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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广州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4051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表时间: 2018-08-22 18:12 信息来源: 本网 浏览字号:

王建琴委员:

  您在市政协第十三届二次会议提出《关于推动公益一类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引进及培养的建议》(第4051号)收悉。衷心感谢您对公共卫生事业建设发展的关心,经研究并综合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外办等单位意见,结合7月4日、7月18日与您电话沟通、邮件交流及8月6日上门走访情况,现将办理意见答复如下:

  一、关于公共卫生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待遇问题

  我市高度重视公共卫生事业单位从业人员收入待遇问题。近年,市属部分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因冲销保留奖励性绩效工资暂未能增长,但总体收入水平也有稳步提升。为增强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的人才引进的吸引力,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我局将会同市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

  (一)我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充分考虑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特殊性。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我市于2009年10月在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当时在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原则上执行绩效工资附表水平的情况下,充分考虑公共卫生事业的重要性、特殊性,对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原津贴补贴水平高于绩效工资附表标准的部分予以保留,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高于其他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总体收入水平稳步增长。近年,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我市深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在按有关规定冲销事业单位保留奖励性绩效工资后,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改革性补贴等总体收入水平得到一定增长,可用于搞活分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也相应增加,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绩效工资激励作用,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

  (三)全面推进市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类管理。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和公立医院相比,行业特点、公益属性有所不同,但在收入水平和吸引保留人才方面,面临着与公立医院的竞争压力。下一步我局将充分考虑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特殊情况,会同市相关部门推进市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类管理,探索建立健全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动态调整机制,合理平衡公共卫生事业单位与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水平。同时,在核定年度绩效工资总量时,进一步完善向高层次人才相对集中的事业单位适当倾斜的政策,为公共卫生等事业单位留住和吸引人才提供保障。

  (四)配合卫生主管部门做好内部分配指导工作。我局将继续配合卫生主管部门,指导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进一步完善内部分配方案,在绩效工资中合理设定加班补贴等子项目,向业务骨干和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适当倾斜,充分发挥绩效工资激励作用。

  二、关于建立畅通的人才出国(境)培训机制问题

  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明确,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可享受在岗人员同等待遇;干部个人参加社会化培训,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由财政经费和单位经费报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和他人的资助或者变相资助。国家、省、市均无“机关事业单位个人出国(境)培训进修期间,给予工资福利待遇以及生活补贴等基本政策保障”方面的有关规定。

  关于公共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因公出国(境)培训审批问题,外事审批政治性、政策性强,凡经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核同意的因公出国培训团组,我市相关部门均按因公临时出国有关政策予以审批,对批准出访人员积极提供相关国家的签证申请。

  三、关于高层次专业人才优惠政策问题

  为加大吸引、培养和保留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力度,充分调动各类人才创新创业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我市对高层次专业人才在引进培养和待遇保障等方面分别给予政策支持。

  一是着力解决专业人才引进问题。2018年1月,市卫计委印发《广州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项目实施办法》(穗卫规字〔2018〕2号),通过实施公共卫生、全科、精神科、产儿科医生等紧缺医疗卫生人才专项计划,优化完善医学人才保障顶层设计,解决引进人才的安居入户、子女入学等问题,为医学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医学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创造有利条件。

  二是制定完善高层次人才认定、服务保障、培养资助等综合支持政策。按照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关于“实施更加开放的人才政策”的要求,我市制定了《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方案》、《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资助方案》、《广州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方案》,对包括公共卫生事业单位专业人才在内的各行业领域高层次人才按“杰出专家”、“优秀专家”、“青年后备人才”等3个层次进行认定,并提供住房保障(最高1000万元住房补贴或10年免租入住高层次人才公寓)、优先医疗、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创新创业服务等5类服务保障,以及资助举办会议论坛(最高50万元)等5方面培养资助。

  三是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单独据实核定绩效工资。从2015年起,我市对各单位高层次人才(含执行专业技术一级、二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获得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及我市“121人才梯队工程”两院院士后备人选等)单列据实核定绩效工资,不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2017年,我市将单独据实核定绩效工资的高层次人才扩大到专业技术三级和部分高技能人才,并鼓励各单位对高层次、高技能人才采用协议工资制、年薪制、项目工资、特别补贴、一次性奖励等收入分配方式,结合行业薪酬情况,平衡好与单位其他人员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确定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绩效工资水平。上述措施有利于各单位引进和保留人才,并使事业单位其他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不因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的增加而减少,有效缓解事业单位内部分配矛盾。

  非常感谢您对我市公共卫生事业单位人才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今后一如既往地关注我们的工作并提出宝贵意见。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8月22日

  (联系人:郑志坚,联系电话:8312612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提案委,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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