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番禺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局、组织部,市各局(总公司)、直属各单位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粤职改办字[1992] 76号《印发<关于取得《专业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88年春季至1990年期间,我市根据国家教委、人事部(88)教高三字006号文规定,经市教委审定、批准20所市属成人高等院校,试办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教学班。国家教委、人事部教成[1991]3号文下发前后,市教委、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和市成人教育局,对我市试办的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教学班进行复查清理工作。复查清理结果认为我市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教学班审批手续健全,采取入学考试与用人单位推举办法录取学员,教学严谨,结业考试严格。对我市持有复查清理合格的成人教育局验印的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个别除外)申报评聘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可按粤职改办字[1992]76号文通知规定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告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凡持有经市成人教育局验印的成人中等教育《专业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时,可参照上述精神处理。
附:1.广东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广东省高教局、广东省人事局、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印发《关于取得<专业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略)
2.广州市复查合格的成人的高等教育《专业证书》教学班一览表(略)
广东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东省高教局广东省人事局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印发《关于取得< 专业证书> 的专业技术人
员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992 年9 月1 日粤职改办字〔1992〕76 号)
各市、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局、组织部,省直各部门:
现将《关于取得< 专业证书> 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望及时告诉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取得《专业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
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问题的意见
1988 年开始试行的《专业证书》制度是我国成人高等、中等教育的组成部分,目的是对长期在专业技术岗位或专业性较强的管理岗位上工作,具有初、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在职人员,经过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学习,达到岗位任职条件所要求的中专、大专学历层次的专业知识水平。根据国家人事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1988 年-1990 年期间,经省高教局批准,统一计划、统一考试招生的教学班,按规定完成教学计划,考试成绩及格取得《专业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聘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人高等、中等教育《专业证书》是学员经过学习、考试合格,表明达到了工作岗位所要求的大专、中专学历层次专业基础知识水平的一种证明,不等同于大学专科、中专毕业证书。具有本专业《专业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专业证书》可作为参评条件之一。
(二)按照《关于成人高等教育< 专业证书>教学班复查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家教委、人事部教成〔1991〕3 号文)要求,省高教、人事部门对我省《专业证书》教学班复查清理工作,并提出了《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 专业证书> 教学班复查清理登记表》(详见附件,中等《专业证书》教学班不用复查清理)。对符合《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 专业证书> 制度的若干规定》(国家教委、人事部(88)教高三字006 号文)的《专业证书》持有者,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专业对口、现仍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符合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29 个职务系列《试行条例》和省规定的各职务系列相应档次职务任职条件,比照对大学专科、中专学历规定的要求,可作为具有本专业工作岗位所需要的大专、中专学历层次专业基础知识水平,申报评聘相应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实行全国统一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专业,根据全国统一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规定的范围和条件,持有本专业《专业证书》者,可按具有本专业工作岗位所要求的大专、中专学历层次专业基础知识水平报名参加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根据国家教委、人事部(88)教高三字006 号文件规定,《专业证书》只在本行业本专业工作范围内适用。取得某一专业《专业证书》者,若转换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应再接受新的专业知识教育,取得新工作岗位专业的《专业证书》,才能按上述意见执行。
(五)根据省高教局粤高教成〔1998〕91 号文规定,《专业证书》与大学专科毕业证书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教育证书,两者不能等同的精神,取得《专业证书》者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或报考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在填表时,应如实填写是何层次、何专业的《专业证书》,不能填写“大专”、“中专”或“相当于大专”、“相当于中专”等。
(六)对取得《专业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在各级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认真做好此项工作。今后国家和省对此项工作有新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由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