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事局文件
穗人发〔2005〕154号
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小教高级资格中班主任年限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事局、教育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小教高级资格中班主任年限问题的批复》(粤人函〔2005〕20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
(联系人:黄志伟,联系电话:83551200)
关于小教高级资格中班主任年限问题的批复
粤人函〔2005〕2037号
汕头市人事局:
《关于小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中班主任龄问题的请示》(汕市人〔2005〕1 25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文件对资历问题的调整,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三年后即可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照此规定精神,具体到小学教师系列,即本科毕业四年后可申报小学高级教师资格。为与粤人发〔2003〕178号文件规定精神相适应,申报小学高级教师资格的,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自今年起调整为三年以上,不再执行粤人职〔1999〕26号文件“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一般为五年以上”的相关规定。
此复
广东省人事厅
二○○五年九月九日
主题词:人事 职称 学历 通知
广州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5年10月2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