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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广州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4066号提案的答复
发表时间: 2015-07-17 16:19 信息来源: 本网 浏览字号:

邓方阁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自身输血费用纳入医保的建议》收悉。我局非常重视您提出的建议,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摘要如下:

  一、我市现行的医疗保险政策已较好地解决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医疗费用的问题。基本医疗保险金对医疗保险参保人的诊疗项目费用支付标准是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的;与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是按照《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规定,以平均费用定(限)额结算标准进行医疗费用结算。涉及自体输血的采自体血及保存、自体血回收、血细胞分离单采及血液稀释疗法等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均按甲类项目予以支付,输血使用的一次性医用耗材则按乙类项目予以支付;对需输血治疗的病种范围,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时并未予以限定。

  二、目前,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盈利性医疗机构服务价格》以及《广州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服务价格》等有关规定开展采自体血、自体血回收等项目。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是严格按照我市物价、卫生部门规定的医疗项目收费标准执行,超出标准的费用一律不予列支。

  三、我市卫计部门也积极开展推动医院开展自身储血和自体输血的工作,为符合自身储血和自体输血的病患者创造条件,以保证输血安全、缓解无偿献血的供需矛盾。

  四、我市医疗保险政策的制订一直秉承“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理念。下一步,我局也将联合物价、卫生等相关部门,在上级部门规定的指导价范围内,研究合理调整自体输血等相关项目收费标准的工作,根据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和参保人的医疗需求等情况,继续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最大限度地减轻参保人医疗费用负担。

  非常感谢您们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衷心希望您们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17日

  (联系人:李新歆,联系电话:83318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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