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专题 > 专题报道 > 百万英才汇南粤 > 广州职称
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及做好2005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05-07-18 14:14 信息来源: 广州市人事局 浏览字号:

广州市人事局文件 

 穗人发〔2005〕102号


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及做好2005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和《关于做好2005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5〕18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加强对我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管理

(一)从2005年起,我市组建的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委员包括专业组委员,统一由我局通过随机抽取产生。请各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于8 月20日前将评委会入库委员的数据,按广东省高、中级评审委员库管理系统生成的“.DBF”格式报送至我局职称业务直接申报点(地址:小北路266号北秀大厦首层)。

(二)由我市组建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如人员发生变化,需要调整评委库入库委员的,请于8月31日前将需要调整人员的情况报送我局职称业务直接申报点,并及时做好新入库委员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二、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网上公示

(一)从2005年起,凡经我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一律实行网上公示。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在评审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应将本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资格名称),以公示格式书面形式(含软盘)报我局职称业务直接申报点,由我局审核后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广州人事信息网上公示。各单位可从网上下载公示内容,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送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也通过广州人事信息网进行公示。

(二)从2005年起,我局不再下发专业技术资格通知。凡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经核准资格后将在广州人事信息网上公布名单。各单位或个人可从网上查询。

三、关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

(一)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仍按照《广东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暂行办法》(粤人职〔1998〕15号)、《广州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暂行办法》(穗人职〔1999〕9号)和《广州市关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认定、评审专业技术资格问题的通知》(穗人职字〔2000〕10号)的精神执行。

(二)从2005年起,大、中专毕业生初次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时,可免试《计算机应用能力》。

四、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从2005年起,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小学(幼儿园)教师,艺术、工艺美术、群众文化系列以及从事计算机专业专职教学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时,免试《计算机应用能力》。

五、关于中、小学教师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从2005年起,我市中、小学教师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时,按照《关于广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发〔2005〕89号),可免职称外语的要求。

六、评审材料的报送途径、时间

(一)我市组建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为8月15日至9月15日。评审材料经区、县级市、市直有关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后,可直接送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或按我局《关于设立广州市人事局职称业务直接申报点的通知》(穗人发〔2005〕80号)的要求,到我局职称业务直接申报点审核后,再送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

(二)送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材料,请在8月15日至9月9日前送我局职称业务直接申报点。经审核后,再送省各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

(三)凡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包括国家未开考的卫技专业的中、初级资格的评审材料,请直接送市卫生局职改办。

(四)初次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到广州市人事局职称业务直接申报点办理。

从2005年起,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时,经用人单位考核后,将有关材料送我局职称业务直接申报点。  

七、评审信息化管理

(一)从2005年起,申报评审、认定、确认等各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表、信息录入表等表格,需使用在广东省人事厅网(网址:http://www.gdrst.gov.cn)或广州人事信息网(网址:http://www.gzpi.gov.cn)下载的表格。

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中的教师、科研、实验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审用表,可在“广东教育人事信息网”(http://hr.edugd.cn)下载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关于做好2005年度我省专业技术

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粤人发〔2005〕18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就2005年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时间

   (一)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省直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为8月15日至9月15日;各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及市、县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评审材料的时间由各市人事局自行确定。

   (二) 10月份起为全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活动时间,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应于今年底前完成全部评审工作。

   二、评委会组成、评审办法和评审条件标准

   今年的评审工作要努力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的实施意见,积极探索“专业技术人才的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评审机制。

   (一)评委会组成

   今年开始,全省高、中级评审委员会全面执行《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粤人发〔2003〕101号),在评审委员库中随机抽取评审委员组成2005年度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已经建库但委员数等要求由于各种原因尚未达到标准的,务必在评审工作开展前按照评审委员会设置标准予以完善。个别尚未建库的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务必在评审工作开展前完成组建及做好入库委员的培训和证书颁发工作。凡不按规定组建评审委员库,或评委会组成人员不是从评审委员库中随机产生的,严格执行粤人发〔2003〕101号规定,评审结果无效,同时要追究该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或单位的责任。

   (二)评审办法

   (1)今年除继续按照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8〕1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6〕3号)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外,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在确保标准条件的前提下,积极创新评审的方式方法,弥补单一通过审阅材料评审方式的不足;有条件的高、中级评审委员会应当积极探索面试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以提高评审的准确性和质量,并及时总结经验,在实践中改进完善。

