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考中心函〔2019〕50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试管理机构、市直有关单位人事部门、有关考生:
根据广东省人事考试局《关于2019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考〔2019〕41号)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粤人考〔2019〕28号)要求,现就我市2019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设置
(一)考试时间、科目和题型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试题题型 | |
10月26日 | 9:00-11:30 |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 客观题 |
14:00-16:30 |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 客观题 | |
10月27日 | 9:00-11:30 | 药事管理与法规 | 客观题 |
14:00-16:30 | 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 客观题 |
考试分为药学类、中药学类两个专业类别,每个专业类别均包括4个考试科目。
1. 药学类考试科目:“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2. 中药学类考试科目:“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3. “药事管理与法规”为药学类和中药学类共同考试科目。
(二)考试地点
考试详细地点以准考证标注为准。
二、报考条件
报考条件按照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和《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中心关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说明的函》(药监执函〔2019〕67号)规定执行。
(一)报考级别为“考全科”或“考全科(中专)”考试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1. 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
2. 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
3. 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4. 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5. 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从2019年开始,相关专业比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在报考条件上,要求“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即取得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6年;取得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4年;取得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2年;取得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参加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且有部分科目合格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应试人员(不包括免两科的考生),其2018年合格科目考试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四年一个周期顺延至2021年。
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以下简称原34号文)要求的中专学历报考人员,相关专业与药学、中药学专业都执行过渡期政策: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7年,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34号文规定的2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各科目成绩有效期最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二)报考级别为“免二科”或“免二科(中专)”考试条件
符合上述“考全科”考试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符合“免二科”考试条件的报考人员,取得高级职称与在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高级职称的类别为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获得的药学、医学或医药学专业高级职称。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医技、护理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医师、主任(副主任)技师、主任(副主任)护师,从事高等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教授(副教授)等不符合免考两科的条件。高级职称应于报考截止日之前取得。
符合“免二科”考试条件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报考人员,其成绩从2019年开始,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其考试成绩有效期按照原34号文规定执行,其合格科目考试成绩仅在2018年度有效,不滚动至2019年。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符合原34号文中《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免考两科条件的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学历的报考人员,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继续按免考两科申请报名参加考试,其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34号文规定执行,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在过渡期之后,中专学历不再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报考条件,也就不能按免考两科的方式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三)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方式
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
报考人员从事的非药学、非中药学工作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年限。未取得毕业证书前的实习经历不计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国外工作经历不计算为报考条件要求的专业岗位工作年限。
取得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第一学历并参加工作,再以函授、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后取得的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学历报考的,可累计取得第一学历至报考年度期间的实际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超过半年的脱产学习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脱产学习前后的实际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可累计。
(四)学历(学位)证书的要求
