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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0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10-07-06 16:53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浏览字号: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  州  市  财  政 局

文件

穗人社发〔2010〕80号

关于做好2010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度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6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10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我市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考务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会计处。

   二、报名条件

   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除必须具备我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会计师等财会类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2.取得财会类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3.具备高级会计师资格,但不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需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  

   三、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采用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和实际工作经验,对所提供的有关背景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业务的综合能力。

   四、考试时间

   2010年9月5日(星期日)上午8:30—12:00。

   五、报名时间

   2010年6月17日至6月30日(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30—4:30。

   六、报名地点

   广州市财经职业学校(财政校区)办公楼四楼培训部(地址:广州市华侨新村友爱路36号,联系电话:83594387、83496107)。

   七、报名程序和资料

   凡我市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报名时应填写报名登记表(见附件),提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师等财会类中级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原件以供核查,同时提交复印件各1份以及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含贴报名登记表的相片),另外提交JPG格式电子证件照,文件必须小于30K,且电子照片必须与上交的纸质照片一致。

   报名条件要求的工作年限计算到2010年8月31日。

   八、报名收费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函》(粤价函〔2006〕629号)精神,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按100元/人的标准收取考务费,任何单位不得收取其他考试报名费。

   根据非税收入收费有关规定及方便报考人员缴纳考务费,统一采用报名现场刷银行卡(银联)缴费方式,请报考人员报名时携带银行卡(银联)。

   九、准考证领取

   报考人员请于2010年8月16日至8月30日(工作日)到报名点领取准考证。

   十、成绩管理

   参加考试且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考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3年内有效。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考试情况研究是否另行划定省的合格标准。

   十一、严格审核

   为严肃考纪考风,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各有关单位必须对报考人员的报考条件严格审核把关,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一律不予受理报名。不符合条件者即使参加考试且成绩合格,亦不予发证。

   附件:高级会计师考试报名登记表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主题词:人事  高级会计师△  考试  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6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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