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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广州市政协第十二届五次会议第4008号提案的答复
发表时间: 2016-07-28 17:04 信息来源: 本网 浏览字号:

王叶茗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将花都、番禺、从化、增城四区的医院制剂纳入广州医保报销范围的提案》(第400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摘要如下:
  一、 我市医疗机构制剂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基本情况
  医院制剂是对上市药品的必要补充,医师验方、专病专药的实际应用需要,同时也是新药的摇篮。
  为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负担,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0〕303号)的有关规定,我市于2009年开展了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申报和审核工作,目前,已有1900多种医院制剂纳入了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
   二、我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管情况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制剂实行许可管理,严格按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PP),对其配制、使用审核。
  为了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制剂标准体系建设,我省从2013—2015年启动了医疗机构制剂标准提高工作,要求对制剂质量标准进一步向保障质量安全有效方面进行细化,增加检验项目,不提高的品种不予再注册。
  三、下一步工作
  根据《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0〕303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28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基金收支情况,我市拟于今年下半年开展医院制剂纳入社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评审工作:取得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部队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治疗性医院制剂,根据临床需要,在征求咨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将符合准入标准的、仅限该生产医院使用的医院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届时,广州市统筹区内的符合医院制剂申报要求的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都可进行申报。
  非常感谢您的意见和建议,衷心希望您今后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建议。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7月27日

 

  (联系人:李新歆,联系电话:83318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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