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兰委员:
您在广州市政协第十二届五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将“细胞免疫治疗”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建议》(第400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摘要如下:
一、本市开展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自体免疫细胞治疗”试点的基本情况
(一)根据2009年5月1日实施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以下简称《该办法》)规定,“自体免疫细胞治疗”属第三类医疗技术,医疗机构开展第三类医疗技术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或者组建的技术审核机构申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同时,《该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本办法发布前已经临床应用的第三类医疗技术,医疗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技术审核机构提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没有提出技术审核申请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决定不予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术登记的,一律停止临床应用第三类医疗技术”。我市开展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自体免疫细胞治疗”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管理试点工作,确定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条件,是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
(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允许临床应用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84号)规定,自体免疫细胞(T细胞、NK细胞)治疗技术属于首批允许临床应用的第三类医疗技术。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5〕71号)规定,“未在上述名单内的《首批允许临床应用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其他在列技术,按照临床研究的相关规定执行”,即自体免疫细胞(T细胞、NK细胞)治疗技术应按照临床研究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市民政部门积极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我市已建立了包括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专项救助在内的医疗救助体系,困难群众在享受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医疗救助最高可达35万元。
三、关于将“自体免疫细胞治疗”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问题
国家卫计委2016年5月4日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明确指出:“自体免疫细胞治疗技术只能作为临床研究,不能用于治疗患者”。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对参保人的诊疗项目费用支付标准是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0〕30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执行的。《通知》规定:一是全省各统筹地区统一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二是“各种教学性、科研性和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综上所述,自体细胞治疗暂时无法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我市也无进行调整的权限与空间。
非常感谢宝贵意见和建议,衷心希望您今后一如既往地关注、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31日
(联系人:李新歆,联系电话:83318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