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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6年度我市特殊护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初次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06-07-21 10:16 信息来源: 广州市人事局 浏览字号:

广州市人事局文件 

 穗人发[2006]108号


关于开展2006年度我市特殊护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初次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有关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根据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特殊护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暂行规定〉和〈广州市特殊护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穗人发〔2005〕90号),现就我市开展2006年度特殊护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初次认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符合《广州市特殊护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暂行规定》中有关职业资格初次认定的条件,具有特殊护理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请初次认定。

二、认定程序

(一)申请职业资格初次认定的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单位考核合格后填写考核鉴定意见,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事局;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可通过直接申报途径报市人事局。

(二)经广州市人事局核准,颁发《广州市特殊护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三、申报材料

(一)个人需提交以下表格材料各1份:

1.《广州市特殊护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信息录入表》;

2.《广州市特殊护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3.《证书、证明材料》;

4.《贴资格证相片页》。

以上1至4项表格均在中国广州人事网(网址:http://www.gzpi.gov.cn)专业技术人员栏目内下载。

(二)主管单位审核汇总后,在“广东省职称信息管理系统”中“认定信息录入”栏录入信息,打印《广东省大中专毕业生初次认定()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发证表》一式两份,并生成数据软盘,连同个人申报材料报市人事局。

(三)直接申报人员,除提交以上第(一)项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各1份(原件审核后退回):

1.工作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工作关系证件)原件、复印件以及社保缴费证明;

3.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学历证书、学历证书鉴定证明原件以及复印件。

四、受理时间

申报材料请于2006年8月31日前报市人事局职称业务直接申报点(地址:小北路266号北秀大厦一楼,联系人:邓骥,电话:83551200)。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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