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芳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对我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医保配套》(第5049号)提案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积极组织会办单位进行认真研究处理,经综合会办单位意见,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我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开展情况
2014年3月,市卫生计生委会同我局联合印发《广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家庭医生式服务工作方案》,全市11个区同步启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自实施相关工作以来,我市着力抓好挖掘先进、提升质量、储备人才和扩大宣传等工作,服务对象优先覆盖老年人、婴幼儿、孕产妇、慢性病患者和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现全市10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镇卫生院开展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开展签约服务的家庭医生共2744人,签约居民2064971人,其中签约重点人群1118126人。
二、关于医保基金分担签约服务费以及分担标准情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医改办等部委《关于印发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1号)和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2016〕121号)等文件精神,市卫生计生委会同我局就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用的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从科学性、合理性、可持续性等方面多次进行研讨,在征求有关医疗机构意见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订了《广州市加快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工作方案》和《广州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包及其收付费标准的指导意见》。这两份文件经市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
上述文件明确,家庭医生年签约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共同分担,区财政可给予适当专项经费支持。基本服务包中由医保基金分担支付的费用,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年人均限额结算标准范围,服务内容不与公卫服务项目重复。属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费用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中列支。对于签约服务包中的个性化服务项目,属于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政策范围内的,按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个人承担。医保基金分担家庭医生基本服务包年签约服务费的标准也已确定,并也随文一并公布。
三、关于实施差异化医保支付政策情况
我局一直重视参保群众在不同医疗机构的差异化医保支付政策,积极引导居民到基层就诊。
(一)关于按规定转诊医保待遇情况
2014年12月,我局联合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范围及标准的通知》(穗人社发〔2014〕51号),规定参保群众在基层选定医疗机构就医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为80%;经基层选定医疗机构转诊后30日内在其他选定医疗机构和指定专科医疗机构就医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为55%;未经基层选定医疗机构转诊到其他选定医疗机构和指定专科医疗机构就医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为45%。
2015年5月,我市出台《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穗府令123号),规定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其起付标准费用按一次住院计算。转入医院起付标准高于转出医院的,参保人员须在转入医院补交起付标准费用差额;低于转出医院的,不需另付起付标准费用。
(二)关于降低门诊起付标准和转诊至医联体上级医院费用报销情况
现行我市对参保群众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医保报销标准实行月(年)度限额以及按规定转诊待遇差异化政策,未设置普通门诊起付标准。我局将在对现行普通门诊政策进行修订时,对您提出的降低家庭医生签约参保群众普通门诊起付标准以及签约转诊至医联体上级医院产生的诊治费用可按社区报销比例结算的建议予以认真研究。
四、关于慢性病开具长处方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专科或综合性医疗机构慢性病用药衔接情况
2015年11月,我局联合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印发《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指定慢性病专科药费范围及标准的通知》(穗人社发〔2015〕58号),规定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参保病人门诊指定慢性病相应专科药费及一般诊疗费的最高支付限额为每病种每人每月200元,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符合本市门诊指定慢性病药品目录范围内药品发生的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未限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用药范围和处方。
市卫生计生委和我局十分重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问题,在《广州市加快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工作方案》明确提出,对病情较稳定、依从性较好的慢性病签约居民,在治疗用药上给予政策倾斜,在符合处方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实施1次可开具治疗性药物1至2个月的长处方政策。改革完善基本药物目录,医保药品目录同时适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专科或综合性医疗机构慢性病用药的衔接,使参保人在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处方的药品,原则上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能提供。镇卫生院要负责村卫生站的代配药服务,满足各地农村老年人的慢性病药品需求,实现慢性病取药不出村。
五、关于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通门诊限额结算标准以及实行结余奖励,合理超支分担的情况。
我局一直重视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付费政策。从2014社保年度开始,当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退休参保人员选点人数占总选点人数比值高于全市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平均水平时,该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度结算标准在基础结算标准(400元)上,每超出一个百分点,按2.35元/人·年的调整系数予以提高。调整后的年度结算标准最高不超过500元/人·年。2017年开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自由选点的老年参保人,其年度人均限额结算标准在自由选点人群基础上提高20元。2016年,全市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普通门诊选点人员人均记账费用为401.72元。
目前,我局正在着手准备进一步完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政策和结算办法,对您提出的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通门诊限额结算标准以及实行结余奖励,合理超支分担的建议将予以认真研究。
最后,感谢您对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9月9日
(联系人:肖威,联系电话:8319264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提案委,市卫生计生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