009 年中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和条件
  中学正高级教师资格评审范围包括全市普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中学部、电化教育机构和基础教育教研机构中从事中学教育教学工作,且具有中学教师资格证书和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在职在岗中学教师和教研员。申报条件按照《广东省中学正高级教师资格条件(试行)》(下称“资格条件”)的规定执行。
  二、推荐名额
  为提高评审工作质量,试点工作采取定额推荐、集中评审的办法进行。根据省的安排,今年我市向省推荐名额共14名。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及市直有关单位向市推荐名额共24名(名额分配见附件1),在推荐人选时,适当向一线教师倾斜,对已获得中学特级教师、省级以上(含省级)优秀教师荣誉称号的教师和受聘中学高级教师职务10 年以上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三、推荐办法和程序
  中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进行。推荐程序如下:
  (一)在申报人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各学校(单位)严格根据《资格条件》的规定,向所属区(县级市)教育局、市直有关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候选人的申报材料须在本单位公示7 天以上,并由单位如实填写《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连同申报材料上报所属区(县级市)教育局、市直有关单位。
  (二)区(县级市)人事局、教育局按照市分配的名额,确定推荐上报人选,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送市教育局职改部门;市直有关单位推荐人选直接报市教育局职改部门。
  (三)市人事局、教育局按照省分配的名额,采取评审的方式确定推荐上报省教育厅的等额人选;经签署审核意见后,由市教育局将申报材料加盖骑缝章集中报送省教育厅。
  (四)省教育厅组建的广东省中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对各地(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评审通过人员返回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7 天以上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和市直有关单位应及时将《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报告》,连同报批材料和信息数据报市教育局职改部门集中后报省教育厅。
  (五)省人事厅对评审通过人员报批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发给资格证书,连同评审材料按原报送渠道退回申报人所在单位。
  四、收费标准
  评审收费标准按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 号)执行,即申报评审中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者每人交纳580 元评审费。经市评审确定的14 名推荐人选应交纳评审费,评审费先由各校、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职改部门集中,于今年10 月份凭市教育局职改部门开具的《收费基金缴款通知书》到市内工商银行缴交,再由市教育局职改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将评审费上缴省教育厅。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今年是我省首次开展中学正高级教师资格的评审推荐工作,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要高度重视。有关中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和《资格条件》等政策宣传要覆盖辖区内所有教育单位(含部门办、民办学校),并在有关网站公开。各学校(单位)应组织广大教师及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资格条件》等政策,准确理解《资格条件》的具体内容。
  (二)坚持“三公一优”的推荐原则。申报人均须进行公开述职,公开述职一般要求在本单位全体人员大会上进行。述职的有关情况(会议范围、参加人数等)须由单位领导在申报表“公开述职情况栏”中填写清楚。学校在推荐工作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组织人员认真审查申报人提交评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时效性,确保申报材料客观、真实、有效。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民主推荐、集体讨论研究、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推荐上报人选。
  各区(县级市)人事、教育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对学校推荐的人选和材料进行认真审核,重点审核申报程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等,按规范的程序共同研究确定推荐上报人选,及时做好上报人选材料报送工作。
  (三)评委会评审推荐。各区(县级市)和市直有关单位向市推荐名额不等同于向省推荐名额。同时,不预先设定各单位向省推荐名额。市人事局、教育局将成立推荐评审委员会,对各区(县级市)和市直有关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评审,并确定最终14 名向省推荐人选。评审时要严格掌握条件,认真审核材料,坚持客观公正、宁缺勿滥、好中选优的原则,切实保证推荐报省评审人员的质量。
  (四)采用网上申报。请申报人及各有关单位登录中国广州人事网(http://www.gzpi.gov.cn)“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和审核,具体操作方法参照市教育评估中心网(http://www.gzedupg.com)——职称评审——申报指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系统个人网上申报指南”和“单位网上审核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操作指南”。
  (五)报送材料时间。为确保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和市直有关单位务必于2009 年9 月10日前将下列材料报送市教育评估中心302 室(环市东路天胜村16 号之二,联系人:黄华、何文革,电话:83495159),逾期不予受理。
  1.《广东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基础教育系统)》(附件2,统一使用A4规格纸张双面打印)一式1 份。
  2. 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有关获奖证明复印件一式1 份(复印件经工作单位与主管部门审核后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经办人须签名)。
  3. 送审论文、论著原件一式1 份。
  4. 个人述职报告,证明材料等原件一式1 份。
  5.《广东省中学正高级教师资格评审推荐表》(附件3,统一使用A3规格纸张单面打印)一式30 份。
  6.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附件4,统一使用A3 规格纸张单面打印)一式1 份。
  7.《中学正高级教师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附件5,统一使用A4规格纸张单面打印)一式1 份。
  8. 《2009 年申报中学正高级教师资格人员名册》(附件6,统一使用A4 规格纸张单面打印,需存为Word 文档并上报数据盘)一式1 份。请各单位在整理上报材料时按附件10《广州市中学正高级教师资格送评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材料1-7 全部放入申报人材料袋中,材料8 在报送材料时统一交给工作人员。本通知除附件1 外不随文下发,其他附件可在市教育评估中心网(http://www.gzedupg.com)下载。


