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事局文件 穗人发〔2008〕109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
现将《广州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广州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评委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的管理,规范评审工作,严格评审纪律,确保评审工作客观、公正、有序开展,根据《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职称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评委库中抽取并被通知参加我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评委,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评委评审工作的考核,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广州市人事局负责全市评审工作考核的综合管理;具体的考核工作由评委所在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成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3-5人组成,成员应当包括人事(职改)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的人员。考核小组组长由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考核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管理的评委评审工作的考核;
(二)负责评委违纪违规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建立评委评审工作考核档案;
(四)受理评委因对评审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等次而提出的复核;
(五)承担与考核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考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委在评审工作中是否恪守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评委在评审工作中是否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评审原则;
(三)评委在评审工作中是否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职称政策和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规定进行评审;
(四)评委在评审工作中是否保守秘密;
(五)评委在评审工作中是否按规定回避;
(六)评委在评审工作中是否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包庇偏袒、打击报复等行为;
(七)评委在评审工作中是否热心评审工作和遵守出勤纪律,是否有时间和精力确保自始至终参与评审工作;
(八)评委在评审工作中是否有其他违纪违规或未认真履行评委职责和义务的行为。
第八条 对评委评审工作实行每年一次的定期考核制度。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九条 评委在评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不合格:
(一)违反职业道德;
(二)违背客观、公正、准确的评审原则;
(三)徇私放宽评审条件标准,或对不具备申报条件的人员表决同意,或不遵守规定的评审程序;
(四)泄露评委会或评审组成员名单、住址、联系方式,告知或暗示他人自己参与评审工作;泄露面试答辩题目、评审讨论和评审表决情况。
(五)未按规定进行回避或拒绝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监督;
(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包庇偏袒或借机打击报复等行为;
(七)违规对外接受有关评审情况的查询或向本单位领导透露有关评审情况;
(八)被抽中担任评委,因个人原因累计两次未能参加评审工作;
(九)被正式确定担任评委,召开评审会议时无故缺席一次或迟到(早退)两次以上;
(十)其他违纪违规或不能胜任评审工作,或未认真履行评委职责和义务的情况。
第十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评委应认真如实填写《广州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评委考核表》(附表一),并于规定时间内将考核表送所在的考核小组。被抽中担任评委但未能参加评审工作的评委,由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填写考核表,并在相应栏目说明其未参加评审工作的原因。
第十一条 考核小组应认真审核评委的考核材料,采取民主集中制的方式对被考核的评委进行评议,并提出考核意见和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二条 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及时完成对评委评审工作的考核,并于每年评审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考核情况总结及《广州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评委考核表》(附表一)和《广州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评委考核情况汇总表》(附表二)报送广州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作为广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委库调整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评委,评委库组建部门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将其调整出评委库。
第十四条 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评委及其工作单位、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评委对其评审工作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不服的,可以向所在的考核小组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广州市人事局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 广州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评委考核表
2. 广州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评委考核情况汇总表
主题词:人事 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 考核 办法 通知
抄送:省人事厅。 |
广州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8年8月1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