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学位,是指属于国民教育系列或者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的学历、学位,应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利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为凭证,只取得肄业证书、结业证书不能报考。大专及以上的学历和学位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电大开放教育、网络远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颁发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中专学历应为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招生计划内的中等专业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不包括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
报考条件中的“第二学士学位”,是指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87)教计字105号),在大学本科毕业获得一个学士学位后,再攻读且取得的列入国家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的学士学位,在层次上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跨专业选修课程获得的“双学位”或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获得中外合作办学授予的“双学位”“联合学位”,不属于第二学士学位。
(五)“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和“相关专业”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等规定,对照学科目录来界定。
在本科及以上学历层次 | 在大专层次 | 在中专层次 | |
药学类专业 | 中药学类专业 | 药学类、 中药学类专业 | 药学类、 中药学类专业 |
药学 | 中药学 | 药学 | 药剂 |
药物制剂 | 中药资源与开发 | 现代中药技术 | 中药 |
临床药学 | 藏药学 | 中药(或中药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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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 | 蒙药学 | 蒙药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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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分析 | 中药制药 | 维药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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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化学 |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 藏药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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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药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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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条件中“相关专业”的界定,在《制度规定》《考试办法》实施过渡期内,参照《关于发布2015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31号)执行。该报考专业参考目录,包括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和相关专业,其中列入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以外的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详见《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见附件1)。
(六)“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限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领域和执业范围内的工作,即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中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和药学服务工作。医师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护士的护理工作,医药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化妆品销售工作,不等同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中规定的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取得临床医学、中医学类、护理学类专业学历、学位的,如果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且满足从事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要求,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如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医师活动或从事护理工作,则不符合“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报考要求。
(七)港澳台居民报考
港澳台居民可以报名参加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参照《制度规定》办理。港澳台居民持内地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可以直接填报相关信息;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或者学位证书报考的,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三、报考事项
报考人员可直接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进行网上报名。报名信息填报时间:2019年8月21日9:00-9月4日17:00;网上缴费时间:2019年8月21日9:00-9月5日17:00。
(一)报考人员注册
1. 新注册的报考人员须详细阅读报名协议条款和注册须知,点击“接受”后填写用户信息,并上传电子照片。
2. 已注册的报考人员直接登录报名系统补充完善个人信息,核验完成后方可进行报名操作。
3. 注册信息在线核验通过的报考人员可直接报名;“未通过”或“需人工核查”的报考人员后续按要求上传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图片后,即可报名。
(二)填报信息并签署承诺
填报信息前,报考人员须仔细阅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和《报考须知》全部内容,点击“已阅读并知晓”进入报名系统填报信息。
1. 填报信息。报考人员请按单位属地原则报考。凡属广州市或广州市各区单位人员(单位名称冠“广州市”或在广州市各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企业)请选择“广州市报名点”,并如实填报其他信息。
2. 签署承诺。报考人员填报信息后,阅读《报考承诺书》全部内容,承诺本人完全符合报名条件及填报和提交的所有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点击“提交”签署《报考承诺书》,不允许他人代为承诺。
(三)缴费
考试报名统一实行网上缴费,缴费成功即完成报名。逾期不缴费,视为放弃报名。报考人员确认报名后,已缴费用不予退还。收费标准按照粤发改规〔2019〕3号和人社厅函〔2015〕278号规定,按每人每科56元收取。