附件:
  1. 中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推荐名额分配表(向市推荐)
  2. 广东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基础教育系统)
  3. 广东省中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推荐表
  4.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
  5. 中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
  6. 2009 年申报中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册
  7.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
  8. 业绩、成果材料封面
  9. 证书、证明材料封面
  10. 申报中学正高级教师资格送评材料目录

 

 

 

 


关于开展中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
审试点工作的通知
(2009 年6 月17 日 粤人发〔2009〕167 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促进中学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省有关职称改革的文件精神,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决定于2009 年在全省开展中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和条件
评审范围包括在我省普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中学部、电化教育机构和基础教育教研机构中从事中学教育教学工作的,且具有中学教师资格证书和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在职在岗中学教师和教研员。申报条件按照《广东省中学正高级教师资格条件(试行)》(以下简称资格条件,详见附件一)的规定执行。
  二、评审组织
  (一)省人事厅设置广东省中学正高级教师资格评审委员会,授权省教育厅按照《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组建广东省中学正高级教师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审委员库,负责全省中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
  (二)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设在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负责评委会评审委员库的管理、评委会的日常工作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安排。
  三、申报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报。
  申报人向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并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按要求提交符合资格条件规定的申报评审材料。评审材料必须做到准确、客观、真实。
  (二)单位审核及推荐上报。
   1. 申报人所在单位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 天以上。对有异议的人员应及时组织力量调查核实,并如实填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组织人员审核申报材料并提出审核评价意见后报送所属市教育局、人事局或省直主管厅(局)人事(职称)部门(县级及以下学校须经县教育局、人事局签署审核意见后再报送市教育局、人事局)。
  2. 市教育局会同人事局或省直主管厅(局)人事(职称)部门根据分配的名额组织推荐,确定推荐人选后签署审核意见,并将申报评审材料加盖骑缝章后集中报送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
  (三)评委会评审及上报。
  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将符合规定的申报评审材料提交评委会进行评审。评委会采取学科组评审、评委会评审等形式对申报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进行评价。经评审通过的人员,由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返回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 天以上,公示期满后,所在单位如实填报《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返回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对有异议的人员应及时组织力量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将《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报告》、评审通过人员的有关材料和信息数据报省人事厅审核。
  (四)省人事厅核准发证。
  省人事厅审核同意的,发给资格证书,连同评审材料按原报送渠道退回申报人所在单位,其中《申报表》由单位存入个人人事档案。评审未通过或省人事厅不予核准人员的评审材料,属个人提交的业绩、论文、证明等材料退回申报人所在单位,凡涉及有组织核查、评价和评审组织结论的材料,只退回市、县人事局或省直主管厅(局)人事(职称)部门。
  四、评审收费
  评审收费标准按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 号)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中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试点工作是我省深化中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建立符合中学教师特点评价机制的重大举措,对于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延伸教师职业发展通道具有重要意义。各地人事局和教育局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加大政策宣传,确保试点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二)坚持择优原则。为保证中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质量,试点工作将采取定额推荐、集中评审的办法进行。今年全省各地的推荐名额为100 名(详见附件二),原则上以各地实有在职中学高级教师人数为基数,适当考虑各地基础教育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水平状况。各地在推荐人选时,对已获得中学特级教师、省级以上(含省级)优秀教师荣誉称号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三)严格审核,公开公正。各地要严格把好申报材料质量关,杜绝一切弄虚作假现象,申报材料提交的复印件须由单位核对原件,签署核对人姓名和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公示时要做到申报名单公开、业绩成果公开、考核结果公开,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凡发现弄虚作假的材料一经查实,将对申报人按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强化聘用,落实待遇。对取得中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及时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并参照当地其它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相应待遇。今年评审中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有关申报材料要求、评审组织以及具体时间安排由广东省教育厅另文通知。


附件:
  1. 广东省中学正高级教师资格条件(试行)
  2. 广东省评审中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推荐名额分配表(略)

 

 

 


附件1:

