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击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公安厅近日联合印发《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侵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统称“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查处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社保经办机构的预防和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工作职责、案件处理程序、办案移交协助、案件预防管理等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实施《办法》的意义
一是落实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职责的需要。《社会保险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并规定了社会保险监督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2016年修订的《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监督职责。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违法犯罪行为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办法》的实施有利于落实法律法规要求,推动各地履行基金监管法定职责。
二是落实国家有关加强基金风险防控的需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防控是贯彻落实中央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总体要求的重要举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43号)要求,对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纠正一起,查处一起,全面防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同时对社保经办机构的风险防控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结果应用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的实施有利于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加大对侵害基金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基金安全。
三是维护基金安全完整的现实需要。我省社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量大、参保人数多、支出风险大,维护基金安全完整责任重大。近年审计和基金监督检查中发现我省部分地区存在向死亡人员继续支付养老金、重复支付居民与职工养老金等问题,一些当事人拒不退回基金,基金追回难度较大。《办法》明确了基金的追回责任主体与措施方法,有利于指导各地维护基金安全完整。
四是构建查处侵害基金行为合力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社保、公安、税务、司法等部门有依法查处侵害基金行为的职责。人社系统内部的基金监督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社保经办机构等有相应的职责分工。《办法》规定了有关部门的查处责任、程序和案件移交等,有利于形成有效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的合力。
二、八种情形按照骗保处理,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
为落实社会保险法有关骗保法律责任的规定,《办法》明确了单位或者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基金支出的八种情形:
(一)通过虚构劳动关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鉴定意见等方式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通过伪造变造年龄、特殊工种资料、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职工档案,或者冒用他人身份办理资格确认或者申领待遇等,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获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条件,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四)通过伪造、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五)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通过提供虚假疾病诊断证明、住院记录、病历、报告、处方等就医资料或者医疗费票据等,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或者帮助他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六)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材料,骗取工伤保险专项费用支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
(七)已重新就业、服兵役等丧失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条件,但仍通过虚假承诺等方式虚构事实进行资格认证,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
(八)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基金支出的。
上述八种情形涉嫌犯罪的,将按照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同时,《办法》将虚构劳动关系参保行为纳入查处范围。《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发现单位、个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参保缴费时,存在伪造工资台账、证明材料或者虚构劳动关系等导致申报的缴费基数、人数与实际不符,或者税务机关在社会保险费征收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规定移交税务机关核查处理,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办法》第四十六条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未造成基金损失的,相关查处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社保经办机构可以采取多种措施追回错发待遇
为落实《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五条“导致多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负责追回”的要求,针对社会保险待遇多发和社会保险基金多支出的情况,《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本行政区域内多发社会保险待遇、多支出社会保险基金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基金支出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支付、基金支出并及时依照有关规定开展核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调查确认个人或者单位存在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根据实际需要,通过约谈教育、协议还款、按规定从个人账户或者相关社会保险待遇中抵扣、下发退款通知书、作出稽核整改通知书或者商请代发金融机构协助处理等措施追回基金。
其中,《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社会保险待遇多发和社会保险基金多支出的5种情形:“(一)参保人丧失社会保险待遇资格条件后,社保经办机构继续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错误认定、审核、审批,导致社会保险待遇多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多支出的;(三)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故障,造成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四)违规重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五)其他违规多发情形。”
四、社保经办机构作出的基金追回决定可依法申请法院执行
为了加大基金追回力度,维护基金安全完整,针对社会保险待遇多发和社会保险基金多支出情形,《办法》第十六条明确,经办机构经调查核实后采取追回措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仍不退回的,应当从拒不退回之日起15日内,作出追回决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社保经办机构依法作出追回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也未提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催告,并及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社保经办机构要将涉嫌骗保案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移交
《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社保经办机构发现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涉嫌骗保的,按照规定积极采取追回措施的同时,依法移交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法》第二十四至第二十七条明确了案件移交的情形、主要材料、接收程序、结案反馈等内容。
六、对拒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查的骗保案件,公安机关将介入
为落实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共同打击欺诈骗保行为,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要畅通配合协作渠道,对于骗保案件,发现有关人员无法联系、拒绝调查、逃逸或者转移、隐藏、销毁证据等行为的,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派员提前介入协助调查。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协助。对于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七、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丧失待遇资格条件,亲属应当主动报告并配合退回多发的待遇
为落实《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被保险人或其供养直系亲属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变更或者失去领取条件时,应立即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告”的要求,《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参保人死亡后,其亲属未及时报告导致多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可以通过持有参保人社会保障账户或者获取多发待遇的人员依法采取追回措施。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无法联系应退回待遇的责任人、无法查实持有参保人社会保障账户或者无法查实获取多发待遇的人员的,可以通过该参保人的继承人对参保人名下财产采取措施追回。
同时,《办法》第三十二条明确,社保经办机构向参保人支付长期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主动向其收集更新的联系电话、住址及指定的联系亲属信息。长期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参保人相关信息变更的,应当主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