需要领取票据的考生,请按“领取非税收入票据指南”操作。
(四)准考证打印
缴费成功的报考人员可于2019年10月21日9:00-10月25日17:00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下载并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打印后,要认真核对姓名、身份证、相片等信息内容,如发现与本人信息不一致,请选择“广州市报名点”的报考人员务必在10月25日17:00前到广州市人事考试中心查询更正。考试当天,报考人员必须携带本人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和纸质准考证方可参加考试。
(五)报考注意事项
1. 注册时上传的电子照片务必真实,该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证书查询认证系统,一经上传不得修改。
2. 在线核验原则上需24小时,考生须在报名前预留充足时间、提前完成用户注册和学历学位信息补充,以免错过报名。
3. 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有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报考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报考,该类违纪违规人员在记录期内,如报考“广州市报名点”的,须在9月4日前工作时间段内到广州市人事考试中心现场提交证明材料(附件2),核查无误后,方可缴费。
四、考试有关事项
(一)2019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使用2015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第七版)。另外,根据考试大纲的有关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于2016年4月、2017年3月、2018年4月、2019年4月分别发布了《关于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2016年第1号)、《关于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2017年第1号)、《关于2018年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2018年第1号)、《关于2019年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2019年第1号),对2015年版考试大纲中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部分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调整。应试人员可按照2015年版考试大纲要求,结合2016年第1号、2017年第1号、2018年第1号和2019年第1号通告,进行应试准备,也可以直接按照对大纲内容调整后编排出版的《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2019年)》进行备考。
(二)考生须携带准考证、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和准考证上允许的考试用具参加考试;考试实行封闭2小时管理,开考5分钟后一律禁止入场。
(三)考试过程中,考生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卡(纸),防止他人抄袭造成雷同答卷。考试结束后,将采用技术手段对试卷进行雷同甄别,凡甄别为雷同试卷的,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五、成绩查询及有关规定
(一)成绩及合格标准查询
考试成绩计划在2019年12月底公布,考生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进行成绩及合格标准查询。
(二)有关规定
参加“考全科”的应试人员须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参加“免二科”的应试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六、考后在线人工核查
我市在考试成绩公布后,对全科考试成绩达到试卷总分60%及以上、且报名时在线核验状态为“未通过”或“需人工核查”的考生上传的证明材料进行在线人工核查。核查中如需补充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广州市报名点”考生,请留意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业务专题网站发布的考后核查通知要求按时提交。
七、监督监管
对报考人员实施全程监督和加强全面管理。考试合格标准发布后,我市对全科成绩合格、拟取得资格证书的“广州市报名点”报考人员,将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业务专题网站公示名单,公示期10天,接受社会监督举报。公示内容包括:考试名称、考试年度、拟取得资格证书人员的姓名、证件号码(隐藏部分号码)。
报考人员不符合本考试报名条件的,或者未按照资格审核部门(机构)要求办理报考相关事项的,按考试报名无效或者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应试人员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失信应试人员信息视情况向社会公布,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证书发放和查询
(一)证书发放
考生可自愿选择到考试机构现场办理证书领取或证书邮寄服务。
1. 现场领证的考生,请留意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业务专题网站的领证通知时间,凭本人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到广州市人事考试中心领取证书(代领的须凭代领人及资格证书持有人的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领取)。
2. 邮寄领证的考生,考后复核时注册登录“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管理平台”(https://gzrsj.rsj.gz.gov.cn/vsgzhr/login_home.aspx),填报邮寄信息,并在网上证书查询管理—证书发放状态查询处,查看证书邮寄状态,及时接收证书并支付到付邮费。
(二)证书查询
证书发放进度、资格证书信息验证可在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资格证书”栏目查询。
九、咨询服务
广州市人事考试中心
联系地址:广州市小北路266号北秀大厦8楼。
对外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0-83543605。
附件:1.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
2.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报考人员现场提交材料要求
广州市人事考试中心
2019年8月20日
附件1
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
一、本科专业参考目录
2012年9月—现在 | 1998年7月—2012年9月 | ||
专业代码 | 学科门类、专业类、 专业名称 | 专业代码 | 学科门类、专业类、 专业名称 |
07学科门类:理学 | 07学科门类:理学 | ||
0703 | 化学类 | 0703 | 化学类 |
070301 | 化学 | 070301 | 化学 |
070302 | 应用化学 | 070302 | 应用化学 |
070303T | 化学生物学 | 070303W | 化学生物学 |
070304T | 分子科学与工程 | 070304W | 分子科学与工程 |
071 | 生物科学类 | 070 | 生物科学类 |
071001 | 生物科学 | 070401 | 生物科学 |
070407W |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 ||
070411S | 生物资源科学 | ||
070412S | 生物安全 | ||
070405W |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 | ||
071002 | 生物技术 | 070402 | 生物技术 |
070405W |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 | ||
071003 | 生物信息学 | 070403W | 生物信息学 |
070404W | 生物信息技术 | ||
070408W | 医学信息学 | ||
08学科门类:工学 | 08学科门类:工学 | ||