广东省中学正高级教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评审标准

  第一条 广东省中学正高级教师必须达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条评审标准的综合要求。
  第二条 思想品德标准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模范遵守师德规范,敬业爱岗,教书育人,勤于进取。
  第三条 知识水平标准
  系统掌握教育教学的基础理论知识,准确把握现代教育教学的理念,具有深厚的任教学科课程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国内外本学科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最新动态和最前沿的学术成果,善于吸收最新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并应用于教育教学实践。
  第四条 专业能力标准
  具有很强的教育教学能力,对本学科课程的教育教学方法有创新性的改革;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教学科研能力,在本学科领域起到带头示范作用;具有较强的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能力及其他现代教育技术应用能力;具有很强的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发展的教学拓展能力和育人能力。
  第五条 业绩成果标准
  具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胜任中学各年级循环教学,教学业绩显著,教育艺术精湛,形成富有个性的教育教学风格;积极发挥推动本地区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作用,在本地区教师队伍中有很高的威信;主持并承担完成本专业高层次的科研项目,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德育工作有明显成效,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综合素质发展等方面起到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望和感召力;指导青年教师、培养骨干教师、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工作有较明显的成绩;公开发表或出版本专业的论文、论著,并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


第二章 评审范围与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评审广东省中学正高级教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属于本章第七条规定的评审范围,并按规定的申报评审程序,提交真实可靠、经公示无异议的、可供评委会考核评价的、符合本章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申报条件要求的申报材料,方可申报评审本资格。
  凡不属于本资格的评审范围、未达到本资格评审标准和申报条件规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报评审程序,以及未如实申报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已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七条 评审范围
  凡在我省普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中学部、电化教育机构和基础教育教研机构中,从事中学教育教学工作,且具有中学教师资格证书和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在职在岗中学教师和教研员,均属本资格的评审范围。
  第八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申报人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教育思想端正,模范遵守师德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敬业爱岗,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勤于进取,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和合作发展意识,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后,各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二、申报人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涉嫌违法违纪,在调查期间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三)受行政警告处分者,受处分当年不得申报;受行政记过处分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1 年内不得申报;受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 年内不得申报。
  (四)已定性为人为教育教学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 年内不得申报。
  (五)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身份、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有意隐瞒事实未如实申报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 年内不得申报。
  (六)因违法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执行结束后3 年内不得申报。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中学教育教学工作3 年以上(资历计算至申报当年8 月31日止,下同)。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中学教育教学工作5 年以上。
  三、获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中学教育教学工作8年以上。
  四、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中学教育教学工作10 年以上(此款仅适用初级中学、完全中学初中部及教研机构的教师)。
  第十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申报人(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符合规定要求(地级以上市单位的人员应取得5 个模块,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的人员应取得4个模块)的合格证书。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
  (一)获得博士学位或取得计算机专业(不含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或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 年以上者。
  (三)在农村学校或省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学校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1956 年(含)以前出生者。
  三、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凡未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条件
  一、申报人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后,应按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法规、政策的要求,结合本学科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主动参加以本学科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学习,更新、拓宽专业知识,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继续教育内容分公共必修科目和专业必修科目。公共必修科目的完成情况以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确认为准,专业必修科目的完成情况以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确认为准。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申报人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8 年以上(德育教师10年以上,教研员在基层学校工作或挂职8 年以上),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周课时:专任教师10 节以上,班主任6 节以上,学校专职团委书记4 节以上,学校中层干部4 节以上,校级领导至少担任一个教学班的学科教学;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每年接受学生咨询时间不少于180 小时或180 人次,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课(团体心理辅导)周课时量6 节以上;教研员、电教教师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每年不少于:县级80 天、市级60 天、省级40 天,每年听课、评课不少于:县级80 节、市级60 节、省级40 节,组织区域性的教师培训、经验交流、教学研讨、课堂示范、学术年会等活动每年4次以上。
