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涌水代表:
您在市第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医疗卫生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手续办理的建议》(第20182359号)收悉。经会市外事办、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意见,我局现就有关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单位公派出国留学审批权限调整的问题
按照2007年2月1日广东省外国专家局官方网站上公布的《单位公派出国留学》办事指南,明确了“单位公派出国留学”由省外国专家局负责审批和管理;省辖市属单位的,由市属以上单位作为申报单位,将其材料报市人民政府(或由市政府授权的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报省外国专家局审批。因此,我局仅作为单位公派留学的初审单位,无审批管理权限。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5〕8号)及2015年3月30日省外国专家局官方网站中《关于取消“单位公派出国留学审核”职能的公告》,自2015年2月13日起省外国专家局不再办理单位公派留学审核业务,因此我局亦不再作为初审单位办理此项业务。
二、关于单位公派出国留学审批手续的现行办法
市外事办在外交部批准授权范围内,依据现行国家政策、法规,对申请出国执行公务的事项、人员进行审核审批。医疗卫生单位公派出国留学,由市外事办根据出访团组在外停留天数按实际工作需要审批。一是对短期(六个月以内)公派留学出访团组,经市外事办审批同意后,办理因公普通护照及签证手续;二是对在境外超过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的公派留学出访团组,经市外事办审批同意后,依据国家教委、公安部和外交部于1997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公派留学人员出国留学统一持用因私普通护照的通知》(教外留〔1997)1号〕中关于“凡在境外停留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的公派留学人员,原则上均持用因私普通护照”的要求,护照及签证等相关手续通过因私渠道办理。
三、关于单位公派出国留学用汇手续的现行办法
在省外国专家局未调整职能前,按照《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经〔2016〕204号)的规定,相关单位申请办理因公出国留学用汇时,需提供“外国专家局批准或报外国专家局备案的批件及复印件”及“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现由于省外国专家局取消了单位公派出国留学审批职能,因此相关单位向市财政局申请办理因公出国留学用汇时,只需提供市外事办审批出具的“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即可。
感谢您对我市人才培养工作提出的宝贵建议,希望您一如既往关注和支持我市开展人才培养工作。
专此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4月4日
(联系人:麦慧,联系电话:8330230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市政府办公厅,市外事办,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