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事局文件 穗人发[2006]107号
转发省人事厅《关于中小学教师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论文条件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事局、教育局,市直有关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现将广东省人事厅《关于中小学教师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论文条件问题的复函》(粤人函〔2006〕12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中小学教师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论文条件问题的复函
粤人函〔2006〕1241号
省教育厅:
《关于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论文条件的函》(粤教人〔2006〕116号)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在现行资格条件未作修改之前,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论文条件,仍按粤人职〔1999〕26号、粤人职〔1999〕27号执行。
专此复函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