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函〔2019〕1007号
徐嵩代表:
您在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第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试行专业资格互认的建议”(第20192196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会办单位认真研究、积极办理,并与您在5月23日进行了电话沟通,经综合会办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意见答复如下:
一、粤港澳大湾区专业人才资格互认情况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国家战略。在国家和省的部署下,我市各相关部门紧紧围绕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建设,积极推动三地专业人才资格互认和合作交流,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强化政策支持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省委组织部、省司法厅、财政厅、住建厅等11个部门在2017年12月联合印发《关于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人才管理改革的若干政策》(粤组通〔2017〕47号),以南沙、前海、横琴自贸试验区为突破口,明确提出“允许港澳金融和法律专业人才在区内提供专业服务”,“在区内鼓励建筑工程类个人执业”,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推进港澳相关专业人才便利执业。我市在制定《广州市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实施意见》及相关工作计划、重点任务时,亦就拓展港澳居民来穗就业创业空间、推动三地专业人才资格互认、构建三地顺畅流动就业新格局、基本打通社会保障制度壁垒等重点工作进行了安排和部署。
(二)推动粤港澳法律服务深度合作
一是开展内地与港澳合作联营律师事务所试点。2015年以来,我市率先开展内地和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试点,我市南沙区的首家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成为全国首批2家合作联营所之一;在天河区设立了全国自贸区外第一家内地和合作联营律师事务所。二是以承接省级职权委托为契机,促进律师行业紧密协作。2017年以来,我市司法部门积极承接省级行政职权委托下放,实施港澳律师事务所驻穗代表机构、代表的执业许可以及港澳台居民申请在穗从事律师职业的许可。目前我市共有香港居民律师49名,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律师代表20名,派驻合伙联营所香港律师6名,澳门、台湾居民律师各1名。2017年底以来新设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2家,合计达15家;2018年以来新增香港居民律师7名,增幅达16.7%;目前我市有2家律师事务所正积极筹备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通过穗港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紧密协作,为市场提供一体化法律服务。三是大力发展涉外服务业,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法律保障。成立全国律师行业首个粤港澳大湾区和自贸区法律专业委员会,出台我市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大力培养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61名律师入选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库,入选人数在全国仅位于京沪之后。四是拓展途径搭建平台,加强法律服务交流。依托市律协粤港澳大湾区与自贸区法律业务等专业委员会举办“粤港澳大湾区法律论坛”等30多场论坛、讲座、培训,不断提升律师行业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三)推动建筑行业领域互认与合作
在CEPA的框架下,2004年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与香港建筑师学会签订了《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与香港建筑师学会建筑师资格互认协议》,陆续开展两地建筑专业人员资格互认。2010年,根据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相关政策,允许取得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港澳专业人士作为合作伙伴,按相应资质要求在内地设立建筑工程事务所,并进一步规范了通过互认取得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的香港建筑师在省行政区域注册执业的管理。据了解,目前建筑行业领域全国一共互认了1600多名专业技术人才,近200名香港专业人士取得国家职业资格后在粤注册执业。
(四)推进技能人才职业资格互认
我市先后对香港3个职业工种(养老护理员、美发师、美容师)及澳门13个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证明实现单方认可。在南沙区引进国际和港澳的3个职业资格培养评价体系(港澳官方职业资格评价体系、英国伦敦城市行业协会职业资格认证体系、美国认证协会职业资格认证体系),并结合国家职业资格认证体系开展职业资格“一试三证”等培养评价工作,截至2018年底已有250名学员通过培训考核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国际职业资格认证证书。
二、推进粤港澳三地职业资格互认存在的困难
困难一:三地专业资格(职业资格)管理模式不同。粤港澳大湾区内“两种社会制度”、“三个关税区”、“三个法律体系”共存,这既是粤港澳大湾区的区域优势,也是需要在制度上大胆突破的难点所在。粤港澳职业资格的互认涉及不同地区间法律体系、社会环境、职业资格管理制度以及专业工作(职业工种)内容差异程度、职业评价内容、评价标准等诸多因素,情况复杂。以香港为例,与内地由政府部门对职业资格实行评价和注册的管理机制不同,香港的专业资格注册管理由行业协会或依据法律条例设置的法定机构负责,特区政府不能干预行业协会或法定机构的运作,也难以统筹与内地的互认工作。
困难二:职业资格互认事权在国家一级。根据我国现行职业资格管理体制,纵向上,职业资格的设置管理由国家人社部和国务院各主管部委负责,省级人社和行业主管部门是辖区内组织实施部门。在社会关注度更高的教育、法律、医疗卫生等专业领域,人员的执业管理更涉及行业法律法规或国务院部门规章,目前我市尚不具备相应的政策制定和管理权限。如,在建筑领域,专业资格人员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者互认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注册在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方可执业,而注册执业管理职责属于省级以上行政职权,相关事项现未下放或委托广州市实施。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我们认为,您提出的“在粤港澳大湾区内试行专业资格互认”的建议对于促进大湾区人才自由流动、融合发展,提升大湾区整体竞争力具有积极的意义。下一步,我市将从以下方面推进相关工作:
(一)积极争取上级政策支持
目前我省已将实施粤港澳职业资格的互认或单认工作纳入推动粤港澳大湾区规划实施工作,由广东省人社厅牵头会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真梳理互认的有关计划和需求,研究需争取国家支持出台特殊执业管理政策的职业资格项目,并已着手制订推进粤港澳大湾区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互认的工作方案。我市将按照省的统一部署,由人社、住建、金融、司法、财政等部门共同努力,积极争取上级支持,推动搭建粤港澳资格互认工作平台,促进港澳专业人才在大湾区珠三角九市便利执业。
(二)深化行业领域合作
在建筑行业领域:持续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内试行建筑领域专业资格互认工作,引导中国(广东)自贸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管委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发展局签订合作协议书,探索研究具有香港执业资格的建筑专业人士经备案后在南沙自贸区内提供专业服务的合理方式,推动两地建筑行业协同发展。在法律服务合作领域:进一步深化内地与港澳律所合伙联营工作,配合省相关部门对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实施办法进行修订,扩大合伙联营所的业务范围,允许自贸区内的合伙联营所聘用港澳律师;支持和鼓励港澳律师通过设立代表处、受聘为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等方式来穗提供法律服务;加强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发展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高层次、高技能的复合型法律服务人才;形成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境外律师事务所驻自贸区代表机构和内地高端律师事务所多种形式并存的律师机构格局,为港澳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在金融行业领域: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推动粤港澳大湾区金融职业资格互认。
(三)提升和完善穗港澳合作交流机制
优化穗港、穗澳合作专责小组机制,推动与港澳特区特首办、政府职能部门建立多元合作平台。结合穗港、穗澳双方合作重点,鼓励相关专业界别、行(商)业协会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机制,进一步推动双方业界务实合作;发挥穗港澳合作交流促进会作用,盘活政府、民间资源,共同推动专业资格互认工作。
以上意见可主动公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5月27日
(联系人:姚敏燕,联系电话:8352485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委,市政府办公厅,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司法局,市委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