   (2)继续按规定做好“双公示”工作。申报人所在单位务必在申报前公示申报人的申报条件,并在评审后公示评审结果。公示必须张贴于单位显著位置,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后对申报条件有异议的,必须核实准确后方能上报;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组织力量调查核实投诉或举报内容,提出处理意见,函报省人事厅。

   (三)评审条件标准

   今年继续执行1998年以来我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我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贯彻执行粤人发〔2003〕 178号文的通知》(粤人发〔2004〕108号)。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人才工作的决定和实施意见,进一步深化我省的职称制度改革,今年经过深入调查和广泛征求意见,决定对上述文件的若干政策规定作适当调整,形成的《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业经省府法制办审核,将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布,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一并执行。对外语和计算机能力条件问题,作如下补充说明:

   (1)2005年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各语种及类别、级别的成绩,以人事部划定的全国通用标准分数线为合格线。

   (2)计算机能力条件除执行粤人发[2002]8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外,取得博士学位人员,小学(幼儿园)教师,艺术、工艺美术、群众文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计算机专业专职教学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可免试《计算机应用能力》或《计算机网络应用》。

   转换系列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计算机网络应用》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应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或《计算机网络应用》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在2005年之前取得的省《计算机网络应用》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在2007年(含)之前仍可作为计算机能力的有效条件。

   三、受理材料要求

   1.各受理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材料的单位,应及时对照相关政策规定,认真审核;凡符合要求的,应按时报送。

   2.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或在评前公示中发现问题的材料,应写明存在问题,及时退回。对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或更正材料重新申报的,应抓紧审核,及时办理。凡公示后经核实举报问题属实无误的,一律不予报送;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可如实注明,先行报送,后在评审期间经调查核实举报属实的,评委会不予评审;已获得评审通过的,评审结果无效,撤销已取得的资格。

   3.凡送审的申报材料一律要求弥封,并加盖骑缝章,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否则不予受理。评委会不受理的申报材料,亦须弥封并加盖骑缝章后按原报送渠道退回。

   4.申报者持同一职称外语成绩证书申报、评审两个及以上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的,其中一份申报材料应提供国家外语等级考试成绩证书或通过BFT考试成绩单原件,申报其他专业材料可提供证书复印件(须经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心或地级以上市人事局职称部门或考试机构加具审核意见)。

   四、评审纪律要求

   各地、各单位职称管理工作人员和评委会组成人员必须认真遵守申报评审的有关纪律要求,本着“以人为本”和“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按政策规定办事,热诚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服务。

   对有违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追究有关单位、人员责任。

   五、评审信息化管理

   (一)个人申报评审、认定、确认的申报表、信息录入表等表格可于广东省人事厅网站下载,材料规格以表格上要求为准。网址: WWW.GDRST.GOV.CN。

   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须使用省人事厅网站下载的表格,不再接受此前印制的表格。

   (二)今年申报、评审使用《广东省职称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上报的电子邮箱地址是:gdszgb@163.com、gdszgb@126.com、gdszgb@21cn.com。申报者应如实填写信息录入表,各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要认真做好评审数据的汇总、上报工作,以便准确、及时发放评审通过人员的资格证书,建好各级专业技术人才库。

   六、其他

   (一)评审收费按省人事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职〔2000〕45号)规定的有关收费标准执行。

   (二)考核认定的范围严格执行《广东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暂行办法》(粤人职〔1998〕15号)的规定,各地不得自行扩大考核认定的范围。

   (三)各地各部门部署今年的评审工作,凡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概以本通知为准。

 

 

 

广东省人事厅

二○○五年七月五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粤人发〔2005〕17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实施两年来,我省的职称评审工作在拓宽服务领域、调整评审条件、创新评价方式,稳步推进职称评审工作的社会化等方面作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得到了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和用人单位的充分肯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评审条件,完善评审制度,现根据粤人发[2003]178号在实施过程中,各地人事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对相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加以完善的意见建议,经深入调查和广泛征求意见,决定对粤人发[2003]178号的部分条文和相关政策规定作如下调整,请按照执行。

一、进一步调整中专学历人员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资历条件

(一)中专学历毕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论取得员级资格与否,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均可直接申报、评审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不再执行中专学历人员须先取得员级资格后才能申报助理级资格的规定。

(二)中专学历的小学(幼儿园)教师,不再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文关于“中专学历人员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的规定,调整为: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含)以上,可申报、评审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

