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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转发省职改办关于印发广东省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 1998-07-09 11:03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浏览字号:

广州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穗职改办字〔1998〕37 号


转发省职改办关于印发广东省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市直属单位职改办:
  现将省职改办《关于印发〈广东省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职改办〔1998〕17 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广州市的实际,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市职改办反映。
  一、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和资格考试的材料审核。属民营科技企业的,由区、县级市科技局或市科委属下的市民营科技型协会负责审核。
  二、资格审批工作完成后,评审材料按原渠道退回。个人提交的业绩、论文、成果、证书、证明等退回申报者。《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存入个人人事档案(或专业技术资格档案),没有个人人事档案(或专业技术资格档案)的,由呈报单位联络各区、县级市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中国南方人才市场按有关规定代管,不退回本人。

 

 

 

 


广东省职称改革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东省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
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 年6 月19 日 粤职改办〔1998〕17 号)

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映给我们。

 

 

 

 


广东省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通知》,鼓励各类人才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充分发挥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我省非公有制企业经济发展,拓展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职称改革工作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以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 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和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公有制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对待,实行统一的评审标准条件,统一的资格考试标准,颁发统一的资格证书,由政府人事职改工作部门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在非公有制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凡具备资格申报条件,提供个人学历、资历、获取与处理信息能力及业绩成果等有关材料,均可申报评审对应专业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五条 人事关系虽未正式调入我省,但已与我省某一非公有制企业签定了两年以上聘约,在应聘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我省资格条件规定的,可在现聘用单位申报评审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六条 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和资格考试的材料审核。凡人事档案挂靠在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或由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人事代理的,由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审核;属民营科技企业的,由县以上政府科技部门负责审核;属工商联会员企业的,由各级工商联人事部门负责审核;不属上述情况的私营企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材料由县以上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提交评审或办理报考手续。
  申报人的有关证明、证件、任职年限及业绩成果等如需调查核实的,由审核部门负责。
  第七条 从国有企业单位应聘到非公有制企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其在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企业单位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八条 在非公有制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符合资格考核认定条件的,按《广东省关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暂行办法》执行,审核、发证工作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的各归口部门负责向人事职改部门申领。
  第九条 从省外引进、调入到我省非公有制企业工作,调入前已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和发证按《广东省省外引进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和发证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 非公有制企业可参照国有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按照“自主设岗、自主聘任、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原则,在经评审或统一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自主聘任,其职务与待遇由企业自主确定。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在聘任管理方面给予指导。
  第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制度,加强对应聘人员的考核工作,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考绩档案,为专业技术人员续聘、晋升、奖惩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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