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建彬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允许被征地农民用征地社保资金进行提档转档的建议》(第2018200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城乡居保参保人提档的相关政策规定
《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穗府办〔2014〕66号,下简称“本办法”)第十八条对政府补贴未达到21600元的参保人,可按照两个时间节点进行提高原缴费标准(下简称“提档”)。一是对于原城乡居保试行办法实施当月(2012年8月)至本办法实施当月领取养老金的,设置了过渡期,即可在2015年12月前办理提档手续;二是本办法实施后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在领取养老金手续前可一次性办理提档手续。另外,考虑公平性和广州征地情况比较普遍的情况,本办法对参保人未区分被征地农民和普通城乡居民,实行统一政策。
二、制定提档政策的主要背景和理由
(一)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
按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则,参保人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后,应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按规定领取养老金。但是,城乡居保政策初始阶段,考虑到参保人对城乡居保政策有个逐步接受过程等客观因素,对于已领取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含被征地农民),在我市城乡居保政策中设置了三年的过渡期,规定已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在2015年12月前可以提档。目前,这一过渡期已经结束。
(二)对于本办法实施时未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
结合城乡居民收入不稳定性(尤其是被征地农民在地被征了之后获得一笔征地社保资金)的实际,在我市城乡居保政策中,对于未领取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含被征地农民),规定可在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前一次性提高原缴费标准。这一规定,解决了全部未领取养老金人员(包括被征地农民)提高缴费获得更高政府补贴的诉求。
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我们将进一步加强调查、分析城乡居保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国家和省的政策框架内进一步完善制度使更趋合理。期待您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3月20日
(经办处室:农村社会保险处,联系电话:8339716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委,市政府办公厅,市国土规划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