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法规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三十六条;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九条等。
二、举报受理范围
单位或者个人非法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包含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不包含医疗、生育保险基金。下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和社会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规定向不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人员多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多支出社会保险基金等基金管理、支出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
(提示:1.根据2018年机构改革职能划分,有关医疗、生育保险基金举报请直接向医疗保障部门反映;2.本指南不包括投诉举报用人单位不依法参保缴费、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等)
三、举报方式
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网络、现场等方式举报,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通过邮寄、传真、网上举报,请注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字样。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严禁捏造事实、诬告诽谤。
(一)市本级举报方式
1.举报电话:020-12345,传真:020-37686872
2.举报网址:
https://rsj.gz.gov.cn/hdjlpt/tousu?via=pc
3.邮寄地址:广州市梅东路28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举报中心)(邮编:510600)
4.现场举报地址:广州市梅东路28号一楼一号窗口
(二)各区举报方式
对各区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举报,可通过所在区公共网站专栏等方式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四、需提交的材料
为提高处理效率,举报时请提供明确的证明存在违法违规的事实材料或者线索,并留下联系方式。
五、举报的处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举报中心)对属于涉及市本级的,应当及时转相关处室、单位受理;其他的给予指引。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和《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对通过举报发现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依法立案。受理举报的部门对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应当在发现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行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在发现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行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
(二)依法处理。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处理时限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