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事局文件
穗人发〔2005〕153号
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关于中专学校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学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事厅《关于中专学校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学历问题的批复》(粤人函〔2005〕22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
(联系人:黄志伟,联系电话:83551200)
关于中专学校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学历问题的批复
粤人函〔2005〕2202号
惠州市人事局:
《关于申报中等专业学校专业技术资格有关学历问题的请示》(惠市人〔2005〕87号)悉。就普通中专学校教师申报高、中级职称是否坚持要求具备本科以上学历问题,经商省教育厅,答复如下:
有意申报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若其不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但持有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中专学校教师资格证的,可按规定申报相应等级专业技术资格。若其既不具备法定学历条件,又无教师资格证书的,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此复
广东省人事厅
二○○五年十月九日
主题词:人事 职称 学历 通知
广州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5年10月2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