二、在粤人发[2003]178号的基础上,进一步适当调整外语条件

(一)调整外语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凡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有外语要求的,须按人事部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适用范围的规定,报名参加相应等级的考试(政策规定可免考的除外)。专业技术人员凭1997年以来取得的人事部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含2001年广东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以及今后人事部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全国通用标准以上成绩通知单,申报评审相应级别或以下级别专业技术资格,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

符合粤人发[2003]178号、粤人发[2004]108号规定的外语条件倾斜范围,参加对应级别外语考试取得有效成绩,在申报对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时,也取消有效期的限制。

(二)扩大外语免考范围。除资格条件规定的硕士学位人员申报中级、博士学位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及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的人员外语可免考外,下列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也可免考外语:

1.申报评审艺术、工艺美术、广播电视播音、群众文化专业技术资格的;

2.1955年(含)以前出生的或1977年恢复高考之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

3.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现不从事外语专业技术工作的;

4.出国留学或在国外工作连续时间在1年以上的;

5.在县以下(含县)申报评审农艺、畜牧(兽医)、林业、水产的工程、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

(三)调整外语条件的倾斜范围。下列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本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其职称外语成绩仅供参考。单位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可根据岗位情况另行制定外语水平要求。

1.申报评审档案、文物博物、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资格的;

2.1956年至1960年出生且申报评审工程、农业、卫生、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新闻、出版、社会科学研究专业技术资格的;

3.其他人员仍按粤人发[2003]178号、粤人发[2004]108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对国家和省的政策没有外语要求的中小学教师及其它系列或专业,各地不得在评审中另定外语要求。已经制定或已经实行的,要根据省的政策精神,自行清理。

(五)凡通过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考试的人员,可凭BFT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证书,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中,通过BFT(A)级者,可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BFT(I)级者,可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六)转换系列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与转岗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现资格是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的,可免试职称外语。

(七)行政区划变动地区(县改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凡变动前报名参加了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且取得有效成绩的,在有效期内,可凭合格证或外语成绩通知单,按原相关政策申报评审相应档次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有效期已过的,应按现行政区划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档次报考相应等级的职称外语考试。

  三、计算机能力条件

  (一)除执行粤人发[2002]81号文的有关规定外,取得博士学位人员,小学(幼儿园)教师,艺术、工艺美术、群众文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计算机专业专职教学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继续免试《计算机应用能力》。大、中专毕业生按政策规定申请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可免试《计算机应用能力》。

  (二)在农村乡(不含镇)属单位工作的,或在省扶贫开发重点县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可免试《计算机应用能力》。

  (三)转换系列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四、参加人事部单独或人事部与其他部委联合组织的职(执)业资格考试,取得职(执)业资格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自取得职(执)业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可申报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五、县级区划变动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业绩、能力等要求自区划变更发文之日起,两年之内按照原县份的标准条件对待。

六、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自2006年起,调整为8月31日。

七、实行双公示制度

(一)申报前公示。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有群众反映意见和问题,应认真及时调查核实,对与事实不符的内容,所在单位应要求申报人剔除或按事实予以更正。公示结束,所在单位应填具《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公示情况表》,如实反映情况,加盖公章后作为其申报材料的一部分,按规定程序上报。对拒不更正与事实不符的申报材料的,单位有权拒绝上报。

(二)评审结果公示。凡经评委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应按照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经公示无异议的,公示结束后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尽快将材料上报省人事厅核准。评审通过人员将在省人事厅网站上公布其名单,并发给资格证书。公示有异议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组织力量调查核实投诉或举报内容,提出处理意见,函报省人事厅。

八、加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统一管理

(一)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任何地方、单位、个人在审核、受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材料时,凡符合申报条件、提交规定材料,或按要求补齐、更正了相关材料的,必须及时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或乘机打击报复;对不符申报条件的材料,应注明原因,及时清退,不得徇私舞弊。

(二)各有关部门和评委会必须遵守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评审范围、程序、标准和条件。凡违反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三)评委会组成人员在评审工作中,要全面认真细致审议申报人材料,公正公平、客观准确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水平和能力,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评审结果。各级评委会主任委员在评审中不得统一评委会评审意见,评委会委员不得投人情票、关系票、交易票,不得借机打击报复申报人。

对有违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追究有关单位、人员责任。

九、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概以本文为准。

 

 

 

广东省人事厅

             二○○五年七月一日


浏览次数: -
分享文章到
返回顶部 打印页面 关闭本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