0813 | 化工与制药类 | 0811 | 化工与制药类 |
081301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08110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08110 | 化工与制药 | ||
081302 | 制药工程 | 08110 | 制药工程 |
08110 | 化工与制药 | ||
081305T | 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 | 081104S | 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 |
0826 | 生物医学工程类 | 0806 | 电气信息类 |
082601 | 生物医学工程 | 08060 | 生物医学工程 |
08062 | 医疗器械工程 | ||
0830 | 生物工程类 | 0818 | 生物工程类 |
083001 | 生物工程 | 08180 | 生物工程 |
08190 | 生物系统工程 | ||
08141 | 轻工生物技术 | ||
083002T | 生物制药 | 08110 | 生物制药 |
10学科门类:医学 | 10学科门类:医学 | ||
1001 | 基础医学类 | 1001 | 基础医学类 |
100101K | 基础医学 | 100101* | 基础医学 |
1002 | 临床医学类 | 1003 |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 |
100201K | 临床医学 | 100301 | 临床医学 |
100202TK | 麻醉学 | 100302* | 麻醉学 |
100203TK | 医学影像学 | 100303* | 医学影像学 |
100204TK | 眼视光医学 | 100306W | 眼视光学 |
100205TK | 精神医学 | 100308W | 精神医学 |
100206TK | 放射医学 | 100305W | 放射医学 |
1003 | 口腔医学类 | 1004 | 口腔医学类 |
100301K | 口腔医学 | 100401 | 口腔医学 |
1004 |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 | 1002 | 预防医学类 |
100401K | 预防医学 | 100201 | 预防医学 |
100402 | 食品卫生与营养学 | 100204S | 营养学 |
040332W | 食品营养与检验教育 | ||
100403TK | 妇幼保健医学 | 100203S | 妇幼保健医学 |
100404TK | 卫生监督 | 100206S | 卫生监督 |
100405TK | 全球健康学 | 100205S | 全球健康学 |
1005 | 中医学类 | 1005 | 中医学类 |
100501K | 中医学 | 100501 | 中医学 |
100502K | 针灸推拿学 | 100502 | 针灸推拿学 |
100503K | 藏医学 | 100504 | 藏医学 |
100504K | 蒙医学 | 100503 | 蒙医学 |
100505K | 维医学 | 100506W | 维医学 |
100506K | 壮医学 | 100507S | 壮医学 |
100507K | 哈医学 | 100508S | 哈医学 |
1006 | 中西医结合类 | 1005 | 中医学类 |
100601K | 中西医临床医学 | 100505W | 中西医临床医学 |
1007 | 药学类 | 1008 | 药学类 |
100701 | 药学Δ | 100801 | 药学Δ |
100807W | 应用药学Δ | ||
100702 | 药物制剂Δ | 100803 | 药物制剂Δ |
100703TK | 临床药学Δ | 100808S | 临床药学Δ |
100704T | 药事管理Δ | 100810S | 药事管理Δ |
100705T | 药物分析Δ | 100812S | 药物分析Δ |
100706T | 药物化学Δ | 100813S | 药物化学Δ |
100707T | 海洋药学Δ | 100809S | 海洋药学Δ |
1008 | 中药学类 | 1008 | 药学类 |
100801 | 中药学Δ | 100802 | 中药学Δ |
100802 | 中药资源与开发Δ | 100806W | 中药资源与开发Δ |
100803T | 藏药学Δ | 100805W | 藏药学Δ |
100804T | 蒙药学Δ | 100811W | 蒙药学Δ |
100805T | 中药制药Δ | 100814S | 中药制药Δ |
100806T |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Δ | 100804W |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Δ |
1009 | 法医学类 | 1006 | 法医学类 |
100901K | 法医学 | 100601* | 法医学 |
1010 | 医学技术类 | 1003 |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 |
101001 | 医学检验技术 | 100304* | 医学检验 |
101002 | 医学实验技术 | 100311W | 医学实验学 |
100309W | 医学技术 | ||
100312S | 医学美容技术 | ||
101003 | 医学影像技术 | 100303* | 医学影像学 |
080629S | 医学影像工程 | ||
101004 | 眼视光学 | 100306W | 眼视光学 |
101005 | 康复治疗学 | 100307W | 康复治疗学 |
101006 | 口腔医学技术 | 100402W | 口腔修复工艺学 |
101007 | 卫生检验与检疫 | 100202S | 卫生检验 |
1011 | 护理学类 | 1007 | 护理学类 |
101101 | 护理学 | 100701 | 护理学 |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
b.1998年之前的专业名称可以参照教育部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博士、硕士学位和研究生学历层次的专业,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规定,对照本科专业目录来界定和解释。
c.列入表中1007药学类和1008中药学类下的专业(标注Δ)为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其他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
二、专科(高职高专)专业参考目录
高等职业教育(专科) 专业目录(2015年) | 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 专业目录(2004年) | |||||||||||||||||||
专业代码 | 学科门类、专业类、 专业名称 | 专业代码 | 学科门类、专业类、 专业名称 | |||||||||||||||||
57生物与化工大类 | 53生化与药品大类 | |||||||||||||||||||
5701生物技术类 | 5301生物技术类 | |||||||||||||||||||
570102 | 化工生物技术 | 530101 | 生物技术及应用 | |||||||||||||||||
530103 | 生物化工工艺 | |||||||||||||||||||
530102 | 生物实验技术 | |||||||||||||||||||
530104 | 微生物技术及应用 | |||||||||||||||||||
570103 | 药品生物技术 | 530101 | 生物技术及应用 | |||||||||||||||||
530102 | 生物实验技术 | |||||||||||||||||||
530104 | 微生物技术及应用 | |||||||||||||||||||
5702化工技术类 | 5302化工技术类 | |||||||||||||||||||
570201 | 应用化工技术 | 530201 | 应用化工技术 | |||||||||||||||||
530202 | 有机化工生产技术 | |||||||||||||||||||
570205 | 精细化工技术 | 530205 | 精细化学品生产技术 | |||||||||||||||||
570207 | 工业分析技术 | 530208 | 工业分析与检验 | |||||||||||||||||
59食品药品与粮食大类 | 53生化与药品大类 | |||||||||||||||||||
5902药品制造类 | 5303制药技术类 | |||||||||||||||||||
590202 | 药品生产技术 | 530303 | 化学制药技术 | |||||||||||||||||
530302 | 生物制药技术 | |||||||||||||||||||
530301 | 生化制药技术 | |||||||||||||||||||
530305 | 药物制剂技术 | |||||||||||||||||||
530304 | 中药制药技术 | |||||||||||||||||||
