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
我市正在组织落实2024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发放工作,根据粤人社规〔2024〕14号、粤人社规〔2024〕16号、粤人社规〔2024〕19号文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单位,采取“依申请发放”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现特将劳务派遣单位稳岗返还发放流程及名单进行通告。
一、劳务派遣单位范围
根据粤人社规〔2024〕14号文及粤人社规〔2024〕19号文规定,在我市行政辖区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在本行政辖区外取得劳务派遣资质、在本行政辖区依法备案的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以下简称“劳务派遣单位”),及企业注册登记名称或经营范围存在“劳务派遣”但未纳入我市劳务派遣单位名录库的单位,可以按照政策规定在2024年12月31日前申请享受稳岗补贴,相关单位名单参考附件1。
二、政策享受条件
据国家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劳务派遣单位申请享受稳岗返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缴费时间计算截至上年末,含补缴欠费月数);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按5.5%计算);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不属于“僵尸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未处于经营异常状态。
裁员率是指:本单位上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含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人数)与本单位年平均参保人数之比。计算劳务派遣单位裁员率时,参保人数统计口径为与劳务派遣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自有员工和劳务派遣人员。
三、申请流程
劳务派遣单位应登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链接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系统,按要求填报(或上传)相关材料,具体包括:
1.《劳务派遣单位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报审核表》(含承诺书)及《劳务派遣单位申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用工花名册》(表格模板支持在线下载和上传,见附件2、3);
2.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书面劳务派遣合同(协议);
3.用工单位出具的《关于申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告知函及回执》(见附件4)。
未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的劳务派遣单位,社保经办机构通知其限期(1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补正时间不纳入审核期限,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四、资金拨付
劳务派遣单位返还标准按照大型企业标准确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20%返还。劳务派遣单位收到稳岗返还资金后,应将用工单位应享受资金在15日内全额拨付至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应于收到资金15日内出具《用工单位资金到账确认函》(见附件5)送劳务派遣单位存档。劳务派遣单位应于收到核发的稳岗返还资金后60日内将资金拨付凭证扫描件上传广东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信息系统备案;未按规定时间备案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醒限期(10个工作日内)备案。
劳务派遣单位因用工单位注销、用工单位明确拒收稳岗返还资金等特殊情形导致无法拨付资金的,应将无法拨付部分资金于收到核发的稳岗返还资金后60日内主动退回基金,并将书面情况说明上传至广东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信息系统。
劳务派遣单位未提出申请但通过“免申即享”方式获得稳岗返还资金的,应在收到资金后的30日内,主动报告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全额退还收到的稳岗返还资金,退还资金后可按本办法依申请享受稳岗返还。
劳务派遣单位应建档保管稳岗返还资金拨付、使用及用工管理(包括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自有员工工资表等)资料,以备核查。
各劳务派遣单位在申请稳岗返还环节,如遇到政策理解、系统操作及经办流程等相关疑问可向对应区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6)咨询。
附件:
2.劳务派遣单位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报审核表(表样).docx
3.劳务派遣单位申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用工花名册(表样).docx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