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人事部门:
现将《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四)》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我局政策法规处反映。
二○○八年五月四日
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四)
1. 实行聘用制后,由工勤岗位受聘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如何享受相关待遇?其社会养老保险是否继续缴交?
答:符合拟聘用岗位任职资格条件的工勤人员,受聘到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的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按新聘的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并继续缴交社会养老保险。
2.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勤人员,竞聘上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后,是否改签聘用合同,聘期如何确定?
答: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勤人员,竞聘上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后,应改签聘用合同,除符合签订至退休年限聘用合同的以外,应签订有期限的聘用合同。
3.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工勤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争议后需要申请仲裁的,如何处理?
答: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劳动合同相关法律法规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签订聘用合同的,应按照人事争议的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 在推聘的过程中,于2006年6月30日前办理了提前退休的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能否参加2006年工资改革的工资套改?
答: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的规定,2006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仅限于事业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5.实行聘用制后,通过公开招聘的原事业单位人员,应如何办理人事行政、工资转移和确定岗位工资?
答:暂按现行的人事政策办理调动。招聘单位按照招聘公告公布的岗位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确定工资并签订聘用合同。
6.引进到本市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配偶如何办理进入本市事业单位的手续?
答:对于引进到本市事业单位工作的正高职称等人员的配偶,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可以简化招聘程序,通过考核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后进入本市事业单位。
7.实行聘用制后,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工作人员能否解除聘用合同?
答: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的规定,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主题词:人事 聘用制度△ 问答 通知
广州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8年5月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