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委员:
您提出的《建设健康广州,改善眼科抗VEGF药物医保实施问题的建议》(第4071号)提案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积极认真研究,并与您在2018年6月29日进行了电话沟通,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市已于近期出台将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门诊治疗纳入门诊特定项目政策。
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执行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发〔2017〕54号)规定,我市自2017年10月1日起,将治疗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疾病的抗VEGF药物雷珠单抗和康博西普纳入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为进一步减轻参保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和提高药品可及性,我市已新增“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门诊治疗”门诊特定项目,并将前述两种药品纳入该门诊特定项目支付范围。有关政策文件已于2018年6月1日正式实施。
二、关于对参保群众单次住院医疗费用报销额度的说明。
根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有关规定,对于参保群众按规定就医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按规定在社会医疗保险(含补充医疗保险、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下予以报销支付。除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检验检查费用报销限额以外,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未对参保群众单次住院医疗费用设置其他报销总额限制。医保管理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通过谈判协商确定的住院次均医疗费用结算标准,仅适用于医保管理部门与医疗机构之间的费用结算,并不是参保群众的医疗费用报销支付标准。
最后,感谢您对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5日
(联系人:肖威,联系电话:8319264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提案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