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规字〔2018〕4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人工耳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粤人社规〔2017〕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人工耳蜗纳入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人工耳蜗,按不高于76000元(含76000元)的标准纳入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低于76000元的,按实际价格纳入支付范围。超出76000元的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
二、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人工耳蜗,由个人按比例先自付后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基本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比例按本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三、纳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人工耳蜗费用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双耳重度或极重度感音神经性聋患者。
(二)7周岁以下的语前聋患者或经听力语言康复后有一定听力言语基础的18周岁以下语前聋患者。
四、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属公费医疗的人工耳蜗费用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2018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前,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人工耳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粤人社规〔2017〕12号)规定的人工耳蜗费用,按本通知有关规定纳入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