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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 1996-05-24 11:12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浏览字号:

广东省人事厅文件 

 粤人职〔1996〕2 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职改办,省直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报告省职称改革办公室。

 

 

 

 

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下称中评委会),是评审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组织,职责是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程序和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标准,评定申报人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 中评委会按专业(一般对应省下发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组建,一个专业原则上组建一个中评委会,不建立不同专业(非相近专业)相混合的中评委会。
  第四条 中评委会在省政府人事职改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分级组建和管理。市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根据本市专业技术队伍状况,提出本市中评委会的设置方案,经省职改办审核后组建,组建批文及中评委会组成人员名单报省职改办备案;省直中评委会的组建方案,由省直各单位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分布状况提出,其中,省直卫生技术中评委会的组建方案由省卫生厅负责提出、省属高等学校教师中评委会的组建方案由省高教厅负责提出、电力系统电力工程中评委会的组建方案由省电力局负责提出,报省职改办批准。
  各市组建的中评委会,由各市人事职改部门管理。省直中评委会,由省职改办授权省直有关单位管理。
  第五条 中评委会名称一般按下列要求规范:
  省直:广东省XX(专业名)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市:XX(市名)XX(专业名)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 组建中评委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本地区或单位有条件聘请足够数量的评委会委员和专业(学科)组成员;
  2. 本专业队伍在本地区有一定规模,有一定的评审量;
  3. 人事(职改)部门有能力承担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市未组建中评委会的专业,其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对象的材料,委托省直或就近市对口的专业中评委会评审。
  第八条 中评委会由13 人以上组成,委员均应有本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委员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中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l至2 人。
  中评委会一般按分支专业(学科)设立若干个评审组,评审组由5 人以上具有本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组成,评审组设组长1人,一般可由评委会委员兼任。
  第九条 评委会委员及专业(学科)组成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2-3 年,可以连任。在任期内,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化情况,可进行增补和调整。市属的,报省职改办备案,省直属的,报省职改办审批。评委会任期届满,组织新—届评委会时,上一届委员应保留二分之一以上,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人事职改部门的工作人员不担任评委会委员或专业(学科)评审组成员。
  第十条 中评委会委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从事本专业实际技术工作一般有8 年以上,受聘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3 年以上;
  2. 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做出过比较显著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3. 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4. 热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参加评审活动的时间和精力,能自始至终地坚持评审工作。
  符合上述条件的政府机关行政人员在评委会中担任委员的人数不超过1 人。
  第十一条 中评委会的日常工作部门,市属的,由市人事职改部门确定,对市人事职改部门负责;省直的,由有政府行政职能的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其他有条件的单位承担,对省职改办负责。
  第十二条 承担中评委会日常工作的部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有承担评委会日常工作的工作条件; 
  2. 有专人(含兼职)负责具体工作,并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各项规定,组织活动能力较强,工作认真负责,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3.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按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
  第十三条 中评委会委员和专业(学科)组成员必须遵守:
  1. 按通知要求准时参加评审会议,并按规定的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2. 保守评审秘密,不泄露评审活动中的评委会委员、评审组成员名单、评审讨论以及评审表决情况;
  3. 不答复任何个人和组织(上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除外)的查询。
  第十四条 对于不能执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违反评审程序,不能保证评审质量以及不能正确履行评审职权的评委会及其组成人员,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有权停止其工作,经调整、整顿后方可继续开展评审活动。
  第十五条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办法,由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省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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