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锦荣代表:
您所提的市人大第十四届六次会议第20160126号建议《关于规范鼓励扶持家政服务市场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摘要如下:
一、关于“针对家政规范化建设率先推进地方立法”方面
(一)关于“明确行政监管、经营、从业、家庭责任主体的主体责任”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第11号)对行政监管、经营、从业、家庭责任主体的主体责任问题有较为明确的规定。
(二)关于“限制主体责任不清晰流程不健全家政企业的发展”的建议。目前暂时无法律依据来限制或取缔“中介制”类家政企业。我们认为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可通过市场淘汰机制,逐步减少“中介制”家政企业。
二、关于“将家政服务业纳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统一规划”方面
(一)关于“纳入我市重点发展的现代服务业规划体系”的建议。在《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我市提出了在“十三五”时期,在家庭服务业方面,我市将重点规范家庭服务业行业,完善家政服务信息平台和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建设。
(二)关于“引导、鼓励和扶持发展的专项政策”的建议。
1.关于“完善扶持经营主体企业扶持政策”。我市出台了《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资助试行办法》,对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进行资助。
2.关于“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完善针对家庭服务业的促进政策”。根据《广州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广州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办法》,已将符合条件的家政人员纳入申请范围。
3.关于“加大财税扶持力度”。2015年,市本级财政在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助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经费、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工作方面投入大量资金经费。
4.关于“加大对家政从业人员的扶持”。目前,在培训方面,我市已将家庭服务业相关工种的职业培训纳入就业专项资金补贴政策。
三、关于“加快建设优质家政企业向政府出售家政服务”方面
开展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是我市加强创新社会管理、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举措。从2005年起,我市着手开展以政府购买服务为导向的居家养老服务。2011年,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办法》,明确了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
四、关于“建立、健全市场监管体系和明确市场监管责任”方面
(一)关于“明确具体的监管责任政府部门”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二)关于“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的建议。我市积极支持广州家庭服务业协会的发展,市人社局、市商务委引导协会制定各种行业规范,协助行业协会搭建“家政天下”网络平台,协助行业协会开展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工作,并给予了一定的资金支持。
五、关于“丰富完善职业标准体系和建立现代职业培训体系”方面
国家职业标准是由国家人社部统一制定颁布,我市将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并严格按照国家人社部、省人社厅的相关部署和要求,丰富完善我市家庭服务业的职业标准体系,同时不断加强规范化和职业化建设,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妇联等多部门加大家政人员培训力度,建立健全家庭服务业职业培训体系。
六、关于“要逐步将家政服务员纳入社会保障范围”方面
现有社保政策其实已覆盖大部分家政从业人员,只是按具体情况,存在购买险种不同。一是与本市家政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可按照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二是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未与本市家政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符合就业年龄范围的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三是非本市城镇户籍且未与本市家政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户籍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28日
(联系人:刘坤,联系电话:83390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