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参保人: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定的办法》(粤人社规〔2019〕1 号)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待遇资格认证有关文件的通知》(穗人社函〔2019〕906号)的有关规定,现开展2019年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认证时间
全年均可进行资格认证。认证有效期为12个月,允许认证有效期内多次认证。
二、认证对象
在广州市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含农转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
三、认证方式
(一)本市户籍人员实行信息比对的月度认证方式。我市社保经办机构每月通过本市公安户籍信息比对等方式,核查本市户籍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月度领取资格,通过资格认证的,继续发放养老金;未通过的,从次月起停发养老金。本市户籍离退休人员无须到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或者退休人员管理机构办理领取资格认证。
(二)非本市户籍人员实行远程或者书面的年度认证方式。非本市户籍离退休人员,可以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 “广东人社”APP、“广东社保”APP等方式(操作指南见附件1)进行远程认证;也可以由离退休人员填写《广州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表》(附件2),携带《资格认证协办函》(附件3)到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协助认证后,邮寄或者委托的方式送达到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受托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进行核验。每12个月至少有一次年度资格认证。
(三)出国(境)定居人员实行远程的年度认证方式。出国(境)定居的离退休人员,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广东人社”APP、“广东社保”APP等方式进行远程认证。确实无法进行远程认证的,可将相关材料通过邮寄或委托的方式送达各区社保经办机构、退休人员管理机构办理资格认证,受托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进行核验。每12个月至少有一次年度资格认证。相关材料如下:
1. 国外定居人员:提供“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
2. 香港地区定居人员:提供“香港民政总署”或“香港工会联合会”的证明;
3. 澳门地区定居人员:提供“澳门民政总署”或“澳门工会联合会”的证明,或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社会保障基金”盖章确认的《澳门居住人员在生证明协查表》;
4. 台湾地区定居人员:提供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5. 从国外或港、澳、台等地区回国探亲的离退休人员,提供相应的居住或入境凭证,如《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四)其他年度资格认证方式。
1. 本人办理认证。所有离退休人员本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者社会保障卡,自愿到本市各社保经办机构、邮储银行服务网点办理年度资格认证。
2. 单位办理认证。单位办理退休人员年度资格认证,提供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认证人员名单以及认证人员的户口簿,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资格认证。
3. 预约上门服务认证。年迈老人或行动不便的待遇领取人员,可以向各区社保经办机构、退休人员管理机构预约上门服务认证。各经办机构可自行委托进行上门服务认证。本次认证月份为上门服务办理认证的当月。
未通过或者未完成本条第(二)、(三)、(四)项年度资格认证的,从第13个月起停发养老金。
(五)申请恢复发放养老金。未通过、未完成月度或者年度领取资格认证的,可以采取远程认证或者直接到我市的区(街镇)社保经办机构、退休人员管理机构补办资格认证手续,从补办成功次月起恢复发放养老金并补发停发的养老金。
四、注意事项
1. 社保经办机构在开展资格认证工作同步开展本市户籍核对工作,退休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如本市户籍注销(含迁出)的应主动申报变更,并申报长期生活居住地,登记邮寄联系地址。
2. 我市将向可以使用书面认证方式的离退休人员邮寄信函,内含本通知、《资格认证协办函》及《广州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表》。如未通过其他方式完成年度资格认证,则可通过邮寄或委托的方式将《广州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表》送达所属区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年度资格认证。
3. 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死亡当月内,单位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继承人)应及时申领社保死亡待遇。如逾期未办的,死亡后所多发待遇须足额收回。情节严重或涉及金额巨大的,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4. 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出现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的或被判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情况,参保人本人或其家属或其管理单位应及时主动申报。
5. 我市设立举报奖励,如发现他人冒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咨询电话:12345。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9年4月22日
附件1:远程认证操作指南.doc
附件3:资格认证协办函.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