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专题 > 专题报道 >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州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4002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表时间: 2018-07-25 15:17 信息来源: 本网 浏览字号:

张星伟委员:

  您提出的《建议取消广州医保定点医院,缓解看病难》(第4002号)提案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积极认真研究,并于2018年7月9日与您进行了当面沟通。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构建分级诊疗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要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0号)明确提出,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是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重要内容。要求到2020年,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在建立基层首诊制度时,坚持群众自愿、政策引导,鼓励并逐步规范常见病、多发病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对于超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的疾病,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患者提供转诊服务。

  二、普通门诊定点就医是国家实施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重要要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59号)明确提出,“确定首诊基层医疗机构要综合考虑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参保居民意愿、是否与上级医院建立协作关系等因素,一般一年一定,参保人只能选择一家。积极探索双向转诊,明确首诊、转诊医疗机构责任,逐步建立风险控制和费用分担机制。规范基层医疗机构上转病人,促进医院下转病人,推动形成分工合理的就医格局。”

  三、关于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群众普通门诊定点就医政策

  为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和提高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群众全生命周期的连续健康管理服务,根据国家、省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出台了普通门诊定点就医措施。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选择1家基层医疗机构(常简称“小点”)和1家其他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以外的二、三级医疗机构,常简称“大点”)作为其普通门诊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每一年度参保群众可重新选择一次,年度中期确因病情需要、发生户口迁移、居住地变化、变动工作单位或因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变化等情形,可予以变更。

  同时,考虑到我市医疗资源分布实际情况以及参保人员就医实际需要,我市社会医疗保险也出台了系列配套保障措施。一是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并不限定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的普通门诊就医顺序,参保人员可以根据就医需要自由前往自己选定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是设置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差异,积极引导参保群众就医。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小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时,医保统筹基金的报销比例为80%;经小点医疗机构转诊后30日内在大点医疗机构和专科医疗机构就医,医保统筹基金的报销比例为55%;未经小点医疗机构转诊,自行到大点医疗机构和专科医疗机构就医,医保统筹基金的报销比例为45%。

  三是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前往专科医疗机构进行专科门诊就医时,不受“一大一小”普通门诊定点政策限制,可直接前往就医并享受相应医保待遇。

  与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联合体签订了卫生健康基本医疗服务一体化协议的参保人员在医疗联合体内选定普通门诊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时,医疗联合体内所有小点定点医疗机构视为一家小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联合体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不含指定专科医疗机构)视为一家大点定点医疗机构。

  四是参保人员进行门诊慢性病项目和住院治疗时,也不受普通门诊选点限制,可在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自由就医和享受医保待遇。

  通过上述措施,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在积极引导支持分级诊疗制度形成的同时,也大力保障了参保群众的就医选择和需求。下阶段,在制定和调整社会医疗保险新政策时,我市也将充分保障参保群众的就医选择和需求,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促进人民群众健康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作出我们应有的努力和贡献。

  感谢您对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25日

  (联系人:肖威,联系电话:8319264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提案委。

浏览次数: -
分享文章到
返回顶部 打印页面 关闭本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