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事局文件
穗人职字〔1996〕2 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事局、职改办,市直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报告广州市职改办。
广州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和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下称初评委会),是评审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组织,职责是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程序和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标准,评定申报人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 初评委会按系列或专业(学科)组建,一个系列或专业(学科)原则上组建一个初评委会,不建立不同系列相混合的评委会。处级及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原则上不组建初评委会。
第四条 初评委会在广州市职改办组织指导下,由区、县级市、市直属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根据本地区或单位专业技术队伍状况组建,组建批文及初评委会组成人员名单报广州市职改办备案。
初评委会由区、县级市、市直属单位的人事(职改)部门管理。
第五条 初评委会名称一般按下列要求规范:
区、县级市:XX(区、县级市名称)XX(系列或专业名)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市直:XX(单位名)XX(系列或专业名)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 组建初评委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地区或单位有条件聘请足够数量的初评委会委员;
(二)本专业队伍在本地区或单位有一定规模,有一定的评审量;
(三)人事(职改)部门有能力承担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区、县级市、市直属单位未组建初评委会的系列或专业,其申报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对象的材料,可委托其他区、县级市、市直属单位组建的对口系列或专业初评委会评审。
第八条 初评委会由9 人以上组成,委员均应有本系列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 人。
第九条 评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2-3 年,可以连任。在任期内,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化情况,可进行增补和调整,并报广州市职改办备案。评委会任期届满,组织新一届评委会时,上一届委员应保留1/2 以上,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人事(职改)部门的工作人员不担任评委会委员。
第十条 初评委会委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本系列或专业实际技术工作一般有六年以上,受聘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年以上的在职在岗人员。
(二)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做出过比较显著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三)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四)热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参加评审活动的时间和精力,能自始至终地坚持评审工作。
符合上述条件的政府机关行政人员在评委会中担任委员的人数不超过一人。
第十一条 初评委会的日常工作部门,区、县级市的由区、县级市的人事(职改)部门确定;市直单位的,由各市直属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承担初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承担评委会日常工作的工作条件;
(二)有专人(含兼职)负责具体工作,并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各项规定,组织活动能力较强,工作认真负责,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按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
第十三条 初评委会委员在评审工作中必须遵守:
(一)按通知要求准时参加评审会议,并按规定的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二)保守评审秘密,不泄露评审活动中的评委会委员名单、评审讨论以及评审表决情况;
(三)不答复任何个人和组织(上级政府人事< 职改> 部门除外)的查询。
第十四条 对于不能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违反评审程序,不能保证评审质量以及不能正确履行评审职权的评委会及其组成人员,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依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有权停止其工作,经调整、整顿后方可继续开展评审活动。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广州市职改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