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专题 > 专题报道 >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广州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153001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表时间: 2015-08-04 16:09 信息来源: 本网 浏览字号:

林绮芳代表:

  您在广州市第十四届人大第五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尽快修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申报高级职称必备条件的建议”(第201530012号)收悉。经研究并综合市教育局意见,现答复摘要如下:

  根据《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粤人社发〔2013〕212号)和《广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穗人社发〔2015〕14号),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范围为:全市范围内的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及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的在编在岗教师。

  根据省人社厅、教育厅印发的《广东省试点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粤人社发〔2013〕214号)之《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第七条规定,城镇中小学(含职业中学)教师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并作为申报条件之一。

  职业中学与普通中小学相比,确实具有自身的不同特点。职业中学教师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如何结合实际执行“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您所提建议具有合理性。我市作为全省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市,将积极向省反映您的意见和建议,以期省下一步在全省范围推行改革时对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有关内容予以修改完善,使评价标准更加符合学校实际,更加科学合理,更加有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21日

浏览次数: -
分享文章到
返回顶部 打印页面 关闭本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