  二、能运用普通话进行教学,进行过循环教学2 次以上或担任初三(高三)把关教师4 年以上。其中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还须具有省教育厅认可的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A 级岗位资格证书并从事心理健康教育6 年以上。
  三、主持市级以上或参与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教研员、电教教师主持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 项,并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
  四、按照课程改革要求,为学生开设相应的校本课程,能独立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综合实践活动),能开设专题知识讲座,组织指导课外、艺术、科技活动。每年开设校本选修课1 门,或知识讲座2 次,或组织指导系列科技、艺术、体育以及其他课外活动1 项。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每年组织全校性心理健康教育系列活动2 次,专职团委书记每年组织全校性共青团活动4 次。
  五、每年承担校级以上公开课1 次,累计承担县级以上公开课或教学交流专题发言3 次,并获得好评。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每年承担校级以上公开课1 次,累计承担县级以上公开课或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经验交流专题发言3 次,并获得好评。教研员、电教教师每年承担县级以上教学专题讲座或培训课、公开课2 次,累计承担市级以上专题教学指导报告或培训课、公开课3 次,并获得好评。
  六、培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教师2 名以上并有明显成效,其中至少有1 人成长为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或优秀教师。教研员培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教师10 名以上并有明显成效,其中至少有5 人成长为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或优秀教师。
  第十三条 业绩成果条件
  申报人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学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书育人,以高尚的师德、严谨的教风教育影响学生,在本学科教学中面向全体学生,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在促进学生本学科基本素质全面发展方面取得明显成绩。
  (二)教育效果显著。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思想道德教育成绩显著,培养优秀生转化后进生成绩显著。所教班级被评为市级以上的先进班级,或者本人被评为市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或优秀共青团干部。
  (三)教学效果显著。课堂教学得到学生广泛欢迎,同行普遍评价高,教学方式有利于学生终身发展,所教班级学生课业负担轻,成绩领先于同类学校或多次超过同类学校的平均水平,学生成绩合格率、进步率提高明显或保持在较高水平。
  (四)承担市级以上教研活动任务,为同行作出示范、指导作用,获得好评。
  二、特殊教育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善于针对身体残疾学生或严重不良行为学生的思想实际、年龄特征等情况开展优质教育教学工作,培养学生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注重塑造学生健康向上的人格,培养学生较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动手能力。
  (二)任教班级学生的学习成绩不断提高,集体荣誉感强,合作精神好,具有一定的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能力。转化行为偏常学生5 人以上或教育转化严重不良行为学生的成功个案10个以上。
  三、德育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丰富的班级管理或学校德育理工作经验,并能将丰富经验提炼上升到理论高度。主持市级以上德育科研1 项,并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德育论文在市级以上会议交流或在公开刊物上发表。
  (二)班级管理或学校德育管理严谨、规范、科学。以身示范,在学生中有较高威望和感召力,成为学生成长的导师。
  (三)关心爱护学生,善于针对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成功转化后进生10 人以上。学生无重大伤害事故和安全事故,学生违法犯罪率为零。
  (四)培养的学生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行为习惯,有较强的自我管理能力,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的学生获得市级以上优秀学生或三好学生称号。学校校级领导所管理学校被评为市级以上德育先进单位或德育示范学校;班主任任教班级被评为市级以上先进班级,或者本人被评为市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或德育先进工作者,或者本人获省级德育创新成果二等奖以上或省级班主任专业能力大赛综合二等奖以上奖项。
  四、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面向全体学生,在培养青少年学生良好心理素质的实践中有比较显著的成效,为有需要的学生提供咨询和辅导,成功工作个案10 个以上。积极干预学生心理危机有成效,无出现学生由于心理失衡而引发的责任事故。
  (二)所在学校学生有较强的调控自我、承受挫折、适应环境的能力,有乐观向上的心理品质。
  (三)编写有较高质量的心理健康教育校本教材。主持或参与省级心理健康教育科研课题1 项,并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心理健康教育论文在市级以上会议交流或在公开刊物上发表。
  (四)本人被评为市级以上优秀教师或心理健康教育先进工作者,所在学校被评为市级以上心理健康教育示范学校。
  五、专职团委书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团委基础建设扎实、规范,共青团活动丰富多彩,成效显著,共青团工作特色鲜明。
  (二)所任职的团委被评为市级以上优秀团委,或者本人被评为市级以上优秀教师或优秀共青团干部。
  六、教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地区的学科教学领域的教学指导中,大力推进素质教育,通过创新性的实践,在学科素质教育方面有独立的见解、系统的措施、成功的经验和比较明显的成果。承担并完成省级以上课题或教学、教研成果获省级三等奖以上奖项的前3 名完成人。
  (二)在总结和推广教学改革经验,组织区域教研活动,指导学校开展校本教研等方面成绩显著,对提高本地区的学科教学质量做出重要贡献。
  (三)在指导本地区本学科开展教学科研、推广本学科教学改革有独创性成果,获县级以上奖项的具有实效的教研成果1 项的前3名完成人,并取得明显效果。
  (四)教学指导、教育科研成绩突出,成为当地学科带头人,并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
  七、电教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挥现代教育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的先进功能,大力推动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发展的活动,取得显著效果。指导学生参加竞赛获省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二)创新和总结现代教育信息技术与课程资源整合经验,推广市级以上现代信息技术教学改革成果1 项,并取得较明显的效果。
  (三)编制多媒体教学软件,成果获省级三等奖以上奖项的前3 名完成人。
  (四)按照现代信息技术教育教学应用与研究的需要,自编培训教材,培训现代信息技术人员或教师效果显著。
  八、校级领导在具备本条第一至第七款之一外,办学思想端正,在学校教学管理能力水平和办学业绩方面有突出表现,并初步形成理论;所在学校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获得市级以上奖励,在社会上有良好口碑;本人因办学成绩突出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并在管理能力水平、工作业绩(政绩)方面、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评估成绩优秀以上(附县级以上教育人事部门评估意见)。
