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穗职改办字〔1993〕37 号
关于企事业单位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市)市、直属各单位职改办:
根据省职改办转发省委组织部《关于企事业单位行政领导兼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审批问题的意见》(粤职改办函字〔1993〕12 号)的精神。经与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研究,市属各企事业单位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不用再按穗职改办〔1991〕29 号文规定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附: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粤组函〔1993〕26 号文的通知
广东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粤组
函〔1993〕26 号文的通知
(1993 年6 月24 日 粤职改办函字〔1993〕12 号)
省直各委、办、厅、局、总公司、集团公司:
现将省委组织部《关于企事业单位行政领导兼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审批问题的意见》(粤组函〔1993〕26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关于企事业单位行政领导兼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审批问题的意见
(1993 年5 月19 日 粤组函〔1993〕26 号)
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关于企事业单位领导兼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审批问题,我部去年3 月以粤组函〔1992〕6 号文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现根据人职发〔1990〕4 号和粤职改字〔1993〕2 号文件精神,我们意见,鉴于企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权已全部下放,省直各事业单位领导兼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不用再报我部审批。
以上意见,请你们通知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