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专题 > 社会保障 > 工作动态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参保人和死亡参保人遗属及时处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通告
发表时间: 2022-08-30 15:44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社保中心 浏览字号:

  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办理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相关业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为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充分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请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相关待遇或未处理个人账户的我市参保人,以及参保人已死亡但个人账户未处理的我市参保人遗属,尽快同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取得联系并办理个人账户的后续处理业务:

  1.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曾在我市参保缴费的,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等相关规定,向待遇领取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移归集个人全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归集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在待遇领取地申领基本养老金。转移归集后仍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的参保人,符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2011〕第13号)等文件规定的情形,可按政策申请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业务或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业务,缴费至满十五年后,再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上述规定延长缴费)的,可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及相关规定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上述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向原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3.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死亡的,其遗属可以向最后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继承个人账户余额,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其遗属还可以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具体标准按规定执行。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得跨地区、跨险种重复领取。

  特此通告,请互相知照。如有疑问,可致电对应社保经办机构咨询。


  附件:广州市各区、街镇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名单.xls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2年8月29日

浏览次数: -
分享文章到
返回顶部 打印页面 关闭本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