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穗人社函〔2014〕1727号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管理及经办服务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根据省人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管理及经办服务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粤人社办〔2014〕200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经办服务管理,现将《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管理及经办服务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迳向我局监督审计处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8月14日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管理及经办服务
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根据省人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管理及经办服务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粤人社办〔2014〕200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经办服务管理,掌握社会保险制度实施和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基金管理能力,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我局决定在全市开展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管理及经办服务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检查内容
对2012、2013年度本市社会保险基金支付和经办服务管理情况以及相关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延伸到其他年度。综合考虑近两年我局牵头开展的各项检查内容,重点检查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待遇核发业务,根据需要抽查相关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及参保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情况。
(一)支付管理情况。
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待遇、基金支出的审核和及时、足额支付情况,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协议签订和结算情况,社会保障卡使用结算情况等。
重点检查:有无擅自扩大发放范围,变更支付标准,增减支付项目,违反审批程序,在手续和资料不全的情况下支付社会保险基金;有无违规决定医药定点(协议)服务机构及费用结算标准;有无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和结算基金;有无通过虚列、虚报、虚增支付项目和金额,伪造证明材料、诊疗文书以及修改信息数据等手段骗取或者协助他人骗取基金;有无违规使用社会保障卡骗取、套取基金;有无将非社会保险定点(协议)服务机构纳入结算范围;有无违规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文书和审批提前退休业务,将鉴定及审批病退环节提供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文书全面进行对碰等。
(二)经办服务管理情况。
主要包括: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个人账户管理情况,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和档案管理情况,社会保险信息管理和披露情况等。
重点检查:有无未按规定建立业务、财务、信息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无未按规定建立个人账户,计算和记录个人账户信息;有无伪造、篡改、擅自销毁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资料;有无违反业务规程、信息系统操作流程规定以及岗位职责、审批权限,办理社会保险业务、修改社会保险信息和劳动能力专家鉴定组的鉴定意见;有无违背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原则,设置岗位、配备人员;有无建立并执行责任人差错追究制度、内控考评机制及奖惩制度。
二、检查方式和步骤
本次专项检查主要分三个步骤实施:
(一)2014年8月18日—9月7日,各单位自查阶段。
对照上述检查内容,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局、市社保中心)分别组织本单位相关处(科)室、各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对2012、2013年有关待遇支付和经办服务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劳鉴中心)重点自查2012、2013年评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档案(具体任务详见本文所附“专项检查工作安排表”),市医保局、市社保中心、市劳鉴中心汇总各区情况后,将自查结果于9月7日前填妥“专项检查工作安排表”,通过OA报我局监督审计处。各区(县级市)人社局须组织本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及就业中心等有关单位按本通知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并配合市医保局、市社保中心、市劳鉴中心开展检查工作,尤其在档案调阅方面应给予及时、必要的支持配合。
(二)2014年9月8日—9月30日,现场检查阶段。
我局采取抽查方式对市、区(县级市)两级社保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视情况对退管机构、各类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及参保单位、劳务中介机构、待遇享受人员进行抽查,并于9月底前将自查报告报省人社厅。
(三)2014年10月—12月,迎接上级机关抽查阶段。
国家人社部、省人社厅将分别根据各省、各地自查情况组织随机抽查,如抽查到本市,由我局协调各区(县级市)人社局和有关单位做好迎检准备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实施,落实责任分工。我局监督审计处负责牵头组织本次专项检查,规划财务处、养老和失业保险处、医疗保险处配合。根据省人社厅规定及我局工作需要,本次专项检查过程中可能须抽调本市部分社保经办机构人员、或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专业机构参与检查工作。本市两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做好相关的配合工作,确保检查取得实效。
(二)公开检查内容,接受群众监督。本次专项检查工作内容对外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举报投诉。群众可通过网络监督的方式对本市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管理及经办服务管理情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映,参与对本市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网络举报邮箱:jdscj@gzpi.gov.cn(另行挂网公布)。
(三)严格监督执法,完善制度体系。对于自查阶段发现的社会保险领域有关问题,市医保局、市社保中心要依职能分别牵头查找原因,依法自纠,及时整改。对发现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金的涉嫌犯罪行为,市医保局、市社保中心要严格按照我局与市公安局签订的关于联合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备忘录的相关规定,指导各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针对管理风险点,进一步完善相关操作制度和工作流程,不断提高基金征缴、支付、财务管理和经办服务水平,从源头上提高基金治理能力,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
附件: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管理及经办服务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工作表
附件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管理及经办服务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工作表
| 主要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手段 | 检查结果 |
基金支付管理情况 | 社会保险待遇、基金支出的审核和及时足额支付情况 (市医保局、市社保中心分别组织各区(县级市)经办机构自查) | 有无擅自扩大发放范围,变更支付标准,增减支付项目,违反审批程序,在手续和资料不全的情况下支付社会保险基金;有无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和结算基金支出;有无通过虚列、虚报、虚增支付项目和金额,伪造证明材料、诊疗文书以及修改信息数据等手段骗取或者协助他人骗取基金支出;有无违规审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提前退休;有无违规审批门诊特定病种、异地就医、大病保险等业务;有无将不符合医保规定的费用列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等。 | 各区(县级市)经办机构随机抽查2013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业务档案各不少于50份,各区(县级市)医保分局(医保办)对门诊特定病种、异地就医、大病保险等业务档案抽查不少于全年业务量20%或50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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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工伤保险服务机构协议签订和结算情况 (市医保局自查) | 有无违规决定定点(协议)服务机构费用结算标准;有无违规决定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协议工伤康复机构和协议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资格审查事宜;有无将非定点(协议)服务机构纳入基金结算范围等。 | 市医保局查阅所有定点(协议)服务机构协议文本,现场查验2013年度不同级别医院费用结算情况、资格审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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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卡使用结算情况(市医保局、市社保中心分别组织各区(县级市)经办机构自查) | 有无使用社会保障卡发放、结算社会保险待遇;有无违规使用社会保障卡骗取、套取基金。 | 各区(县级市)经办机构随机抽查使用社会保障卡发放、结算社会保险待遇业务不少于50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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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退休相关业务审批情况 (市社保中心、市劳鉴中心分别自查) | 系统内部人员有无违规审核因病提前退休、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无系统内部人员及外部人员伪造、变造劳动能力鉴定资料、工龄档案资料等。 | 市社保中心随机抽查50份因病提前退休、50份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申请资料留底,根据需要调阅档案;市劳鉴中心随机抽查50份伤残等级评定为1-4级人员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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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服务管理情况 | 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市医保局、市社保中心分别自查) | 有无未按规定建立业务、财务、信息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无违反业务规程、信息系统操作流程规定以及岗位职责、审批权限,办理社会保险业务、修改社会保险信息;有无违背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原则和持证上岗要求,设置岗位、配备人员;有无在业务系统建成后清理回收权限。 | 查验所有业务的制度建设、工作流程、岗位设置等相关资料,特别是查验部门负责人、前后台工作人员、信息人员权限设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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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管理情况,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和档案管理情况 (市医保局、市社保中心分别组织各区(县级市)经办机构自查) | 有无未按规定建立个人账户,计算和记录个人账户信息;有无伪造、篡改、擅自销毁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资料。 | 各区(县级市)经办机构现场查验不同类型参保人群的个人缴费、待遇、账户、权益等记录不少于5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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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信息管理和披露情况情况 (市医保局、市社保基金中心分别自查) | 有无违规外泄各类业务信息和重要数据;有无未按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 查验2013年社会保险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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