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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广州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委员第4092号提案的答复
发表时间: 2015-07-23 11:44 信息来源: 本网 浏览字号:

郑劲平委员:

  您提出《加强和完善家庭病床,提升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水平,降低医疗费用》的提案(第4092号)收悉。现答复摘要如下:

  一、关于医保政策

  为进一步扩大可开展家庭病床治疗的准入范围,我市印发了《关于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定项目费用范围及标准的通知》(穗人社发〔2014〕52号),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在修改原来家庭病床8种病种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65岁以上患慢性疾病长期卧床不起需治疗的情形,使更多的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到家庭病床医疗待遇,基本可以满足目前家庭病床参保患者的需要。下一步,根据修订后的家庭病床参保人群情况及医疗费用情况等,我市将再适时考虑扩大家庭病床病种范围并进一步提高待遇标准问题。同时,对于具备开展家庭病床门特项目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我市医保管理部门均鼓励其开展家庭病床门诊特定项目。目前,我市能开展家庭病床门特项目的定点医疗机构已经从最初的4家扩大至153家。

  二、关于人员编制

  我市已按照规定的标准核定了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编制。经摸查,目前各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均有空编,针对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因开设家庭病床导致编制短缺、人手不足的问题,可通过在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总额内调剂的方式加以解决。

  三、关于服务价格

  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对外发布《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目前,省发改委正对新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成本调查。我市积极配合省有关的工作部署,及时向省价格主管部门反馈包括家庭病床价格在内的相关建议,做好新旧项目价格政策衔接。

  四、关于财政补贴

  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社区基本医疗服务财政补贴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财保〔2011〕150号)的规定,对我市城区范围内设置的、经区(县级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的上门出诊、设置家庭病床政府给予补贴。

  衷心感谢您的意见和建议!并真诚希望您今后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共同推动我市家庭病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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