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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广州市人大十五届一次会议第2017209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意见
发表时间: 2017-05-08 11:47 信息来源: 本网 浏览字号:

张连绪代表:

  您在市人大第十五届一次会议提出“关于核定及界定市属职业院校绩效工资的建议”(第20172096号)收悉,经研究,并综合市财政局、教育局意见,现回复如下:

  一直以来,市政府高度重视我市职业院校的发展,相关部门密切协同,按照国家、省、市绩效工资制度逐项落实并积极给予资金保障。

  一、关于绩效工资核定范围

  国家、省、市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相关政策明确规定:绩效工资实施范围是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编制内正式工作人员。据此,我市按照事业单位编制内正式工作人员岗位、人数等情况核定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近年,为进一步激发事业单位人员干事创业热情,我市在按照绩效工资附表水平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同时,对事业单位保留奖励性绩效工资、增加奖励性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等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完善,在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的同时,也使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更加公平合理。

  市属职业院校为适应市场发展、灵活设置专业而适量聘用专职、兼职教师等编外人员,对推动职业院校长远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目前编外人员的薪酬问题,主要由主管部门指导各单位按照劳动合同具体管理,并有相应的经费保障办法,相关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财政部门的经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编外人员工资水平。

  二、关于绩效工资总额界定问题

  国家、省、市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项目有明确界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结合我市情况,事业单位绩效工资主要包括以下项目:依据附表标准核定的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保留奖励性绩效工资、主管部门依据绩效考核结果分配的增加奖励性绩效工资等。国家、省、市关于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相关办法还强调:实施绩效工资后,事业单位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和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市属职业院校等各类事业单位应将承担的社会化培训、社会化服务、科研创新等工作纳入单位和个人绩效考核范畴,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挂钩,不应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之外对编内工作人员自行增加其他经费项目。

  三、下一步工作

  感谢您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工作的关注和重视,下一步,我们将结合职业院校收入分配的情况和面临的问题,大力推动我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类改革,并以我市正在积极推进的职业院校改革为契机,争取先行先试,进一步完善职业院校收入分配工作,促进职业院校的发展。

  非常感谢您对我市职业院校绩效工资问题的关注,衷心希望您今后一如既往地关注我们的工作并提出宝贵意见。

  专此函达。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8日

   (联系人:叶兵,联系电话:83126129)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委,市政府办公厅,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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