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穗人社发〔2013〕62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局领导同意,现将《广州市社会保险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向市社保经办机构或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反映。
附件:《广州市社会保险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6月7日
附件:
广州市社会保险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社会保险工作的监督力度,规范社会保险义务监督员的管理,提高我市社会保险管理水平和业务经办能力,根据《广州市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保险义务监督员(以下简称义务监督员)是指自愿参与社会保险义务监督事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被市社保经办机构(市医保局、市社保基金中心,以下同)聘请的监督社会保险工作的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
义务监督员与市社保经办机构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
第三条 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义务监督员的日常管理,接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指导。
第四条 义务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对市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主要是反映工作意见和建议,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宣传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等。
第五条 聘请义务监督员的基本条件是,热心公益事业,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正义感,能够秉公办事,掌握一定的社会保险基本政策,年龄在18~70周岁且身体健康,自愿无偿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工作。
第六条 市医保局、市社保基金中心应分别建立一支不少于10人的义务监督员队伍。义务监督员由市社保经办机构在我市参保单位、参保人中选聘。选聘应兼顾不同行业、不同人群,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我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委员不再聘请为义务监督员。
第七条 市社保经办机构经过必要的考核、面试后,向义务监督员颁发聘书及《社会保险义务监督员工作证》,聘期为二年,并将人员名册报市人社局社保基金监督处备案。
期满后,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在征得所在单位或本人同意后,可以续聘。
第八条 义务监督员因健康、工作、居住地变动等原因,主动提出不再担任义务监督员的,应交回聘书及《社会保险义务监督员工作证》。
义务监督员损害社保经办机构形象或参保人合法权益的,取消义务监督员资格并收回聘书及《社会保险义务监督员工作证》。
第九条 市社保经办机构应加强对义务监督员有关社会保险政策业务的培训,及时提供最新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文件等资料。市社保经办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收集、记录义务监督员反映和转递的问题和建议,并按部门职责分工,做好登记、转办、督办和反馈等工作,对提供的有价值的重要信息应及时综合上报。
第十条 义务监督员的监督方式以个人参与为主,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可邀请部分义务监督员参加统一组织的检查、考核和暗访活动。
第十一条 市社保经办机构应定期组织召开义务监督员会议,通报义务监督工作情况,及时听取义务监督员的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市社保经办机构应做好义务监督员监督举报事项的保密工作,制定相关措施,保障义务监督员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为保障义务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同时,根据工作考核情况,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突出的义务监督员予以适当的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 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本办法制订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3年6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