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专题 > 人才工作 > 广州职称 > 政策文件 > 资格评审
(评审)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 1996-08-16 11:00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浏览字号:

广州市人事局文件 

 穗人职字[1996]3号


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事局、职改办,市直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报告广州市职改办。

广州市人事局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六日

 

广州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5]1号)和省有关规定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使评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每年9-11月为全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下称初评委会)开展评审活动时间。

第三条一般每年8月份为初评委会受理评审材料时间。各区、县级市、市直各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条凡符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提交资格条件要求的评审材料,交纳评审费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向所在(任职)单位提出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请。

第五条申请人必须对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份;

(二)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

一式十三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三)《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信息表》一份;

(四)学历证、资格证、聘任证(证明)、继续教育证(证明)各一份,某些系列或专业必须参加的统一命题考试成绩通知(原件);

(五)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

(六)任现职以来的聘任考试(各年度考核、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各一份(复印件);

(七)《资格证相片页》贴免冠小一寸近期正面黑白相处一张;

(八)任现职以来的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材料,即作品、成果、奖励、业绩的证书、证明,或作为主要专业技术贡献者、主要参加者完成的项目,获得社会、学术技术团体、专业主管部门或上级部门较高评价和肯定的鉴定证书、文字评述材料等。

任现职以来的论文材料,包括:学术、技术或专业论文、著作(含译著),解决专业技术难题的专项报告或实例材料。此项材料提供与否,可按资格条件要求以及个人实际而定;

(九)《送评材料目录单》一份。

第六条评审材料必须准确、详细、真实可靠。

要求:

(一)所在单位应成立由专业技术人员为主、技术主管、人事干部参加的材料审核评价小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逐项审核鉴别,将不符合条件要求和有争议的尚未核实的材料剔出,并对申请人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专业技术(学术)水平及工作表现写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100字以上),分别填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和评审登记表》的相应栏目。

提交的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逐项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单位对申报材料审核鉴别,应做到条件标准公开、申报名单公开、评审材料公开、考核结果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对有反映或有争议的材料,可采取查核、述职、答辩等形式进行鉴别。

(二)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学术技术成果,专业技术项目,论文,著作(含译著),奖励等,必须如实地注明本人其中所做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有排名。

(三)对承担的项目、发明创造、学术技术成果及奖励,要授予的部门和等级。

(四)提交的学术、技术或专业论文应是公开发表的,或在学术会议上宣读的。

第七条单位对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材料,进行归类将钉,按隶属关系上报。区、县级市属单位,经区、县级市职改办审核盖章后送相应系列初评委会的日常工作部门(或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送相应系列初评委会的日常工作部门,做法由区、县级市职改办确定);市直属单位的,由市直属单位的人事(职改)部门审核盖章后送相应系列初评律师会的日常工作部门。本区、县级市、市直属单位没有组建对口系列或专业评委会的,评审材料需经本区、县级市、市直属单位职改办审核同意盖章后,方可委托本区、县级市、市直属单位对外口系列初评委会评审。未经委托,其评审结果无效。

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所在单位、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

(一)提交的材料(质量、数量)不符合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规定的要求;

(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等表格填写不符合规范要求,未能反映现职以来取得的业绩;

(三)不按规定程序申报和呈送;

(四)逾期报送。

第九条初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的职责是:

(一)受理属于本评委会评审专业范围的申报材料,并进行审查。如发现非本评委会评审范围的材料,应迅速将材料和评审费退回。

(二)拟定评审工作计划,安排评审活动议程,通知评委会委员参加评审会议。由区、县级市级建的初评委会,其评审工作日程安排需报本区、县级市职改办,并接受、县级市职改办的指导、检查。

(三)对经审核的评审材料按专业分类、登记,并安排评审。经审核不合格的材料不提交评审。

第十条初评委会如开评审会议,出席会议的委员会人数不少于七人,评审结果方为有效。评委委员在对评审对象的材料全面审阅的基本上,进行充分讨论和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超过出席委员会人数1/2上为通过。对每个评审对象无论通过与否,都应写出评审结论。

第十一条初评委会认为评审对象的能力、水平需通过答辩才能鉴定的,由评委会的日常工作部门通知答辩者到会答辩。不按时到会答辩者,不予评审。答辩的对象是:

(一)成果共用发生争议或材料与实际工作有出入,以及论文雷同分辨、证实者;

(二)初评委会认为必须通过答辩才能判定其水平者。

第十二条未出席评审会议或因故中途离会未参加评议的委员不得投票、委托投票或补投票。对评审未获通过的对象,当年不进行复议、复评。

第十三条初评委会实行回避制度。评审对象属于公务回避范围的,评审委员会应予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十四条召开评审会议前,初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必须安排时间,组织评委委员学习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有关政策、规定。评审时,要向评委会报告有关评审材料审查的情况。评审结束应进行总结。

第十五条建立评审会议备查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时间、地点、出席会议人员名单、会议议程、评审对象、委员发言要点、投票结果等。

第十六条评审工作结束后,初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在15天内,应将《广东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发证表》一式三份,连同评审对象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以及《贴资格证相片页》、《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信息表》,报申请人所属的区、县级市、市直属单位职改办报广州市职改办核发资格证。

第十七条评审通过或未通过人员的评审材料,按原呈送渠道退回。清退材料按粤职改办字[1993]12号文规定办理。评审通过取得资格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原件)留在区、县级市、市直单位职改办。其余凡属个人提交的业绩、论文、成果、证书、证明等材料退给本人,并由单位将评审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初评委会委员及初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

(一)不得向外泄露初评委会委员名单;

(二)不得泄露初评委会讨论和表决的情况;

(三)不对外接受有关评审情况的查询;

(四)没有向本单位领导汇报评审情况的义务;

(五)担任初评委会委员的党政领导在评审中应以委员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不得有行政干预的行为。

第十九条对非本评委会评审范围的系列专业,其评审结果无效。

第二十条对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侵吞他人成果、抄袭他人论文等弄虚作假的申报者,不经证实,不予受理评审;评审已通过的,撤销其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资格,收回资格证,在两年内不得申报评审。情况严重者,给予通报批或行政处分。

对评审材料审核不负责任,或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由广州市职改办负责解释。

浏览次数: -
分享文章到
返回顶部 打印页面 关闭本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