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专题 > 专题报道 >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广州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4002号提案的答复
发表时间: 2015-08-10 17:02 信息来源: 本网 浏览字号:

朱玲锦等委员:

  您提出《医保应有更多扶持中医的政策或措施》的建议收悉。我局非常重视您的建议,经认真研究,现答复摘要如下:

  一、关于提供区级中医医院定点支付标准的问题

  我市城镇职工医保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通门诊采取普通门诊月度记账医疗费用按月度累计选点人数平均记账医疗费用限额结算的方式,并在年终清算时给予适当的补偿。目前,我市与基层医疗机构的结算标准是400元/年/人。近年来,在综合考虑各基层医疗机构定点就医人员的年龄结构等因素后,在年度清算时,根据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退休参保人员选点人数占总选点人数的比值,对该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度结算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如调整后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年度选点人头实际人均记账费用仍高于年度结算标准的,高于部分按30%的比例予以补偿支付。

  二、关于把部分中医诊疗项目列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问题

  我市现行的医疗保险政策已较好地解决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医疗费用问题。基本医疗保险对参保人的中医诊疗项目费用支付标准是按照《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执行的:

  (一)《办法》中规定:“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性咨询、婚育咨询、疾病预测费……)”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因此中医咨询等项目暂时无法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我市已按照《办法》的规定将中医诊疗项目中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诊疗项目按甲类(先自付比例0)支付,“推拿按摩、红外线治疗、低频脉冲电治疗、中频脉冲电治疗、超短波治疗、光敏疗法、直流电治疗、药物超声雾化”等诊疗项目已属本市医保支付范围。

  三、关于适当提高部分中医诊疗项目支付标准的问题

  (一)《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挂号费、门诊诊金费……各种特诊费、……等”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二)目前,我市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是严格按照我市物价、卫生部门规定的医疗项目收费标准执行,超出标准的费用不能予以支付。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8月10日

  (联系人:李新歆,联系电话:83318501)

浏览次数: -
分享文章到
返回顶部 打印页面 关闭本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