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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广州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4052号提案的答复
发表时间: 2015-09-25 11:56 信息来源: 本网 浏览字号:

严英仕等委员:

  您提出的《急诊医保卡报销制度的改革》的建议收悉。我局非常重视您的建议,经认真研究,现答复摘要如下:

  一、关于医保卡支付诊疗项目范围的问题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劳社部发〔1999〕22号)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应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条件。

  按照国家和省的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广州市必须严格执行广东省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及相应管理办法,无权进行调整。我市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的诊疗项目费用,是严格按照我市物价、卫生部门的规定,依据《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盈利性医疗机构服务价格》以及《广州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服务价格》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超出标准的费用一律不予支付。

  (一)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管理

  《办法》用排除法对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进行管理:《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基本医疗保险、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

  我市从未根据诊疗项目单项费用(如单项费用超过200元/次的诊疗项目)的价格来规定医保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

  (二)逐步扩大门诊特定项目范围,不断提高参保人医保待遇水平

  我市自2001年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逐步增加门诊特定项目范围,目前已将包括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留院观察进行的治疗在内的18种门诊特定项目纳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为减轻广大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发挥了积极作用。其中,参保病人急诊留院观察无须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及审核确认,不受选定定点医院的限制,不设统筹基金月度最高支付限额。

  (三)我市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情况

  为加强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我市制订并实施了《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办法》,并开展社会保险医疗服务责任医师管理,对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师的医疗行为,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和医保基金安全,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的医疗需求起了重要的推进作用。

  基本医疗保险是以低水平、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社会化服务为基本原则的,应在确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平稳运行的情况下,充分体现公共医疗保险保障服务均等化。

  因此,基于上述因素,在现阶段,暂不宜将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二、关于急诊留观室医生权限的问题

  目前,国家现行政策并未对医师采用的诊疗方式进行专业技术职称上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同时,我市的医保政策也未为对医师采取的诊疗项目进行规定,只要是符合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均会按相关规定予以支付。

  三、下一步工作

  (一)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医疗费负担

  我们将把您和各位委员的建议积极向省里相关部门反映,同时,我局也将联合物价、卫生等相关部门,在上级部门规定的指导价范围内,研究合理调整相关诊疗项目收费标准的工作,根据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和参保人的医疗需求等情况,最大限度地减轻参保人医疗费用负担。

  (二)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医疗监管体系建设

  我局也将继续联合卫生行政部门一起积极探索长效的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的标准化建设,强化日常监督,跟踪掌握医疗机构的异常动向,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有重点地针对各类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检查。

  非常感谢您们的意见和建议,衷心希望您们今后一如既往地关注、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9月25日

  (联系人:李新歆,联系电话:83318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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