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晓雯等代表:
你们在市十五届人大第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建立女性生育成本合理分摊机制保障女性生育权就业权的建议》(编号:20172235)收悉。该建议以人为本,对建立女性生育成本合理分摊机制保障女性生育权就业权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女性就业工作,通过建立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机制,保障女性就业权。
1996年9月我市成立广州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2012年5月更名为广州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2014年12月,广州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和广州市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工作联席会议合并调整为广州市就业和劳动关系工作联席会议,2016年8月印发了《广州市就业和劳动关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穗就办〔2016〕1号),每年对各区政府和包括市妇联在内的有关市直单位进行考核,将促进包括女性在内的各类群体就业创业工作纳入考核体系,做好包括女性在内的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确保男女平等享受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截至2016年底,我市城镇实有就业登记人员中,女性为351.41万人,占比45.33%;城镇登记女性失业人员12.32万人,占比52.12%;城镇登记女性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为9.21万人,占比54.76%,就业率为74.78%;登记就业困难女性失业人员为9.01万人,就业人数为6.44万人,就业率为71.48%;零就业家庭实现一人以上就业率达100%。
二、建立咨询评估机制,加大对女性就业工作的指导力度。
2016年3月,我市出台《关于建立广州市法规政策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制的实施意见》( 穗妇〔2016〕1 号),正式建立法规政策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制,成立广州市法规政策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委员会和专家组,从源头维护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每年举行三八维权周广场活动,深入企业、社区分发宣传手册,及时讲解和宣传男女平等国策和国家关于二胎生育的政策。利用市妇联“两网两微” 开展专题讨论和宣传,加大对女性平等发展权和就业权的宣传,对女性参与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进行宣传。
三、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在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权的同时有效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一)积极落实税费减免政策,降低女性生育成本。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制定《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明确本市用人单位只要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其职工可依法享受生育津贴,该项福利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而无需用人单位承担。二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用人单位按照国务院或省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三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对生育女性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通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等手段促进女性就业创业。
目前我市职业培训政策已全面覆盖包括女性群体在内的在穗城乡劳动者,实施统一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2016年我市共组织7.62万名劳动者参加技能晋升培训,其中女性5.29万人,占总人数的69.4%。一是获得省、市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的女性,可在颁发之日起一年内申请200-3500元的技能晋升培训补贴。二是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妇婴护理、育婴员、养老护理员、高级催乳师、小儿推拿保健师、化妆师等专项技能职业培训;抓住“互联网+” 的新机遇,建设“花城人家” 家庭服务业综合服务平台,同时为培训后成功考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女性提供免费的就业推荐和就业跟踪服务。三是出台《广州市创业促进就业补贴办法》、《广州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对包括女性在内创业者给予创业资金扶持;实施“广州女性红棉睿丽创业发展计划”,联合广州南粤基金集团等机构成立“南粤红棉睿丽创新创业产业投资基金”,构建创新金融、众创空间、网络创业、创业集市、数据信息及创业大赛等服务体系,满足了创业女性在“互联网+”新经济业态下的创业创新需求。
(三)加大监管力度,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一是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我市明确了符合政策生育的女职工享受80天奖励假,其配偶享受15天陪产假,并保证相应福利待遇。二是积极实施《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推进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将保护女职工合法权利作为合同必备条款;在职工安置方案审批工作中,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依法实施特殊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依规进行安置。三是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我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过程中,依法向用人单位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不断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和企业对保护女职工劳动权益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案件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四、针对您提出的“通过税费减免或社会保险费补贴等方式资助,对雇佣妇女超过一定比例的用人单位进行适当的税费减免或按育龄女职工人数进行生育保险费补贴”的建议。
一是根据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有关税收政策的立法权、 解释权、减免权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都高度集中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地方政府和各级税务机关没有自行制定税收政策的权限。因此,我市没有制定税收政策的权限,但我们会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的同时贯彻落实好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让各项税收政策尽快惠及企业。
二是《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制定,其生育保险适应人员范围、生育待遇标准、基金筹集原则和缴费比例须与国家、省上位法的规定相一致,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国家、省对生育保险基金筹集与缴费比例原则未作调整,因此给予企业生育保险缴费补贴无上位法支持。
下一步,我们将严格依据国家、省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制定我市生育保险政策。2017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号),我市虽未被纳入首批试点城市,仍将积极做好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前的准备工作,研究探讨我市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的缴费费率、生育待遇等相关问题。同时,要继续加强对女性就业保障的监督与管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大对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女性就业保障法律法规的执法监督力度,尤其对用人单位在招工招聘中的严重歧视女性、侵害女性就业权益的行为进行检查和查处,并责成改正。在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执法过程中,依法向用人单位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用人单位对相关法律的了解,增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识。希望您今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一如既往地关注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17日
(联系人:叶斌,常姣琨,联系电话:83390879,8301449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委、市政府办公厅、市总工会,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妇联,市卫生计生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