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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关于党校学历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 1995-10-18 13:45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浏览字号: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人事厅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

文件

粤组通〔1995〕59号

关于党校学历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委组织部、党校,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厅局干部(人事)处:

   关于党校学历和待遇问题,中央和省委早已有明确规定。但是,目前有些单位对党校毕业学员的待遇,仍没有按规定执行。为此,现将中央和省委的规定重申如下: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校工作的通知》(中发(1990)15号)指出:“中央党校和省级党校学制二年以上班次的学员,学完必修课程,经考核合格的,可同时享受相当于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

   《中共中央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党校工作的意见》 (中发[1994]5号)指出:“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校举办的学制二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学完必修课程,经考核合格的,授予党校学历,可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

   1995年9月6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5)11号)指出:“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举办的学制二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学完必修课程,经考试考核合格者,授予党校学历,可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

   中共广东省委《关于进一步办好党校的通知》(粤发[1994)2号)指出:“凡经省委(或省委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按招生计划,经入学统一考试录取,在省、市党校脱产培训两年,在职函授三年的各种班次的学员,经过考试合格者,除取得党校学历外,可根据入学前文化水平和入学后的学制、所学课程,取得同普通国民教育体系相应的学历和待遇。”

   上述中央文件、省委文件有关规定的精神,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有关问题的答复以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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