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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广州市人大十四届五次会议代表建议第30013号的答复
发表时间: 2015-09-09 16:52 信息来源: 本网 浏览字号:

李日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改进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建议”(第30013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经研究,现答复摘要如下:

  一、关于“撤消城乡居民医疗定点,放开城乡居民自选医院看病,解决城乡居民看病难的问题”建议的情况说明

  根据国家、省、市深化医改及我市“1+3”文件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2〕19号)相关规定,要求各市出台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要继续推进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坚持首诊定点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并做好双向转诊就医管理,引导参保人员充分利用基本医疗服务。因此,我市新出台的《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014〕47号)文件,其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可在选择1家基层门诊医疗机构(即“小点”)基础上,再选择1家其他医疗机构(即“大点”)作为其普通门诊就医的选定医疗机构,在指定的专科医疗机构进行相应专科门诊就医不受选点限制。其他城乡居民可选1家基层医疗机构作为其普通门诊就医的选定医疗机构。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经基层医疗机构转诊至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可提高10个百分点。

  这是继续延续我市原城镇居民医保和原新农合门诊选定基层医疗机构的做法,也是目前国际上较为通行的做法,有利于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实现大病大治,小病小治,同时控制普通门诊医疗的不确定性,确保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安全。

  二、关于“18岁以上的城乡居民每年每人600元的门诊报销,当年用不完,账户累计转入下一年度使用”建议的情况说明

  “18岁以上的城乡居民每年每人600元的门诊报销”是我市城乡居民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存在结转的问题,不是每位参保人可获得的现金待遇,它是根据全市参保人门诊医疗消费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情况,测算确定的当年度患病参保人普通门诊看病可以进行报销的最高限额值,它是所有参保人(包括患病和无病参保人)统筹共济使用的结果,否则,医保基金将不堪重负。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9月8日

  (联系人:周斌;联系电话:83318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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