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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关于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审计厅转发人事部、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和《广东省人事厅、审计厅关于开展2002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与评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02-08-07 17:54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浏览字号:

广州市人事局

广州市审计局

文件

穗人职〔2002〕48 号

关于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审计厅转发人事部、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和《广东省人事厅、审计厅关于开展2002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与评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审计局,市直各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现将《广东省人事厅、审计厅转发人事部、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人发〔2002〕172 号)和《广东省人事厅、审计厅关于开展2002 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与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2〕173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做好我市2002 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报名等考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和地点
  (一)报名时间:2002 年8 月12 日-2002 年8 月14 日
  (二)报名地点:广州市环市东路336 号11 楼广州市审计局人事处,联系人:张齐京,联系电话:83843996。
  二、报名需提交的材料
  1、提供考生本人工作证或身份证、毕业证或学历证以及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各一份。各单位自即日起可到广州市审计局人事处领购有关报名表格。
  2、已填(涂)妥当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申报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表”)、《审计署考试报名卡》(以下简称“报名卡”)各一份。
  3、近期免冠光面半身照片3 张(照片背面写上姓名,其中1张大一寸留作日后办证用,另2 张小一寸贴在申报表和报名卡上)。
  4、填写好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用书征订单》和《2002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报名情况汇总表》(附件2)以及考务费、考试用书征订费等。
  三、报名办法
  凡符合评价(考试和评审)条件的考生,本人提出申请,提交有关的考试报名材料,经单位审核同意,并由单位统一到报名点报名。


附件:
  1. 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申报表(略)
  2. 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用书征订单、2002 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报名情况汇总表(略)

 

 

 

 

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审计厅
转发人事部、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资格
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2 年7月26 日 粤人发〔2002〕172 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市人事局、审计局,省直及驻粤有关单位:
  将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发〔2002〕58 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
(试行)》的通知
(2002 年6 月6 日 人发〔2002〕5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厅(局)、审计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中试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修订完善。

 

 

 

 

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审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健全和完善审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高级审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考试和评审是评价工作的两个环节,凡要求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并在同一次考试中取得双科合格成绩后,方可申请参加评审。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取得高级审计师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
  第五条 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在人事部、审计署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审计署、人事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下简称“全国审计考办”)负责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的考务管理和评审工作由各地人事、审计部门共同负责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章 考试

  第六条 考试采取闭卷笔答方式。考试科目为《经济理论与宏观经济政策》和《审计理论与审计案例分析》。
  第七条 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分两个半天进行。各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 个小时。
  第八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2年;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4年;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5年;
  (四)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6年;
  (五)对虽不具备上述条件规定的学历、任职资格或从事审计工作年限,但审计工作业绩突出的人员,其破格报名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人事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审计署、人事部备案。
  第九条 凡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同意后,携带有关证件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十条 考场原则上设置在省会城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场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批准,并报全国审计考办备案。
  第十一条 全国审计考办确定国家统一的合格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审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人才需求情况,确定当地当年的使用标准,并报全国审计考办备案。
  第十二条 对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审计考办颁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3 年有效;对符合当地当年使用标准的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颁发考试成绩有效证明,该证明在本地区范围本年度的评聘工作中有效。


第三章 评审

  第十三条 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应经人事厅(局)的批准后组织成立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的在京单位的评审工作,原则上由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统一负责。驻各地的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评审工作,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亦可根据情况委托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代为进行。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评审工作原则上应在考试成绩公布后的3个月内完成。
  第十五条 申请参加评审的人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在有效期之内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或有效证明;
  (二)具有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运用能力的有效证明;
  (三)取得中级资格以后各年度或任职期满综合考核“称职”以上的证明。
  第十六条 评审条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主审5 次以上。
  2、主持实施全国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2 项以上,或省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3 项以上,或地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4 项以上。
  3、担任审计署或省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2 次以上,或担任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3 次以上。
  4、主持或承担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1项以上(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或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所属科研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前述课题2 项以上。
  (二)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业务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担任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有1 项以上在省部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3 项以上在地市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2、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1 项以上被国务院采用,或有2 项以上被审计署或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3 项以上被省级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4 项以上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3、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4、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工作期间,有过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省部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且相应的审计机关已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它单位正式采用。
  5、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过地市以上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6、主持或承担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被认为具有国内较高水平。
  (三)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及相关理论研究成果经两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鉴定为有较高学术价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审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5 万字以上;或编写一部已正式出版的审计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8 万字以上。对未注明作者所撰写章节的著作或教材,须由主编或出版社出具作者写作分工的证明。
  2、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报纸、期刊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2 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 字,下同)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3、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报纸、期刊上发表3 篇以上或在省级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有内部刊号的报纸、期刊上发表4 篇以上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署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需经同级的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并颁发审计署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用印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证书。
  国务院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应根据受委托的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的通知,由本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审核批准,并颁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证书。


