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专题 > 人才工作 > 广州职称 > 政策文件 > 资格评审
(评审)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 1998-06-16 11:13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浏览字号:

广东省人事厅文件 

 粤人职〔1998〕16 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事局(职改办)、省直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告知省人事厅职称处。

 

 

 

 

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坚持评审标准、规范评审行为、统一评审程序、提高评审质量,建立客观、公正的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机制,为用人单位合理使用人才提供保障,根据国家人事部和省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下简称高评委会),是负责评审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组织。其职责是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评定申报人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一般按专业(原则上对应省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设立,不设立不同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相混合的综合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第四条 高评委会由省人事厅批准设立。高评委会日常管理、换届组建及其任期内的组成人员调整,由省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高评委会的日常工作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安排,由省直业务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承担。
  第五条 高评委会由15 名以上委员组成。委员由跨部门、跨单位、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担任。有正高级资格评审权限的评委会,委员应由具有正高级职务(资格)的人员组成,个别专业正高级人数暂达不到要求的,其正高级资格人数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 人,副主任委员1 至2人。
  高评委会按分支专业(学科)设立若干专业(学科)评审组(简称评审组,下同),评审组由5 名以上具有本专业高级职务(资格)的成员组成。其中有正高评审权的,评审组成员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组组长一般由高评委会委员担任。
  第六条 高评委会委员及评审组成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2-3年,可以连任。在任期内,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可进行增补和调整。高评委会任期届满要及时换届,组建新一届评委会时,上一届的委员应保留二分之一以上;评审组成员可作适当调整,但要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评审工作的连续性。评委会委员名单不对外公布。
  已离退休的人员,一般不再担任评委会委员或评审组成员。
  政府公务员和人事职改部门的工作人员除个别行政领导外,不担任评委会委员或评审组成员。
  第七条 高评委会委员、评审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具有良好的科学品德和思想道德规范。
  (二)学术造诣深,知识面广,在本专业(学科)同行中有较高知名度,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理论和科技动态。
  (三)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有参加省、部级以上的成果评估、项目鉴定或有承担过重大项目(课题),或解决重大疑难专业技术问题的经历。
  (四)从事本专业工作一般在十年以上,并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
  (五)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六)热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参加评审活动的时间和精力,能自始至终地坚持评审工作。
  (七)一般不同时担任二个或二个以上高评委会的委员。
  第八条 高评委会委员和评审组成员必须遵守:
  (一)准时参加评审会议,并按评审程序进行评审工作;
  (二)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理由泄露评委会委员、评审组成员名单、住址和评审讨论、表决情况;
  (三)不答复任何个人、组织(上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除外)对评审情况的查询。
  第九条 承担高评委会日常工作的部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承担评委会日常工作的工作条件;
  (二)有专人负责高评委会的日常具体工作。工作人员有较高的法纪观念和政策水平,熟悉评审工作各项规定,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工作认真负责,并能保持相对稳定;
  (三)认真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组织评审任务;
  (四)原则上是政府职能部门。
  第十条 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审核申报人的评审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材料不提交评审。
  第十一条 高评委会评审通过的人员,由省人事厅审批,发专业技术资格证。
  第十二条 需要委托中央部委或外省评审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须经省职改办审核并出具委托评审函,否则评审结果无效。
  第十三条 对于不能执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违反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不能保证评审质量和不能正确履行评审职责的评委会及其委员、评审组成员,省人事职改部门将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视问题和程度,提出限期纠正、调整评委、通报批评、停止评审、宣布评审结果无效等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职称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印发的有关制度、办法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浏览次数: -
分享文章到
返回顶部 打印页面 关闭本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