  第十四条 论文、著作条件
  申报人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后,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具有CN 刊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ISSN 刊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与申报专业岗位工作相一致的,具有科学性、先进性、指导性、实用性的论文、或出版具有ISBN 书号(国内、国际标准书号)的学术专著或教材,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合作完成本学科教育教学著作或教材(不含习题集、教辅资料)1 部(第一作者或主编),并独立撰写本学科专业论文2 篇以上。
  二、独立撰写本学科专业论文4 篇以上。
  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0 年以上的农村学校现任教师和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独立撰写本学科专业论文2 篇以上。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资格名称为:广东省中学正高级教师,级别为正高级。
  第十六条 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评审材料必须与申报本资格的专业相符,申报评审材料的时效为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后至申报当年的8 月31日止。
  同时或不同时申报2 个学科(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按本资格条件的规定,提交与本学科相关的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作为申报本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2个学科(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得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的2个资格。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申报评审本资格的,应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3 年以上,并提交反映本专业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专业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本资格。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能力是否达到本资格评审标准和申报条件的要求,由政府人事部门设置的本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定。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评审范围,不得降低评审标准和申报条件,不得违反申报评审程序。凡违反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十九条 本资格条件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第二十条 本资格条件由广东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附录:
  广东省中学正高级教师资格条件的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专业:指中学教师专业。
  (二)本资格:指广东省中学正高级教师资格。
  (三)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3 年以上”含3 年。
  (四)市级:指行政区划的地级市。
  (五)县级:指行政区划的县、县级市、县级区。
  (六)在职在岗:指在中学教育教学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七)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国内或国外学历(学位)。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未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生的学校颁布的学历证书,不能作为评审的学历依据。
  (八)资历:涉及专业技术资格年限要求的指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之日起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者,应扣除其全脱产学习的时间;不涉及专业技术资格年限要求的指取得本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年限,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后续学历的,其资历可从取得本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后累计计算。
  资历计算截至申报当年8月31 日。
  (九)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担任班主任年限按从教以来累加计算;担任共青团专职书记、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年级组长、科组长、学校中层干部、校领导工作年限可按班主任工作年限计算;特殊教育教师担任主班教师工作年限等同班主任工作年限;副班主任年限2 年折算为班主任年限1 年;信息技术、音乐、体育、美术、科学、综合实践活动等学科教师,因学校工作安排的原因,凭学校证明,最多可减免班主任工作年限4年;教研员不作班主任年限要求。
  (十)每周课时:(1)课时数以教育部制定的课程计划为准;(2 )列入教学计划的活动课应计算为课时。(3)每周课时指每周平均课时。
  (十一)循环教学:指初中1-3 年级或高中1-3 年级教学。教研员不作循环教学要求,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教师须进行过1次循环教学或担任初三(高三)把关教师2 年以上。
  (十二)校级公开课:指由全校教师或本学科组全体教师、教导处、教研室、校领导参加的公开课;德育教师举行全校性的主题班会公开课等同“校级公开课”。
  (十三)学校中层干部:指学校内设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十四)校级领导:指学校的正、副校长,正、副书记。
  (十五)特殊教育教师:指为身体残疾和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儿童、青少年而设的专门学校的教师。
  (十六)德育教师:指学校专职从事学生德育管理工作的教师,包括学校校长、主管德育工作的副校长,学校内设德育管理机构负责人等。
  (十七)电教教师:指在省、市、县电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十八)农村学校:指乡镇(不含县城所在镇)及乡镇以下的学校。
  (十九)教育教学著作或教材:指在取得ISBN(国内、国际标准书号)并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教材。应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或教材。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所有著作的清样稿或出版证明等不能作为已公开出版发行的依据。
  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作品集、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不能视为学术专著。
  (二十)论文:指在具有CN 刊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ISSN 刊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专业学术报纸或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专辑、论文集上收集的论文不在此列)。所谓学术论文,是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应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内容。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所有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二十一)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指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组织立项的科研课题。
  (二十二)荣誉称号:指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各类表彰称号。
  (二十三)各项指标要求均须提交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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