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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广州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182329号代表建议的答复函
发表时间: 2018-05-10 14:21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就业促进处(农民工工作处) 浏览字号:


李丽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合理减轻企业负担,保障女职工就业权益》(第20182329号)的建议收悉。我局多次研究并综合市财政局、市妇联的会办意见,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与保障女职工生育权、就业权之间的平衡问题逐步突出,您提出的建议切合实际,针对性强,对减轻企业负担,保障女性生育权,促进女性就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局作为政府主管就业的职能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的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把促进就业作为最大的政治任务和民生工程,推动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实现女性充分就业和稳定就业的目标。

一、目前已开展的工作情况

(一)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工作,着力推进包括妇女在内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工作。

一是安排就业专项资金。近3年来,我市财政共安排就业专项资金20.82亿元,其中2017年7.85亿元。共帮扶34万名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其中帮扶20万名就业困难妇女再就业,占比58.8%。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鼓励创业、积极改善妇女就业创业环境等。二是组织实施技能晋升补贴政策促进女性劳动者就业。截至2017年底,我市共资助技能晋升培训补贴14.68万人次,其中资助女性劳动者培训9.59万人次,占比65.3%;组织各类人员参加技能晋升免费培训12136人,其中女性8072人,占比66.51%。三是加大妇女权益保障力度。我市在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中,将维护女职工权益列入重要检查内容;对涉及妇女劳动合法权益的仲裁案件依法裁决,保障妇女在劳动关系中的合法权益,大力营造女性公平就业环境。近3年,全市城镇新增就业人数92.07万人,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均在2.5%以下。2017年,城镇登记女性就业人数达372万人,比2016年增加21万人、增长6.03%。

(二)我市从1995年7月开始率先实施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按照大数法则和均衡用人单位负担的原则实施。截至2017年12月底,我市生育保险参保人数为518.92万人,其中女职工为231.1万人。参保职工及其未就业配偶、失业前已参保在领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凡符合法律、法规的生育,无论一孩、两孩或两孩以上情形,均按规定享受相同的医疗就医服务管理与生育保险待遇,实现了“全民享有生育保障”的目标。目前我市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其中人均生育津贴达1.8万元左右,较好地均衡了企业负担。

(三)我市各级妇联组织立足妇女现实需求,在政策宣传、权益维护等领域积极开展工作。

2016年3月,出台《关于建立广州市法规政策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制的实施意见》(穗妇〔2016〕1号),正式建立广州市法规政策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制,从源头维护和保障妇女在生育和就业的合法权益。利用各级妇联网站和新媒体平台,开展女性平等发展权和就业权专题宣传。每年在全市各区举行三八维权周广场活动,深入企业、社区讲解和宣传男女平等国策和国家关于二孩生育的政策。

二、对有关建议办理情况的说明

(一)关于“增加社保支付的生育保险津贴,女职工的所有产假工资(包含80天奖励假)均从生育保险统一支付。按照社保政策履行社保义务的企业无需再承担产假工资”的建议。

由于生育奖励假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产假范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奖励假期的生育津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以及《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203号)的规定不一致,目前还无法实施。

对生育奖励假支付主体问题,我局高度重视并已多次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2017年4月人社部医保司来广东省调研生育保险工作时,我局在调研汇报中提出:建议从国家层面统一明确职工生育奖励假期的工资待遇支付主体。建议由政府财政专项资金支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奖励假期工资待遇;2017年5月和2018年1月,我局向省人社厅分别提交了《关于报送广州市生育保险工作开展情况的函》(穗人社函〔2017〕1160号)和《关于报送广州市生育保险专项检查情况的函》(穗人社函〔2018〕19号),其中均提出:建议从国家层面统一明确职工生育奖励假期的工资待遇支付主体,由政府承担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奖励假期工资待遇。建议从国家层面开展由政府或生育保险基金承担女职工生育奖励假期的工资待遇的可行性研究;在2018年3月召开的全省医疗、生育座谈会上,我局再次建议从国家层面统一明确生育奖励假期的工资待遇支付主体问题。

(二)关于“修改女职工产假工资支付政策中不合理的条款。产假工资修改为统一按照女职工产假前的实际工资发放,社保津贴多出部分企业可截留,差额部分企业需补足,兼顾企业应承担责任的合理性和不同收入员工间的公平性”的建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八条规定了女职工产假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了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该规定属上位法,地方性规定不能与其冲突或矛盾。此外,《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对此亦有明确的规定,我市无权限修改,我们将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代表的建议。

(三)关于“按照单位女职工的就业人数,给予企业适当的生育补助(类似40/50政策)以降低企业承担女员工生育时的用工成本,调动企业招收女职工的积极性”的建议。

目前,我市按照国家规定已建立了就业困难人群再就业补助制度,按此制度发放财政性专项补助主要是为了促进失业人员中大龄(包含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残疾等就业困难人群(含女性)再就业,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给予企业在招用这类人员时一定的社保补助。我们将认真研究此类政策的可行性,并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希望从顶层设计加大对女性就业的政策倾斜。

最后,衷心感谢李代表对我们工作的帮助和支持,针对就业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我们将积极开展调研和可行性研究,联合代表您共同推进建议的办理和落实,切实保障好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期待您今后能够继续对我局工作提出更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改进工作,切实履行执政为民的责任。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10日

(承办处室:就业促进处,联系电话:020-83390879)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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