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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广州市十四届人大第五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438号的答复
发表时间: 2015-04-23 09:20 信息来源: 本网 浏览字号:

李丽珍代表:

您在市十四届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落实非因工伤病提前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建议》(第201520438号)收悉。现答复摘要如下: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休。第五条规定:不具备退休条件的,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第六条规定:对于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由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经地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办理退职领取退职生活费。退职生活费标准根据职工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水平确定,具体办法和标准按省级政府规定执行。省至今尚未出台具体的办法和标准。本省已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本市无权限制订该政策。

2011年《社会保险法》正式颁布实施。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病残津贴是一项新制度,国家近几年一直在积极研究制订病残津贴具体办法,已形成初稿并广泛征求过各省市的意见,但目前尚未出台相应的津贴办法和标准。待国家出台具体办法后,本市将依照国家的规定严格落实病残津贴的发放工作。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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