590204 | 药品质量与安全 | 530401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 |||||||||||||||||
530306 | 药物分析技术 | |||||||||||||||||||
530402 | 药品质量检测技术 | |||||||||||||||||||
5903食品药品管理类 | 5304食品药品管理类 | |||||||||||||||||||
590301 | 药品经营与管理 | 530403 | 药品经营与管理 | |||||||||||||||||
590303 | 保健品开发与管理 | 530404 | 保健品开发与管理 | |||||||||||||||||
590305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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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医药卫生大类 | 63医药卫生大类 | |||||||||||||||||||
6201临床医学类 | 6301临床医学类 | |||||||||||||||||||
620101K | 临床医学 | 630101 | 临床医学 | |||||||||||||||||
620102K | 口腔医学 | 630102 | 口腔医学 | |||||||||||||||||
620103K | 中医学 | 630103 | 中医学 | |||||||||||||||||
620104K | 中医骨伤 | 630109 | 中医骨伤 | |||||||||||||||||
620105K | 针灸推拿 | 630108 | 针灸推拿 | |||||||||||||||||
620106K | 蒙医学 | 630104 | 蒙医学 | |||||||||||||||||
620107K | 藏医学 | 630105 | 藏医学 | |||||||||||||||||
620108K | 维医学 | 630106 | 维医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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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0107 | 中西医结合 | |||||||||||||||||
620111K | 朝医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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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2护理类 | 6302护理类 | |||||||||||||||||||
620201 | 护理 | 630201 | 护理 | |||||||||||||||||
6203药学类 | 6303药学类 | |||||||||||||||||||
620301 | 药学Δ | 630301 | 药学Δ | |||||||||||||||||
630305 | 现代中药技术Δ | |||||||||||||||||||
620302 | 中药学Δ | 630302 | 中药Δ | |||||||||||||||||
620303 | 蒙药学Δ | 630306 | 蒙药学Δ | |||||||||||||||||
620304 | 维药学Δ | 630303 | 维药学Δ | |||||||||||||||||
620305 | 藏药学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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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4医学技术类 | 6304医学技术类 | |||||||||||||||||||
620401 | 医学检验技术 | 630401 | 医学检验技术 | |||||||||||||||||
620402 | 医学生物技术 | 630402 | 医学生物技术 | |||||||||||||||||
620403 | 医学影像技术 | 630403 | 医学影像技术 | |||||||||||||||||
620404 | 医学美容技术 | 630408 | 医疗美容技术 | |||||||||||||||||
620405 | 口腔医学技术 | 630406 | 口腔医学技术 | |||||||||||||||||
620406 | 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 | 630410 | 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 | |||||||||||||||||
620407 | 眼视光技术 | 630404 | 眼视光技术 | |||||||||||||||||
620409 | 呼吸治疗技术 | 630409 | 呼吸治疗技术 | |||||||||||||||||
6205康复治疗类 | 6304医学技术类 | |||||||||||||||||||
620501 | 康复治疗技术 | 630405 | 康复治疗技术 | |||||||||||||||||
6208健康管理与促进类 | 6304医学技术类 | |||||||||||||||||||
620802 | 医学营养 | 630407 | 医学营养 | |||||||||||||||||
620812 | 医疗器械经营与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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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2004年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2015年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教职成〔2015〕10号)。
b.2004年之前的专科专业目录可以参照教育部当时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
c.列入表中6203药学类下的专业(标注Δ)为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其他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
三、中专专业参考目录
2010年—现在的专业代码及专业名称 | 2010年之前的专业编码及专业名称 | |||
专业类 |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原专业编码 | 原专业名称 |
10医药卫生类 | 100100 | 护理 | 0801 | 护理 |
100300 | 农村医学 |
| 新增专业 | |
101100 | 药剂Δ | 0813 | 药剂Δ | |
101200 | 中医护理 | 0816 | 中医护理 | |
101300 | 中医 | 0814 | 中医 | |
0815 | 中医骨伤 | |||
101400 | 藏医医疗与藏药 | 0820 | 藏医医疗 | |
101500 | 维医医疗与维药 | 0821 | 维医医疗 | |
101600 | 蒙医医疗与蒙药 | 0822 | 蒙医医疗及蒙药 | |
101700 | 中医康复保健 | 0819 | 中医康复保健 | |
101800 | 中药Δ | 0817 | 中药Δ | |
101900 | 中药制药 | 0818 | 中药制药 | |
102000 | 制药技术 |
| 新增专业 | |
102100 | 生物技术制药 |
| 新增专业 | |
102200 | 药品食品检验 |
| 新增专业 |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
b.2010年之前的中专专业目录可以参照教育部及各省(区市)当时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
c.列入表中101100药剂101800中药专业(标注Δ)为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其他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
附件2
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报考人员现场提交材料要求
1. 考生报考承诺书(考生从报名网站自行下载,用A4纸打印)一份。
2. 考生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学历(位)证书原件。
3. 符合“免二科”考试条件的考生还需提供相应专业高级职称资格证书和聘书原件。
4. 港澳台居民还需提供报名时填报的身份证件原件、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认证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