第四章 评价工作组织纪律

  第十八条 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组织纪律,切实做好考试命题、试卷管理、考场组织以及其它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对泄密、舞弊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执行保密和回避制度,确保评审结果公平、公正,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条 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评审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考试、评审资格或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审计师资格证书,三年内不得再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三)其它严重违反考试和评审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申报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审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大中型审计项目是指:县级以上政府财政收支审计、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大中型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地市以上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大中型企业审计;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以及相应的其它经济单位审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大中型企业是指: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统计局确定的标准中地、市级以上重点企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第二十六条 军队系统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由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组织进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审计署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30 日后施行。以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1995 年8 月8 日由人事部、审计署联合颁发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人职发〔1995〕84 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审计厅
关于开展2002 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
与评审工作的通知
(2002 年7 月26日 粤人发〔2002〕173 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市人事局、审计局,省直及驻粤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我省2002 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与评审工作,根据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发〔2002〕58 号)和审计署、人事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02 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审考办字〔2002〕17 号)精神,现将我省2002 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考试与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组织领导 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与评审工作在省人事厅、审计厅领导下,由省审计厅职改办与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心共同负责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与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共同负责资格评审的组织工作。
  二、报考与评审的条件 高级审计师资格的报考条件和评审条件按《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考试的方式及科目 考试采用闭卷笔答方式进行。考两个科目:
  (1)《经济理论与宏观经济政策》;
  (2)《审计理论与审计案例分析》。
  四、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11 月10 日上午:09:00-12:00《经济理论与宏观经济政策》
  下午:14:00-17:00《审计理论与审计案例分析》

  五、报名时间和报名地点 全省的报名截止时间为8 月15日。省直及驻穗单位的报名时间定于8 月13日至8 月15日,报名点设在省审计厅人事教育处(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广和路226号613 室;联系人:黄战;联系电话:85590462)。各市报名点由各市自行决定后向社会公布。
  六、报考手续 各单位于8 月5 日至8 月9 日到省审计厅人事教育处领取《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申报表》和《审计署考试报名卡》。
  凡符合评价(考试与评审)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申报表》,经单位审核盖章后,持工作证或身份证,毕业证或学历证,以及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以上证件需用原件),本人近期免冠半身照片3 张(其中:大一寸照片一张留作日后办证用,另二张小一寸照片贴在申报表和报名卡上),到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七、考试收费及复习资料征订
  报考人员须交纳考务费,考务费按100.00 元/科预收。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参考丛书及有关报考资料由省审计厅人事教育处统一订购,考生在报名时同时办理订购手续。 

序号

考试参考丛书及报考资料

单价

1

   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参考丛书(共6本)

155

 2

    2002 年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大纲

  5 

 3

    2002 年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复习掼

25

 4

       审计考试报名卡

  2 

 5

        报名手册

10

   八、日程安排
  (一)各市于8 月15 日前务必将考试报名卡、考试申报表和考试参考丛书的征订数量及考务费上缴省审计厅人事教育处,省将于8 月20 日前将我省的报考资料上报到审计署考试中心;
  (二)各市10 月8 日至15 日到省审计厅人事教育处领取准考证,并于10 月30 日前将准考证发到考生手上;
  (三)2003 年3月30日前公布考试结果,颁发合格证书;
  (四)5 月10 日至30 日受理考试合格人员申报高级审计师资格的评审材料;7 月30 日前完成对符合申报评审条件人员的评审工作,并将结果报全国考办备案。
  九、要求
  各级政府人事、审计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要严格把好报考和评审材料的质量关,确保考评人员所提交的证件、证明及申报材料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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